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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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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债的关系予以实现。许可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法。《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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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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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5)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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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技术决窍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统称为许可证合同,是国内外进行技术贸易的重要手段。在实际生活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常伴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起签订,是专利权人和商标注册人进行技术转让,扩大利润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作的原则规定,尝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生的历史背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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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合同冲突的处理规则,修改草案中虽有所涉及,但内容太过笼统,无法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从民法原理上看,著作权合同中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权利类似于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可以借鉴物权优先性理论决定其间的优先性。国外相关立法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同时也基于其他考虑作出了细致规定。我国应当以法学原理为指导,适当借鉴国外立法例,针对著作权合同冲突的不同情形规定具体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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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贸易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它对我国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存在以下不足:著作权法对向外转让或许可版权缺少明确规定;它规定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在逻辑上存在不足;上位法有关版权贸易规定的缺失,使下位法规定不一,立法依据不足;版权贸易由多部门分散管理,不利于其发展.为促使版权贸易健康稳步发展,应在著作权法中对对外转让或许可著作权作出规定,对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其合同具体内容调整至合同法中;同时考虑到版权贸易的特殊性,应突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版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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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开源项目管理者作为最主要的核心代码贡献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GPL 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开源软件权利人不能在开源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来限制用户使用源代码的目的和用户范围,因上述限制保留条款与GPLV3协议保证用户自由使用的特性矛盾。GPL在开源软件许可协议中是最为严苛的,具有高传染性,对于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适用了GPL V3协议发布,那么整个衍生作品都必须适用GPL V3协议而开源。GPL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非典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用户因GPL V3协议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故而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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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随着全社会著作权意识以及对基础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教科书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为基础教育教材出版中重要的一环,在法定许可制度中的地位也随之突显。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我国立法实践和现实情况出发,借鉴国外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相对完善的规定,对近期发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评价,以期对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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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稳定交易秩序的司法导向、平衡相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对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通过行为外观探求其内心真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综合合同条款文义、著作权人之行为、代理人之权限、出版合同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判断。对于代理人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著作权人,而不应认定为转委托。著作权人死亡后,在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暂缓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存在拒不支付之主观过错,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通过合同关系行使处分权已经构建的稳定交易结构及交易秩序,应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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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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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禁止反向工程的实施和兼容软件的使用,已成为软件产业通行的商业策略。作为一种私人主导的权利配置方式,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虽然导致使用者承担了超出著作权法范围的义务,并引起了意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却有助于降低软件利用的交易成本,弥补著作权法对功能性作品保护的不足,并激励权利人选择能够发挥软件最大效用的商业模式。因而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允许权利人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私人造法,但在软件构成垄断且合同条款具有阻止其他软件进入市场的效果时,需引入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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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属于国际上通行的许可证贸易的内容之一。由于它是经济交往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形式,所以,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也专门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多年以来,不少企业根据《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开展了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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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音乐电视著作权中有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音乐电视的法律性质问题,音乐电视权利主体的确定及权利内容的范围就由其决定.二是音乐电视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收费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业界也没有相对统一的做法.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浅要探讨,并提出了音乐电视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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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默示不许可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过程中,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推定该授权成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通过对美国和中国在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方面的立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在近十年的著作权立法发展中中美两国都出现了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