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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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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永敏 《海峡法学》2011,(3):92-97,120
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提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怪圈1995年,章某出资32万元与翁某未经审批合资建造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别墅一幢。1997年8月18日,翁某假冒原鄞县浙南装潢厂员工的名义,以为解决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向原鄞县人民政府及原鄞县土地管理局申请,要求在原鄞县装潢厂用地范围内批租住宅用地252平方米。1997年9月30日,经审批,在翁某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同意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3.
叶飞 《法制与社会》2011,(32):198-199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案件既涉及行政案件又与民事案件紧密关联,是民行交叉案件的典型表现。本文从不动产登记案件现状出发,探究此类案件审理难点的根本原因,最后结合我国的实践探讨在我国运用二审合一模式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的行政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式具有明显的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特征,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行政管理色彩,抑制行政权力行恣意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必须强调程序法定,通过程序的规定对行政登记活动的自由裁量加以控制。本文以《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依据,试图从程序法角度入手,提出建立我国不动产物权行政登记系统的设想,并具体对该行政登记系统的各个要件作出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彦 《河北法学》2003,21(6):48-53
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例及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则、内容、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立法,先后呈现了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变化与发展。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再次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叉适用纳入公众视线。在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及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仍应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法在性质上主要属于登记程序法,应对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管辖权、一般登记程序和特殊登记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还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登记的债权。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用是公示不动产上的权利状态,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所起的作用略有不同。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8.
向明 《法治研究》2010,(9):76-79
为填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运作成本,对不动产登记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而正当的。不动产登记费用应包括登记费、工本费、查询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规定比较粗糙,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收费制度应建立起费用收缴、减免、退还以及费用管理等制度。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但如何统一则存在由法院、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充任等多种选择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选择应坚持有效性、可行性和效率原则。从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和我国一直由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情出发,先以土地、房产登记为基础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再逐步统一整个不动产登记是当前的合理选择。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应从登记机构及其人员设置、登记机构的职责、对从登记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0.
李强 《法制与社会》2010,(20):42-43
本文针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事执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事执行中适用的构想: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对象,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民事执行的衔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义务的内容,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权与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王彦 《河北法学》2005,23(11):67-72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四种不同的模式,意思主义之下的登记不具备公示公信效力,而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权形式主义登记有其合理性,登记具有公信力,但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我们应采取德国式的物权形式主义登记并借鉴托伦斯登记制度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登记绝对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2.
蒋轲 《中国公证》2010,(5):40-42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公证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前置程序。公证以其特有的职能和效力.使不动产物权变动顺利进行.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近年来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13.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14.
对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的保护是现实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对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权移转双方当事人间物权行为的一种确认方式。要想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就必须真正把握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否则对其救济手段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必将陷入混乱。本文通过分析研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性质,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商品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法律在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对动态财产交易的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并且国内对关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存在的各个问题尚有争议与分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作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也正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16.
为填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运作成本,对不动产登记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而正当的。为此,应进行不动产登记费用制度的理论探究。  相似文献   

17.
袁小净 《法制与社会》2010,(24):297-297
在当代物权法中,物权公信力是平衡安全与效率冲突的重要法律手段,公信力制度给我们带来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观念。本文着重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内涵以及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关联性,得出我国立法承认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是人民赖以生存、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作者通过《物权法》出台前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判存在很大缺陷,不仅诉讼时间冗长,且难以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以行政与民事程序"二审合一"审判模式一并审理解决行政与民事关联诉讼的难题,重构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诉讼的审判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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