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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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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合同法对买受人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要体现之一。本文主要围绕买卖合同中瑕疵的类型、具备要件、出卖人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等几方面展开论述,期望对瑕疵担保责任有更为清楚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论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 《河北法学》2007,25(2):111-115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相似文献   

3.
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物品所有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经济合同中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阐述了两者的区别,通过与德国法的简要对比论述了我国买卖合同中是否应该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5.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   总被引:14,自引:2,他引:12  
崔建远 《中国法学》2006,2(6):32-43
在我国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之间存在着若干实质差别,并未被统合入违约责任制度之中,仍然相对独立。解释法律不宜拘泥于文字,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及其精神,联系我国的实际,不宜盲从境外的立法例及其学说。  相似文献   

6.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世远 《中国法学》2007,(3):170-190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  相似文献   

8.
陈耀东  张瑾 《河北法学》2007,25(10):91-94
"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主观感受.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能运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凶宅"应被认定为房屋的瑕疵,因隐瞒"凶宅"而为房屋交易产生的纠纷需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并适用合同法规则救济买受人.  相似文献   

9.
一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瑕疵担保责任是主要适用于买卖契约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出卖人就买卖标的之权利或其标的物本身之瑕疵,所应负之法定责任。其中“瑕疵“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瑕疵,一种是物之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  相似文献   

10.
本文简要介绍了瑕疵担保责任与相关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并对瑕疵担保责任和与之有关的相关制度做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1.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关系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长期遇到技术难题。现今,在普遍认同不完全给付作为债务不履行之一种类型的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适用关系,从法律逻辑、权利保障以及实务操作为切入点,以两者两者并存适用才能实现立法意旨。  相似文献   

12.
13.
陈长青 《法制与社会》2010,(23):251-252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项古老的契约责任制度,曾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性质构成也经历了质的变化。据此,本文仅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与适用范围略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对当今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发展现状的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14.
张民安 《中外法学》1997,(2):112-115
<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15.
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清晰的阐释,简要论述原生于欧美的EPR政策中生产者责任的落实条件及手段,并对应分析我国的情况和所面临的困境,以表明我国推行EPR政策宜更多地倚重于私法化保障手段.在此基础上,对作为EPR政策落实手段的固体废弃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依次从固体废弃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内涵、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6.
环境瑕疵担保责任论纲——作为EPR政策落实手段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范围的渐趋拓展为其适用于环境领域提供了可能。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相应的一些环境政策却无法得以具体落实,其中的EPR政策即为明证。基于此,文章重点对作为EPR政策私法落实手段的环境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理论上的建构,明确了环境瑕疵担保责任与侵权法的关系,并依次从环境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性质、内容、实现等方面加以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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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融资租赁合同是集买卖、租赁、融资于一体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为15类有名合同之一。近年来该类型案件诉至法院和仲裁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本文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实务与理论,阐述在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应享有及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9.
若出卖人完成的给付具有瑕疵,则买受人将因此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此即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架构之下,应当针对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建立一个二级层面的结构体系:其中的第一级层面由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具体可以表现为修复和再交付;第二级层面则由被设计成为形成权的解除权和减价权构成。第一级层面向第二级层面的过渡应当通过指定期间机制来完成,但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免于指定期间。第一级层面上所存在的权利的选择权,应当赋予给出卖人;第二级层面上的权利的选择权,则应当由买受人享有。  相似文献   

20.
企业本身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企业买卖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将企业作为整体进行出卖,即可以通过资产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二是出卖企业的股份。在前者情形,为转移企业,需要转移企业所属的全部财产标的;在后者情形,不需要转移各项财产标的,仅需要转移承载企业之公司的股份。企业买卖的规制与法律体系紧密相联系:在传统框架之下,企业买卖构成法律漏洞,而且是有认识的法律漏洞;在现代框架之下,对于企业买卖,相应地适用物之买卖的规则。企业所属各项财产标的上存在的物之瑕疵,仅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始构成企业之作为整体的瑕疵,也就是企业瑕疵;而其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可以构成企业的性能瑕疵,但不构成权利瑕疵。对于企业买卖,应当摒弃双轨制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原则上应当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而不是适用缔约过失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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