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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宪政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订已列入我国立法议程。为了保障宪法至上的立法原则能够实现,从宪政的角度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属必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宪政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民主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有限政府"原则和人权价值观等方面观察可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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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当前我国正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涉及到的内容比较丰富,而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财产权的行使方式等是必须规范的基本内容.另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取多层次的保护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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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其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找出原因,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几点建议:一方面,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通过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以明确权利主体、保障传承人的地位和利益、建立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合理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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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私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权利主体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及利用限制制度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对外国主体开发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对本国主体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采法定许可原则。保障利益分享的制度模式应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义务,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可以利用"第三部门"来实现。从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确立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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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是指产生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民族或自然社区中的民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发祥地民众。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原生境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持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原生境人较非原生境人而言,无任何特殊权利;二是认为原生境人系知识产权人,以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使原生境人的应有地位难以体现。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性与无形性兼具的特征,所以法律确定原生境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应是能够覆盖有形、无形两种资源,进而决定了原生境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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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模式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将有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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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研究(四) 商业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化”与“反异化”——以韩国“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设计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国法上的"人类活的珍宝制度"是商业开发民俗表演过程中防止"异化"的重要法律制度."人类活的珍宝制度"的宗旨在于原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本质出现了分野.通过对"人类活的珍宝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建议我国应借鉴韩国的立法模式和"人类活的珍宝制度"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传承人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矫正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的异化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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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进行必要变革,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值得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分析其立法保护现状,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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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在公权保护之外予以私权保护,私权保护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与弘扬。在具体权利的构建上,应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需要得到尊重,享有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的权利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不适当使用和贬损性使用的权利;经济权利不宜过分强调,经济权利的授予与权利行使以惠益分享为原则,还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予以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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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学》2007,(9):94-101
采用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模式选择,它具有诸多优势: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实践中已经存在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完全可行的,其中存在商标法适用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在商标法中增设专门条款的方式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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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铜梁火龙”的商标注册开辟了商标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申请人、注册商标、权利实施以及在先权利保护与歧视使用禁止等诸制度需在我国予以建构,我国将修改的商标法也应肯认该模式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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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本位性和公共物品的属性,关系公共利益,公权保护是最适合的保护方式。我国应该尽快立法,明确由政府承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责任,以公权为基础,主要运用公法手段,在政府的主导下采取各种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平台、创造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是不同性质、不同领域的问题,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保证公共利益不被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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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保护期限、独创性认定方面存在不一致性,主要是由于在现实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上存在分歧,因此,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注册制度、集中管理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内容不含有转让权、确保相应群体的使用受益权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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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传统文化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着不同的政策立场和立法取向。基于传统文化的不同客体属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即"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和"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根据国际公约精神,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中国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双重权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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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人张第六代传人"之争,实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之争。当特定族群和个人对其经过智力创造和传承而获得劳动成果时,其就已经享有了一种"自然权利",而政府在认定传承人过程中行使的是一种确认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肩负着保护和传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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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为视角,首先从域内外的判例入手展开实证解读,梳理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其次以非遗资源与知识产权内在属性的冲突、价值理念的弥合及保护机制的协调为着眼点,追溯非遗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从不同层面研究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主要着眼于理念层面的价值构建与实践层面的争议思考,主张从价值层面平衡多元利益,呵护原创制度本旨;从理念层面倡导合作共赢,完善原始权利保障;从制度层面强调分类施策,区分智力成果类型;从实践层面注重完善机制,优化司法规则设计。以期对于深化非遗资源保护,优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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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得以形成。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在人权评判标准的确立和保护机制的完善上还面临较大的困境。这些困境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既有必要从理论上解决国际人权标准的分歧,采用一种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人权评判标准,也有必要从制度上完善国际人权保护的运行机制,建立对话协商和动态审查机制,采用“对情况作恰度评估”原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摆脱困境、获得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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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具有丰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底蕴和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艺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文化立法值得关注.本文以分析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云南、贵州、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本文以立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地方立法实际,通过运用解释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阐释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经验借鉴,并提出对完善西部地区地方文化立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