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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惩贪立法及其特点孙玉荣中国封建社会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至明末各种积弊已经根深,官吏中的贪污腐败问题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清代前四朝(顺、康、雍、乾)皇帝一直把惩贪作为整饬内外官员的中心和重点内容。康熙曾说过:“治国莫要于惩贪。”雍正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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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背后有“大师”,不问苍生问鬼神。近4年来,被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查处的厅级领导干部身后,大都有“大师”的身影。他们或求“大师”指点升官捷径,或求菩萨保佑逢凶化吉。(据7月14日《中国青年报》)从来财迷心窍,一向权令智昏。迷信,是大贪们精神世界的“高位截瘫”;迷信,是大贪们钱权领域的“路径依赖”。湖南那个名叫李会刚的副厅级高官,因一“大师”预言他至少能官至副省级,就扛了149万元奔京城去购买官位;而已是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的唐见奎,因一小庙和尚“算准”了他升迁的几件鸟事,就从省财政拨出200万元专款,为那小庙修了条水泥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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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政治化惩贪例析——以唐前期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中国政治斗争无处不在,在政治斗争的需要下,政治化惩贪应运而生。政治化惩贪是以惩贪为名,行打击政敌之实。专制政体下政治权力制衡的缺失是政治化惩贪产生的根本原因,官员多贪贿的事实及政治斗争的需要是政治化惩贪产生的直接原因。政治化惩贪对传统中国惩贪实践整体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其表现出选择性办案、选择性不办案、用刑畸轻畸重等特点,惩贪的效果由此大打折扣,而传统中国的政治斗争也因此更趋激烈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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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古代的惩贪不过是屡惩屡贪,"养廉"实质上也是养而难廉。然而,历代许多统治者的倡廉惩贪措施,毕竟是超出自己营垒中那些贪得无厌的蠢虫们的一种"善政",在减轻对人民的剥削,维护社会安定,恢复和发展生产力等方面,起过一定的作用,因而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宋代的税收比前代大为增长,官员接触钱财的机会也由此多了起来。然而北宋时期官员贪污(时称"赃罪")的现象却减少了,尤其与相邻的唐朝、明朝相比,更是稀少。那么,是哪些因素使得北宋时期官员贪污者相对减少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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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违纪问题,河南省交通厅现任厅长董永安于2010年12月24日被纪检部门“双规”,6天后又被河南省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此消息一出,世人无不深感震惊——令人至感惊愕的并非是又一名正厅级官员因贪落马了,而是在董永安之前已有三任河南省交通厅厅长、一任副厅长连续因贪落马,到董永安这一任已经是“五连倒”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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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贪频出的土地拆迁领域,李丙春算不上最大的贪官。但作为一名基层政权的干部,他却是"小官大贪"的典型。李丙春是全国落马乡镇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案犯,堪称中国"最贪镇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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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的官员都认为自己的俸禄很少,甚至认为:"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明史·食货志》)。实际上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其体面的生活,但他们仍声称俸禄太低,为官吏贪污受贿开脱。现实中的"不贪不滥,一年三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与贪污有何关系?提高他们的俸禄就能够养廉吗?历史似乎告诉后人,高薪不能够养廉,严惩不能够去贪,只有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廉贪观念深入人心,也才能有利于官员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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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治贪先从整肃财税制度入手,推行耗羡归公之法,以明规则取代潜规则,切断官员"小金库"的来路,继而用收支两条线的政策高薪养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官员贪腐行为康熙皇帝为一代雄才大略的君主,其在稳定统治秩序上,功莫大焉,早年治贪也颇见成效,然而待到内外稳定,天下太平之后,渐入暮年的他遂有了求稳怕乱的心理,官场贪腐此刻已极其盛行。尤其是州县一级官员,常以征收耗羡盘剥民众,蚕食国家收入。"耗羡"是附加在正税之上征收的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部分。清初赋役沿袭明朝万历年间钱粮则例旧额,除正额赋银(地丁银和漕粮)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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