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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是对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对于合理分配和利用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经济结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国有土地一直实行的是行政拨划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究其表现主要有:第一、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土地的无偿使用,一些部门无视法律,乱占土地,或多占少用,或先占后用,甚至占而不用,土地即使闲置也不愿转让,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第二、土地收益的正常分配关系被扭曲,国家  相似文献   

2.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这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3.
<正>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既不同于土地买卖,也不等同于土地的有偿使用,它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土地所有者(国家或集体)的主持下,无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向有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交付转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使用土地的方式。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作为土地经济管理手段而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它主要是为国有土地内部进行合理流动开辟一个可行的途径;同时,它又与收取土地使用费一起,成为土地有偿转让使用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流  相似文献   

4.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保障土地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立法刚刚起步,在诸多方面仍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出现某些认识上的不一致和操作上的不统一,影响该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6.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为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使有些问题尚不明确,本文试图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刚 《行政与法》2005,(9):110-112
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财产制度,我国为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以提高国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因而创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以土地使用权代替和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和功能。但是该项土地使用权制度最大的不足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设定了限制,从而损害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和损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取消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将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政治化或虚拟化。  相似文献   

8.
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我国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一经问世,就引起了国内外商界和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和热切关注。  相似文献   

9.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俊杰  张国敏 《河北法学》2006,24(3):131-13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充分行使对于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促进我国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它的流转也意义深远。文章通过对其流转方式的探讨,明确了几种流转方式的概念、生效条件,并对现行法律中有关规定提出了商榷性建议。  相似文献   

11.
现阶段公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住房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目前,活跃于房地产市场的公房差价交换行为及公房动迁时货币安置等做法,无不涉及到“公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这一敏感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生矛盾,诉诸法院,这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违法。现实的需要走在了理论和法规之前,迫使我们对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通过对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现状考察,分析了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对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12.
劉玉 《中国法律》2012,(1):34-36,97
国企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土地资产处置则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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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国十分宝贵的财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有偿出让。最近几年,笔者办理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及出让合同公证几百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具体做法谈谈初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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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通过接管、没收、改造、征购、征用等方式,大部分已变为国家所有,特别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后,使城市土地实现了国有化。1988年3月对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改,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这是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上进行的重大改革,给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依照1990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地产市场仍然是坚持土地国家所有制,以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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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房屋征收模式虽然理顺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政府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付之阙如,将使条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特有的财产形态,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事关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不容回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被房屋完全吸纳,给予全面充分补偿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从而有利于化解现实中因补偿不足所引发的拆迁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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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江苏省常熟市先后两次对底价为 790万元的 20多亩规划居住用地实行公开拍卖,成交价高达 1880万元,增值 1090万元,增幅达 137. 97%。该市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台了《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的实施办法》和《常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等规定,并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土管、监察、物价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土地拍卖领导小组,逐步形成以公开招标和拍卖为主要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开发,并从源头上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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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于1987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都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上海市率先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给人们的印象是新鲜而深刻的。《办法》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在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了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迈出了一大步。应当肯定,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的确立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成果,但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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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双重身份,使得出让合同具有了民事行政双重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和矛盾的情形。出让合同纯化为民事合同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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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变更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并要求一定的土地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只能通过政府依据土地使用计划进行  相似文献   

20.
《商务与法律》2005,(3):34-35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上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甲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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