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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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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相隔三年的两个案件西安市阿房区人民法院先后在1956年和1959年处理了两个反革命案件,一件的被告叫董迺仁,另一件的被告叫赵西清。案情简况如下:董迺仁,男,河北新河县人,1956年21岁。1951年当学徒;1952年到西安制药厂做包装工人,直到被捕。其父董耀亭在被告三岁时就出外轻商,解放后其家庭被订为地主成份,土改时被斗争过。1954年元月被告曾回家结婚,知其父在51年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认为其父  相似文献   

2.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是过失杀人还是伤害致死在某种情况下往往争论不休,现举二例如下:例一:被告顾兴元在田间劳动时,将工具出借给他人,其父当晚得知此事,以被告不爱惜家产为由痛骂被告,被告气愤之下,用铁扒连续敲打其父腰瞧部数下,造成其父脾脏破裂内出血,于当日深夜死亡。据此,依过失打死人命罪判刑五年。例二:被告陆林泉之父与其妻争吵,  相似文献   

4.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中午,被告张某在某村遇见了一个卖冰棍少女,以欺骗手段将该女骗至村外树林边。该女发现上当后未等走脱,张某便把该女拽进林内扒掉裤子,被害人挣脱后赤着下身跑出林外。张某追上被害人,再次撩倒猥亵后用水果刀扎刺胸部、脖子、背部数十刀,直至被害人死亡才逃离现场。被告夏某此时正在发案现场附近铲地,对被害人呼救和搏斗无动于衷。案发后公安机关三次找其了解情况,他知情不举,谎称“不知道”。当被收审后,才如实提供了证词。对夏某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夏某见死不救,知情不举,其行为是包庇、纵容犯罪分子。且夏某的证言是张案的直接证据。可夏某却不提供线索,  相似文献   

5.
2007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网吧上网聊天时与被害人某女相识,被害人对杨某萌生好感,杨某也感受到了被害人对自己的感情。时隔两天,杨某、周某、付某三人相约一起吃晚饭,并且邀请当时同在一个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加入。吃饭时,被告人周某向杨某、付某使眼色,三人轮番和被害人喝酒,致使被害人处于微醉状态。之后周某提议带被害人夜宿旅店,三被告人在前往旅店的路上预谋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并约定了先后次序(依次是杨某、周某、付某)。在实施奸淫行为的过程中,被害人除对杨某外均实施了明显的反抗行为,其中杨某、周某奸淫得逞,付某因自身生理原因未能得逞。三被告后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6.
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7.
省委政法小组:海南行政区定安县报核的被告曾令江(男,三十岁)强奸杀人案,发生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三日。被害人孟海燕(女,十八岁)是海口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由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所以在当地震动大,影响坏。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在侦破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县、地、省三级法院也很重视,曾多次派员查证复核。仅我院就曾先后三次派人  相似文献   

8.
《人民司法》第五期刊登的丽生同志《过失杀人与伤害致死怎样区别》一文(以下简称“丽文”),对“顷、陆两案”进行了分析。我们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探讨。“丽文”根据“两案被告与其父平时关系尚可,打后均给予抢救”,认为“被告并无打死其父的动机和目的,也无伤害其父身体健康的故意,尽管打人出于故意,致死实属一时盛怒失手,是被告所不希望发生的意外事故,按过失杀人罪判处,是对的。”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某日,被告陈志成在责任田收割玉米棒时,偷割了邻地玉米椁三笼、高梁四十八穗,被生产队派看庄稼的郭金祥(六十八岁)发现。郭要陈回村找队长处理,因而发主争执,陈殴打郭致死亡,仓惶逃离现场回家,对半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2,(5)
编辑同志: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李华先(一九六八年二月十五日生)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傍晚,在大队晒谷场上与同村少年杨敏因故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从地上拣起一块十厘米大的石头朝被害人脸  相似文献   

