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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网络的特点对传统著作权侵权管辖的挑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诉讼的管辖基础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前者较好确定,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涉及到网络,其确定问题就变得尤其困难。网络具有全球性、超地域性、虚拟性、交互性、实时性和管理中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人们能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变得更加容易,只要拥有一台终端设备,鼠标一点,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上传、下载任意多的资料,特别是手提电脑的普及,侵权者在乘飞机通过A、B、C国或公海至D国的途中完成侵权行为,这给侵权行为实施地的…  相似文献   

2.
陈锦川 《知识产权》1995,5(3):36-37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软件著作权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当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凡实施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具体来说就是实施了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该行为地的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比如,未经软  相似文献   

3.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  相似文献   

4.
论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管辖与准据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指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外国领域的一种涉外侵权行为,其所涉及的管辖与准据法问题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前提,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而言,应当区分被告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两种情况,并考虑该案件中是否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否有禁令性请求等情况,综合确定管辖原则。对外国居民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宜引入合理关联原则;就准据法的确定而言,在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导原则的前提下,对在多国侵权的行为可通过适用共同本国法或通过灵活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方法,解决适用该原则时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戴琼 《政法学刊》2012,(4):49-53
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6.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网络带来的复杂管辖问题一直在诉讼中困扰着法院及诉讼当事人,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管辖权理论,但目前仍无统一定论。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仍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以及侵权行为人的"有意利用"等因素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7.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8.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相似文献   

9.
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使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了冲击。传统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根据主要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些确定根据面临着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适用困境、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的滥用等困境。新管辖权理论无法解决这一困境,各国仍就在传统管辖权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连结因素。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建议我国在立法时确立原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根据。  相似文献   

10.
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特殊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满达 《法学》2007,(4):55-62
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管辖权确定因素的多样性。网上侵权案件的技术性有必要借助技术手段解决。在确定何地可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必须考察其是否具有物理位置的关联性、易确定性及损害相关性。网址(无论互动与否)、服务器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从技术、法理及可操作性上均可成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从而形成侵权行为地确定因素的多元体系,但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因素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1.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相似文献   

12.
王迁 《法学研究》2011,(4):86-103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3.
李争争 《法制与社会》2011,(34):133-133
网络侵权案件使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即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然而这一规则相云南于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实践来说显得比较抽象,因此,本文将对网络侵权管辖进行整理、反思、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五、原告所在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同时,由于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方便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业行为试图进入原告所在地,侵害原告权利,可以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或者说被告是可以预见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结果的。这些观点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  相似文献   

15.
于爱红 《中外法学》1992,(3):62-63,75
<正> 特殊地域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例外,是管辖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此做了详细致微的规定。新的民诉法对原试行民诉法中的有关内容做了重要的修改。新法第24条至第31条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制度,除第25条协议管辖无可非议之外,其他各条均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列为管辖法院,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例如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原试行法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新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又如关于侵权行为的纠纷,原试行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新法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6.
在网络技术背景下,侵权行为地仍是受案法院据以确立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只要不存在当事人相互间所自由议定的协议,违反善意缔约责任和不当得利的权利请求,都属于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范畴。而所谓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是加害行为地,也可以是损害结果发生地。不过,规则所规定的损害行为仅指当事人在人身或财产上所承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在经济上所受的影响。具体到涉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所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传统管辖规则能否继续适用,而是该如何适用的问题,特别是该如何将涉网侵权案件与特定法域有效而合理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年 11月 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 12月 21日起施行。   2000年 12月 19日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但现行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的缺失导致权利维护困难。本文拟从传统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入手,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提出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确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论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条款的独立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是法律解决国际民商事合同争议的基础。包含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司法管辖条款有别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从该条款的性质、目的、功能和确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来分析 ,司法管辖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即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司法管辖条款不受它所隶属的主合同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否定司法管辖条款的效力 ;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应由合同涉及的有关国家的民商事程序法调整。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盛放鸟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对建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复制,并对该复制品进行商业利用,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模仿该建筑作品,重新建造相同或近似的建筑作品,或者利用建筑作品制作成缩小的立体复制件,比如,以产品为载体进行复制,并对外售卖该产品牟利,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建筑作品的替代欣赏品,与建筑作品存在一定竞争或替代关系,该两种立体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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