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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盗窃既未遂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控制空间类型,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目的以及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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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标准上存在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等观点,多种观点的存在对于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本文通过对三种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将失控说作为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更符合法益侵害理论,对司法实践更具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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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罚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意义重大。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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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肖红光盗窃未遂行为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单独的盗窃未遂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在盗窃既遂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盗窃未遂行为也往往只是视作无关紧要的情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轻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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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9日早晨,李某携带作案工具,赶到自己就读某班教室,将安装在教室天花板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792元的投影仪卸下,放进书包里并藏于自己的书桌内。7:20时许,班主任到教室发现投影仪被盗,立即报告学校。经调查发现李某有重大嫌疑。中午,李某提着书包准备将投影仪拿出学校去卖,在教室门口处,见保卫科长周某朝自己走来,李某害怕被发现,立即将装有投影仪的书包递给该校高三某班的平某,平某接过书包后放到班上自己的课桌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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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租住在本市樟木头镇,被害人陈某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8日中午,刘某和陈某在该住处吸食了毒品。次日1时50分左右,刘某怀疑陈某在该住处藏有男人,双方因此在主人房里发生争吵,期间,刘某殴打陈某,陈某哭泣求饶。2时15分左右,刘某出去客厅喝水后回主人房时,发现陈某爬上该房的窗台上跳楼,刘某冲过去欲拉住陈某,但陈某已从窗口坠落,跌落至三楼平台。刘某随后下楼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许死亡。经法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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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与乙、丙和丁合谋做全款车抵押贷款生意,由乙出身份,丙联系购车,丁出资,共同购买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乙名下,乙给丁出具借条。后以车贷款未果,丁提出将车辆过户给自己,借条还给乙,四人协商未果,后丁准备将车开回山东。甲得知消息后,告诉乙和丙,三人合议偷出车子相关资料和钥匙,并换掉借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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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嫌疑人王某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用搭楼梯的方法,翻窗进入村民曾某家行窃。当他将曾莱装有手机(价值3、3000元)的裤子抱起,到另外一个房间继续翻找时,曾某惊醒并喊叫。王某立即将裤子及手边物品抱走,然后打开房门逃了出去,曾莱立即追出,并在尾随400多米后,将王某捉获。逃跑途中,王将赃物丢弃于路边。经查,王抱走的赃物有现金4950元、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计算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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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1998年7月3日16时左右,昌某骑摩托车行至新都县龙桥镇姜家桥路段时,见路边停着一辆微型汽车。该车由于前轮爆胎,驾驶员宋某在前轮处换轮胎,乘坐该车的谢某及其子站在一旁观看。昌某见微型汽车的驾驶座上有一个黑色提包,遂起歹念。他将摩托车行至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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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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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人:文心本期审判长认为:一、被告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从主观上看,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二,从客观上看,高某等人实施了为盗窃创造条件和秘密盗窃的犯罪行为。如:试探寻找销路;将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因此,高某等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犯意表示,而是在其思想、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二、高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处于未遂状态。高某等人通过盗窃,在事实上,确实已造成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的监管和控制;在形式上,控制了被盗财物;而实质上,被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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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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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5):56-64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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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社会上屡屡出现盗窃车牌勒索钱财的行为,每到夜幕降临,居民小区、管理不太严格的商家、酒店门前等处停放的汽车便成了小偷眼中的目标,这些小偷的目的不是盗窃汽车和盗取车内物品,而是直奔车号牌而来,其作案手段极为原始、简单,却十分有效:一把大号螺丝刀,弹指间一副车牌便搞定了,然后随意将事先写好的纸条往倒车镜、车门缝儿一塞或车玻璃上一贴便完成了整个作案过程。有的居民小区一夜竞能连失十几副车牌,可气的是小偷根本不将到手的车牌带走而是就近藏匿。这不仅给车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必需加以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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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聚众闹事等行为。本文分析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并对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与聚众斗殴案件的定性处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