11.
某商场内的被告人保安员与被害人因入内上厕所问题引起争执,三名被告人手持铁水管、警棍追打徒手的被害人,被害人出去正常的自救心理而慌忙逃跑,于地铁口的楼梯处失足跌倒死亡,对于本案的定罪产生了争议,本文将就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郝静 《天津检察》2009,(1):44-44
看到本期《天津检察》“难点研讨”栏目的讨论题后,笔者忽然想起了几年前曾经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83岁的被告与70多岁的被害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养老院内,因为睡觉打呼噜等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一天夜间,被告拿着一把水果刀欲图将被害人捅死,但由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只是将被害人颈部捅成轻微伤。后被害人由于疼痛惊醒后,将被告当场抓获。该被告人后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笔者结合这个案例,谈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看了《法学杂志》一九八四年第三期的讨论案例,我们赞成后一种意见,认为黄年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被告人在整个事件中自始自终没有拐卖人口、从中获利的动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所谓的“在回四川前就产生了拐卖人口的犯意”,完全是一种臆想推测。被告向马××要钱时说的很清楚,是“做路费”,而不是人身与金钱的交易。马付给被告一百一十五元,应当明白这笔钱是作为被告和其“媳妇”的路费的(甚至可能还包括被告丈夫的路费)。事实上,陈××父女的车、船费和生活费也都是由被告支付的。四川璧山距湖北武昌近二千公里,每人单程路费三十元左右,这样算起来,陈××父女单程及被告往返的路费(不包括被告丈夫的路费)就已超过马付给的数额。被告如果有营利的犯意,那么马当初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被告李务(二十五岁,某厂工人)之母阮丽是某市邮电分局话务员。一九八二年十二月阮因超假和提出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与分局领导陈强发生争吵,之后阮一直不去上班。陈强乃派其女陈娟(该局职工)接替工作。一九八三年春节前夕被告探亲回家,轻信其母一面之词,便蓄意对陈娟报复。二月八日,被告制成形象可怖的假面具一付,翌日夜被告潜入话务室,待陈在值班床上入睡之后,即戴上假面具到陈床前装鬼,施以恐吓。陈娟被吓后,精神失常,经某精神病院鉴定已患精神分裂症。据查陈无此病史,陈的家族亦无遗传病史。  相似文献   

15.
案情介绍:被告人陈方布,36岁,农民;被告人陆志国,29岁,某厂付厂长;被告人钱志强,32岁,个体户。以上三名被告人均系上海南汇县人,且系连襟亲戚关系。 被告人陈方布无端猜疑其妻与被害人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以此为借口,与其妹夫陆志国、钱志强共谋勒索徐××钱财。1994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陈等3人窜  相似文献   

16.
山俊 《法制与社会》2013,(3):241-242
在假冒商标案件的追诉过程中,实务上向来仰仗被害人所提出的书面鉴定报告,以证明被告所输入或贩卖的商品确属假冒,但直接引用被害人所提出的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判决被告有罪,此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7.
两例强奸案中特殊生物检材的DNA检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案例案例1:某日晚11时许,某村发生一起上门抢劫强奸案。案犯在作案时,先将单身在家的被害人蒙面、捆绑住手脚,抢得财物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案犯离开后,被害人挣脱了绳索,但在报案前用水清洗了自己的大腿及会阴部,并洗涤了擦拭物品及床单。作者接案后,对被害人的阴拭、短裤等检材进行了检验,均未检见精子。后经询问了解,案犯在强奸过程中曾有过吮吸被害人两侧乳头的行为。用湿棉签轻轻擦拭被害人两乳后,采用Chelex法提取该擦拭物及被害人血样,用Profiler Plus进行扩增,ABI3100型测序仪电泳,分型结果(表1)表明:被害人两乳擦拭物中均检…  相似文献   

18.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夫妻,结婚十年,感情一般,后因被告郭某某与陈某某(女)来往频繁,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吵打不断。某日晚,被告郭某某回到家中,打开电视机坐在床头的凳子上,边看电视边用手拨动已在床上休息的许某某的头,质问许是否叫人调查自己与陈之间的事,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某将许某某所穿汗衫撕烂,尔后又挥拳将许左眼打伤,致许左眼失明,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属重伤,劳动力丧失40%左右。此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许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今后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七…  相似文献   

20.
复写套摹重描笔迹检验1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案情简介1998年12月,原告某县特种水产品养殖场与被告汪某某(养殖厂承包人之一)因承包款发生经济纠纷,原告提供被告父亲承认欠款并代被告签名的“贷款借据”一份,但被告人父亲在以后的调查中翻供并否认其代子书写,一时真假难辨.1999年1月该县人民法院送来该“贷款借据”,要求鉴定该“贷款借据”借款单位(盖章)处“汪某某”是否为其父代为书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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