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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一次交锋后,广药集团合法收回了我们熟知的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不甘示弱,又发起“红罐”包装的装潢侵权诉讼,最终变为互诉.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及包装装潢权的热切关注.包装装潢权在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仅仅是作为知名商品的一种法益而存在,对其保护更多的是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本文以广药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为例,展开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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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之争,谁应胜出 试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商誉的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但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找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来分析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评判双方观点对错。并且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商誉角度,对于商誉和"王老吉"商标的关系、商誉与红罐包装装潢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本质,即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证红罐之争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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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权互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此案于2012年7月立案,2013年5月开庭一审,在历时19个月的漫长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法院的判决:加多宝被判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并赔偿广药集团1.5亿余元。至此,这起“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以王老吉的完胜而暂时落幕。红罐包装为何花落王老吉?从商标之战到广告语之争、再到红罐包装之役,加多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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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知名商品",应结合标志和物质产品两方面内容来理解其确切含义,将"知名商品"仅理解为"知名标识"而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内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从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纠纷案件的事实来看,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所使用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其所标示的特定凉茶产品已经分离开来,由此证明了"知名商品"要素的可分离性;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规则,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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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权互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此案于2012年7月立案,2013年5月开庭一审,在历时19个月的漫长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法院的判决:加多宝被判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并赔偿广药集团1.5亿余元.至此,这起“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以王老吉的完胜而暂时落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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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和加多宝争夺"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案尘埃落定后,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完结.双方将争夺的焦点锁定在红罐凉茶的装潢权归属问题上.双方均主张其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装潢权的权利人,并分别在京粤两地各自起诉对方侵犯其装潢权.那么,什么是装潢权?装潢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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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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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之争大事记1995年: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第一罐红罐王老吉;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期至2010年;2002~2003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2005年7月: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董事长在续签"王老吉"合同中,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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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2012年下半年,一则加多宝的凉茶广告出现在全国多种广告媒介上。同时,媒体开始追踪报道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纷争。在铺天盖地的“改名”广告及各路媒体争相报道后,2012年11月,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此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权之战进入白热化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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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一系列案件中,"红罐案"中的法律争议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研究尤其具有较大大意义在2014年即将结束之际,王老吉和加多宝无疑又赚足了公众的视野。12月3日,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一起广告纠纷案一审在北京宣判,加多宝三则广告语被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随后12月19日,旷日持久的焦点之战"红罐包装案"的宣判结果也浮出水面,一审判定加多宝败诉并赔偿广药1.5亿元以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26.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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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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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与王老吉持续5年之久的红罐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红罐凉茶装潢由加多宝和广药集团共同享有使用,互不侵权,互不赔偿.
对于消费者而言,两罐凉茶的配方是一样的,连包装都高度相似,可替代性非常强.如果双方共同经营,可能是一件省钱、省力的好事.但原本是亲密合作的伙伴,共同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凉茶文化的两家企业,在几乎垄断了该市场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出现分歧.两家的竞争,把昔日伙伴逼成了竞争对手,并互将对方告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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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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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誉关系的再思考——由 “王老吉”商标的法律纷争说起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尽管商标与商誉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既非不可分离,也不存在"主仆"关系,而应当是两种交互影响的竞争性资源。就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来说,如果加多宝公司今后真的无法继续使用 "王老吉"商标,那也绝不意味着其之前辛苦创建的商誉将因此被广药集团所无偿攫取。对后者而言,其在这场纷争中的"不劳而获"仅体现为,借加多宝公司之力令 "王老吉"商标获得了突出的显著性以及日益强大的识别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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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体现。商品包装装潢目的在于使用,无使用则无商品标识权利,如使用在知名商品上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则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商品的知名与商标的驰名往往是互相依托的关系,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考虑商标驰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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