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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9,(2)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是对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对于合理分配和利用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经济结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国有土地一直实行的是行政拨划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究其表现主要有:第一、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土地的无偿使用,一些部门无视法律,乱占土地,或多占少用,或先占后用,甚至占而不用,土地即使闲置也不愿转让,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第二、土地收益的正常分配关系被扭曲,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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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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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于1987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都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上海市率先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给人们的印象是新鲜而深刻的。《办法》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在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了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迈出了一大步。应当肯定,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的确立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成果,但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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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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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仅限于国有土地。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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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为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使有些问题尚不明确,本文试图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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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这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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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财产制度,我国为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以提高国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因而创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以土地使用权代替和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和功能。但是该项土地使用权制度最大的不足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设定了限制,从而损害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和损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取消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将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政治化或虚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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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既不同于土地买卖,也不等同于土地的有偿使用,它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土地所有者(国家或集体)的主持下,无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向有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交付转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使用土地的方式。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作为土地经济管理手段而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它主要是为国有土地内部进行合理流动开辟一个可行的途径;同时,它又与收取土地使用费一起,成为土地有偿转让使用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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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随着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专门规定。从民商立法的完善要求看.我国关于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离此距离甚远。虽然《民法通则》确立了抵押制度,但仅占一条之下的一项;《条例》、《管理法》及各地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地方性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但也只有概括性规定,操作性较差,给审判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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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变更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并要求一定的土地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只能通过政府依据土地使用计划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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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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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各地辟设经济技术、高新技术等开发区的热潮方兴未艾。从而,与此紧密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已成为开发经营的重要项目。因此,研究和探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关系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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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土地出让、转让纠纷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案件,保障土地使用制度的健康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纠担表现形式及存在的问田从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虽然直接以出让或转让为诉讼请求诉诸法院的合同纠纷较少,特别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出让合同纠纷更少,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纠纷并不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的表现形式;在法院受理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合作建房纠纷、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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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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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30-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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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但很多地方政府对出让土地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在划拨土地上建商业用房公开出售并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屡屡发生。但随着政府执行土地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违规转让的房屋,面临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无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困境,由于对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体认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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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归属权的处理便成为核心问题。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