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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6-1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其前身为1954年宪法设立的法案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关。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与功能,切实推进宪法监督与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尽快合理分工法律审议与合宪性审查职能,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配套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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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29-38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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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淡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152-163
法国现行合宪性审查制度始于 1958 年。2008 年以前的合宪性审查是直接、事前、抽象、 集中的审查,旨在法律生效前剔除违宪条款,但其提请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期限存在局限,也不能对 法律生效后违宪侵权现象提供救济。鉴于欧盟因素,2008 年法国新增合宪性先决机制,由诉讼当事人 提请、两大法院体系过滤、宪法委员会最终审理裁判。这是一种抗辩、事后、半抽象、半集中的审查。该 制度的引入使宪法委员会维护宪法秩序的机制更为多元,也在客观上更好地实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 与自由的保护。法国经验或许可对我国新成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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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30年,是我国宪法修改频率最高、幅度和力度最大的历史时期。宪法修改是对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变迁的真实记录。30年宪法修改的历程,呈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但也存在缺少宪政体制优化整体思路、经济机制修补具体化、政治机制完善空泛化、修改进程被动化的不足。未来我国的宪法修改和完善,要有整体修宪计划,提高修宪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现实指导性;要与宪法解释相结合,避免盲目修宪和仓促修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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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制度的稳定性程度为标准,世界各国宪法大致可以分为定型宪法和转型宪法两种类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宪法制度仍未定型。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中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和功能不同于一般西方法治国家宪法,也不同于一般的转型国家宪法。从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经验来看,宪法修改主要发挥了向后看的确认功能。在全面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宪法修改逐渐开始发挥前瞻性的功能,将社会基本价值共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为根本规范,进而为未来社会转型提供规范性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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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修宪与宪法理论论争——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的一个学术史回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宪法修改问题在学界的最初提出、学界对频繁修宪现象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修改内容方面的一些理论焦点等问题出发,梳理了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修改的一些争议性论题,旨在以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论争为线索,探究现行宪法30年来的变迁轨迹,并对现行宪法的实施、变迁等问题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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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自1982年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宪法修改,形成了四份宪法修正案。本文首先运用与宪法变迁作比较的比较分析法阐述宪法修改的含义,其次列举并归类分析了历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时代背景,试谈自己由宪法修改引起的思考,在此浅析了宪法修改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从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性质方面、从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方式即民主方式方面和宪法修改频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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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自1982年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宪法修改,形成了四份宪法修正案。本文首先运用与宪法变迁作比较的比较分析法阐述宪法修改的含义,其次列举并归类分析了历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时代背景,试谈自己由宪法修改引起的思考,在此浅析了宪法修改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从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性质方面、从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方式即民主方式方面和宪法修改频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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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要保持其稳定性,同时宪法又必须与现实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基础相协调,修改宪法又是必要的。即便如此,修改宪法毕竟是极端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正确处理宪法稳定和修改的关系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探讨我国宪法修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出发,进而对现行宪法修改状况作一下简要阐述,从而分析现行宪法和四次修正案对我国当代法治或宪政进程的贡献和不足,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宪法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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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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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既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形式来改变宪法的一些规定或改变宪法条文的原有含义。人民的愿望和态度是导致宪法修改的最根本的程序性力量。各国根据自身政治文化传统、权力分配架构和社会结构状况对宪法修改权和修宪程序作出制度安排,以期充分汇集、表达人民的意志,达到防止不合理的修宪议案被通过和减少将来修改案实施困难的目的。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规范和社会关系互动的权威机制,必须体现宪法适应社会要求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内在规律。我国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修完建议权和提案权的程序规范,增加议决程序的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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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程序的组成部分 ,对保障宪法正常、有效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完善会期制度 ,增设修宪提高权的主体及相关程序 ,议事活动进一步公开化、具体化和制度化 ,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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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的背景、过程与内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 0 4年 3月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是宪法内容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修改始终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宪法修正案内涵深刻 ,立意高远 ,都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权与人权的保护性规定 ,对中国宪法发展和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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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提案是启动修宪程序的第一阶段,涉及提案主体资格、提案程序具体运作等理论与实践问题.现行宪法对宪法修正议案的提出作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相关条文仍需推敲.本文针对宪法文本中不周全之处和修宪实践中显露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宪法修改提案程序的一些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