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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逮捕必要和无罪不捕的司法实践,势必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不(予)批捕案件复议处理程序存在的不足,对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实践中 ,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往往要求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坚持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也以不属自己管辖为由不予立案。当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 ,公安机关又以受理不等于立案为由仍不予立案。请问 ,《规定》中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是否包括“应当立案”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罗卫东罗卫东同志 :按照刑诉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  相似文献   

4.
司法信箱     
对于不需要侦查的轻伤案件,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否另行向法院自诉?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理由是不需要侦查的轻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范围。检察机关不能作出有关起诉或不起诉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应明确为:“公安机关认定有罪报捕、检察机关认定无罪不捕”的案件。 这里应明确二个问题:第一,复议提起的案件只能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这对于检察机关扩大监督范围与拓宽监督载体不无益处。实践中立案监督权一般都由审查批捕部门具体行使。笔者认为,立案监督权由法纪检察部门行使更为妥当。 纵观几年来的立案监督情况,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对该立案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主要原因有:一、对鉴定结论或有关法律的理解方面与检察机关存有异议;二、办案压  相似文献   

7.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做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15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由人民检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经过不懈的努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不少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不能不看到,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令人担忧的,主要表现在:①有罪不究,有案不查,不立案侦查案件时有发生。②立而不查,成悬案。③立案后消极查。④立案后转作治安处罚或作其他降格处理。⑤立假案、假立案的情况普遍,检察机关办法不多,监督不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开始有所重视。其实,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仅是对公安机关的“另案处理案件”,而且对公安机关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况,如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情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显得力不从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过程,不像对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那样是全程参与,所以往往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只有当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或有被害人反映情况的才能得知,刑事案件从发案到提请批准逮捕前的侦查活动,一般都处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即本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  相似文献   

11.
对于犯罪较轻的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以不起诉的方式终结案件,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最佳的刑事诉讼效益。为了使自愿和解得以实现,应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权的制约权,即对一些犯罪较轻的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自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2.
一、不起诉越少越好。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规定“不起诉率”,实行“下管一级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的复核权和行使被害人提出申诉案的复查权以及审查下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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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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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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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初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方式之一。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不立案的监督,有助于促进侦查部门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开展,防止查案不深、有案不立等办案质量不高以及徇私枉法情况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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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的问题 1.对部分刑事案件的流失无从监督。如有的案件被害人或亲属及其他知情人因多种原因不知报案、不愿报案或不敢报案,公安派出所因事务繁忙,对此类案件不及时立案:对一些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公安派出所为片面追求案件质量,提高破案率.往往不破不立、破后才立,客观上导致了部分案件流失,也给极少数执法人员徇私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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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平 《河北法学》2008,26(3):143-147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有侦查权,又有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应当建立多环节、多层次的内外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可以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包括内部分工管辖制度、初查监督制度、侦查联动制度、办案人员责任制度等;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并在立法上规定对是否立案的审查监督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复议复核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以使监督机制更加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18.
加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行使之后的监督,一方面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备案制、执法检查、回避制等予以完善;同时要强化外部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9.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2,(11):38-44
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两个方面考察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指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立案监督中的某些缺陷对保障人权有所妨碍,这就影响到了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为了保证立案活动的准确与合法,使无罪者不被非法追诉,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以监督是不够的,而是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除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备案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复查权、销案权、纠错权,以强化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是监督不力、监督偏软、监督无效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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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也是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负责立案监督的侦查监督和控告申诉两大职能部门却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上发展不平衡。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被害人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却出现了申诉量大,成案率低;转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数多,通知立案少的状况。导致来访人员重复上访数量有增无减,工作负担加重,监督不力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方面的规定有立法缺陷。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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