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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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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程序若干问题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二审程序的良性运作对于充分发挥二审法院审判监督职能.确保裁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完善民事二审的运作机制,仍不乏有值得探究的问题。在此,笔者拟就四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关于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问题关于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5条亦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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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1)
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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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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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事案件第二审审理方式黄辉刑事诉讼中第二审审理方式,是指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因上诉或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所采取的形式。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在第1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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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一种是第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这两种案件,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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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的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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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职权范围。如何正确划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直接关系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虽然作了规定,但仍有不同的理解,就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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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这个规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的制度,而对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在二审时都不开庭,并且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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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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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第一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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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又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方式并存的局面,大体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而直接审理,一般又分为直接开庭审理和调查讯问审理两种形式。我认为,直接开庭审理应是刑事第二审的基本审理方式。本文仅对这一审理方式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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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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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二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审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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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原则说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原判量刑畸轻,也不能改判加重刑罚。立法的意图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解除被告人一方因怕上诉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同时,这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从诉讼程序制度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