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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世界各国公司实践普遍经历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我国亦然。在这种背景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小股东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其进行表决权救济,以增加其对公司董监人事安排的控制力。我国应当确立累积投票制度,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合并选举产生,以实现对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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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中,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大部分中、小股东的经营管理地位和控制权是十分有限的,他们对公司经营方针的影响主要就是通过行使投票权(Voting Rights)选任董事来实现的,其基本规则是一股一票。加拿大著名公司法专家Ziegel教授等也认为,“投票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机制……股东投票权的制度安排赋予公司所有者选任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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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原意是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然而从两个简单的公司即可看出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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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原意是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然而从两个简单的公司即可看出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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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标志着累积投票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得到了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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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委托投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但股权分置改革赋予委托投票诸多特殊性。同时,关于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效力在股改中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趋势,这不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委托投票进行统一的规范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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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下,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引入了任意性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虽然立法上采取了任意性累积投票制,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样本上市公司实施了累积投票制,这与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累积投票制倾向于采取强制主义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实证数据显示,一方面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未能得以有效实施。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影响累积投票制有效实施的问题,包括等额选举、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率低以及表决权的不当行使等实践层面的问题,也包括提名资格限制、当选原则、选举方法以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分别选举等制度层面的问题。从数学的角度分析,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实施的空间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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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新公司法确立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受到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影响累积投票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法律因素、事实因素、人的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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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新公司法确立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受到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影响累积投票制运行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法律因素、事实因素、人的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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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平等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它从主体角度界定平等,进而要求实现实质的、具体的平等。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长期以来倡导股权平等,忽视了股东平等在公司法中原则地位。股东平等制度的长期缺失曾引发公司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尴尬;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了股东平等保护的巨大飞跃,但其制度设计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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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股东投票制度。在直接投票制下,由于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股份数,那么依照简单多数决原则,持有5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或股东集团可以完全操纵每次董事会人选,使代表小股东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无法进入董事会,造成大股东与小股东间权力的失衡状态,那么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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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的一大亮点,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剖析,并对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表了个人见解,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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