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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原本应根据法律要求,用最具有说服力和富有逻辑的论证结果,来对此案作出判决,遗憾的是,此案并非如此简单.作者彼得·萨伯用简短的篇幅,通过14份“虚拟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呈现出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激烈而生动的对话场面,使我们了解不同的法律哲学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解读.在众多争锋相对的辩论中,引发了我们对在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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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应和法律拉开距离,法哲学只是一个从外在的视角帮助法律人加深对法律和司法过程的理解的东西。在一个运行良好的民主体制下,优秀法官的裁判应该是从中立性的原则出发,做出一种合乎理性的裁判,这种裁判既非哲学的也非科学的,而是真正的法律的。法官应该从"哲学王"的诱惑之下走出来,加入促进和监督民主的进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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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洞穴奇案的讨论从未停息过,人们试图以理性的思考获得最接近事实同时又实现正义的判决.但是,在反复的认真努力后,人们突然发现所有的法律判断都存在某种难以自洽的困境,作为人类高级理性的法律智慧也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但是,也许世界就是这样,不存在什么绝对权威的法则.即使我们面对的世界如此多变,我们也从未放弃在地球上作出直线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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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判决社会争议的核心争点在于如何确定枪支认定的法律标准,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肯定和基于法哲学立场的批判截然对立.在法律解释与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入法哲学的视角和解释方法,不但有助于法官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而且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反思批判反过来会引领法律制度的自我修正与进化,此乃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真正智慧方式.法哲学的立场与方法并非外在于法教义学,而是可以嵌入后者之中并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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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续造法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行为一般被视为一种继续立法活动。然而,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毋宁应该把法官的法之续造与法律解释理解为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事实上,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不能划出清晰的界限,然而其各自拥有典型的解释方法与技术。毋庸置疑,不管运用何种解释方法与技术,法官所从事的法的续造,都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法官造法进行伦理分析。立基历史与逻辑相互统一的视角,本文在对法律解释目标及标准的确立伦理作了探析后,着重对法律内之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这两个阶段进行了伦理审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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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作为历史名案,其不同的判决结果带给人们的思考,是持久和深远的,但从法律和道德价值的统一性,法之价值的层次性,正义价值的不可倒退性以及生命权的内在实质要求上看,本案的判决当是无争议的,即四被告应当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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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该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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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Zhi-peng 《河北法学》2012,30(4)
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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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侧重于司法过程中法官造法的机制。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与取舍以及法官造法不可能完全超越既有法律,凭空裁判和造法。卡多佐总结了担任法官的多年经验,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系统理论阐述了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书中为法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裁判,确保法律的公正提供了实践的方法依据,也对裁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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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缺失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景象和现实难题,法律解释弥合说、法律续造补充说和法律论证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从司法实践的结晶"创制型案例"出发,能够为解决"大前提"缺失提供实践性思路。作为法官实践智慧的载体,创制型案例是法官在"无法可司"与"不得拒绝裁判"的夹缝中裁判的案件,"规则创制"和"法律认可"共同构成其判定标准。以创制型案例中规则创制的外观形态和必要性为维度,可将创制型案例分为形式性、实质性、刚性、柔性四个类别。在法治实践中,创制型案例对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制定法、裁判争议和疑难案件、提升法官裁判说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将创制型案例类别化,则对指导法官裁判和法治价值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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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各国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但若被滥用,则适得其反.因此如何合理规范现代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从法官制度、心证制度及证据制度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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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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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当面对高度抽象的、概括地法律条文时,面对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时,面对政策的考量对法律标准的影响时,法官怎样才能做到既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维护法治的尊严与统一,又能做到保障个案裁判得公正性这就要求法官要对法律的适用方法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熟练的应用,以做到二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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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可以说是合同法上两个并列的原则,法官在选择时也多有矛盾.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一方面从维护交易的稳定出发又要限制当事人随意的解除合同.为此延伸出的各种适用原则,各类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在面对真实的案例时,我们依旧困惑.究其原因,不是缺少原则,而是未能适当的运用方法论来破解现实的困惑.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从一个现实的案例出发,运用法律行为标的的考量方法,抽丝剥茧,以求破解适用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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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法律逻辑角度分析了隐私权的司法适用,指出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例时,不仅要依据证据对事实进行推理,也应探寻法律真谛,从逻辑层面到价值层面对其统一把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