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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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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危险性评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罪犯危险性评估已经成为监狱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前提。通过监狱领导集体、直接从事管教工作和狱内侦查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专门从事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的人士等,多渠道收集罪犯的信息,通过科学的评估模式,对罪犯的暴力危险性、自杀危险性、脱逃危险性以及非暴力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不仅为监管秩序的稳定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预防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预防提供可靠资料。  相似文献   

2.
狱内罪犯自杀危险性评估已经成为现代监狱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罪犯自杀的评估研究还非常欠缺。在简要介绍了国内外自杀和罪犯自杀的相关评估理论模式和评估研究之后,在总结国内罪犯自杀评估和预防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罪犯管理和改造的实情,提出了罪犯自杀危险评估的原则,并从罪犯自杀危险性因素的建构、罪犯自杀危险性的评估手段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狱内罪犯自杀危险性评估的初步构想,以期为进一步的有效评估罪犯自杀危险性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在基层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碰到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主要涉及假释罪犯罪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环境等等方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提炼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基础、预判机制,并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为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做出绵薄的贡献。  相似文献   

4.
王传敏 《中国司法》2008,(10):56-58
安全是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传统意义上的监狱安全包含三大安全,即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和队伍安全。存监管安全中,危险性罪犯是极大的潜在性的威胁,如掌控不力,随时都可能发生脱逃、行凶等监管安全事故。从罪犯群体来说,危险性罪犯是整体监管安全这个“木桶”的其中一块“短板”。如何甄别危险性罪犯,足当前监狱安全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5.
目的:编制量表,对新收押罪犯危险性和改造难度进行科学评估,实现因人施教、有效监管的目的。方法:经验归纳法,对警察和罪犯发放调查问卷4600人次检验量表。结果:《新收押罪犯危险性评估量表》和《新收押罪犯改造难度评估量表》各个题项t值均达到显著水平,能够鉴别出不同受试者的反应程度;两个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为0.9642和0.9469,斯皮尔曼——布朗分半信度分别为0.95和0.85(p<0.01);两个量表所属各因子内部一致性系数(a系数)0.67——0.90之间,重测信度在0.82——0.90之间(p<0.01),各因子标准化回归系数(beta)在8.2%——20.2%之间,多元决定系数R2在0.252——0.734之间(p<0.01);T检验和F检验结果表明,两个量表对不同组别和类别犯群的测试结果表现出显著差异性(p<0.05),对危险和顽固行为效标预测准确率为93.8%,利于锁定新收押罪犯中的顽固及危险分子。结论:两个量表项目特征良好,可以作为对新收押罪犯危险程度、改造难度的评估工具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不断修订完善,推广使用。  相似文献   

6.
罪犯矫正质量标准,是罪犯矫正质量评估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它是科学认识罪犯的犯因性问题、检验和评价罪犯的矫正效果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尺度体系,具有诊断、控制和评价的基本功能。罪犯矫正质量评估标准,尽管在矫正罪犯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其内在的一致性是其最基本的特性。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罪犯矫正质量评估标准,也是罪犯矫正科学化的重要参照点之一。  相似文献   

7.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目前监狱理论和实务界颇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在监狱和矫正领域,建立一个体系严密、要素完备、结构科学、便于操作的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必须在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构建的理论基础阐述的前提下,要着力把握好评估的定位,以及科学分析在改造质量评估的入监、中期和出监的不同要求和内涵。  相似文献   

8.
孙岳芳  俞凯 《法制与社会》2013,(15):216-217
假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其高适用率已成为世界法律潮流.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是符合犯罪论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该犯罪人具体量刑有影响.假释罪犯即为犯罪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即是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犯罪与重新犯罪是由包括心理素质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罪犯改造质量是指罪犯综合素质的高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综合素质的评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是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以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与罪犯改造质量密切相关的维度有。法制观念、文化素质、科学素养、技能水平、心理素质、行为表现、人身危险性等。通过对罪犯以上维度进行标准化评定,可以鉴定罪犯目前的改造质量。鉴定的结果用于指导罪犯的改造活动,也可以预测罪犯的改造进程,以及刑释后的状况。  相似文献   

10.
假释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在于防止再犯,其本质是通过积极衔接监所服刑与社区矫正两大处遇措施以进行再犯风险管理。为打破假释悖论,突破假释率过低的实践困境,应立足防止再犯一元论对假释实质条件做出解释,把具有矫正相当性的犯罪人都纳入假释对象之中。对“确有悔改表现”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均应采取消极判断,即只要犯罪人通过服刑表现反映出并不积极谋求再次犯罪,且未出现明显不利于社区稳定的可靠证据,假释后不至于难以确保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地域社会安全,就应留有假释的余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应解释为“因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为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从矫正相当性入手诠释其内涵。交付社区矫正适合于实现防止再犯的目的(适合性),比继续监所服刑更具防止再犯的实际效果(必要性),且与犯罪人的罪责并非显著不成比例(均衡性)时,就具备了矫正相当性,满足了假释的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11.
申泽波 《政法学刊》2006,23(1):14-16
立法因素对金融法实效的影响在对司法现实中金融法实效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理论模型分析。立法者通过控制法的排他性、对称性和严整性决定了金融法的可实施性。研究表明,立法因素的改善是提高金融法实效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金融综合化经营深刻改变着金融业的生态环境,亦由此滋生新的金融风险,使得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系统失序。金融综合化经营和谐生态环境的基础与核心是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及构建后的法律对金融综合化经营生态环境的有效性及适应性。中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和谐生态环境法治框架的构建,涵括具体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金融法律制度变迁背后的路径依赖与约束条件,以及中国的正式金融法律、可选择的制度安排与非正式规则的兼容。  相似文献   

13.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功能研究提供了实证材料,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没能有效发挥风险防范和控股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不合理。完善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应包括:重回适度监管的立场,引入风险、收益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建立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加重责任制度,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阎庆民 《现代法学》2000,22(5):13-17
本文对我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回顾与分析 ,指出银行业有效监管呼唤金融法治 ,提出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法制在内的一系列措施。  相似文献   

15.
李继伟 《行政与法》2006,(11):83-84
财务管理是一个单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可谓重中之重。而财务管理的关键在抓好财务监督这一环节。因此,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二者密不可分,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两个方面。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保障国有资产正常运作,对于单位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以及防范腐败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6.
何国强  罗熙 《政法学刊》2009,26(1):39-42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彭虹 《政法学刊》2003,20(3):39-42
中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所存在着缺失:外汇法在金融法律体系中缺位;外汇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缺位;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系统性与一致性缺失。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可能产生监管漏洞,出现监管难度增加的后果。必须调整中国外汇法律制度,制定《外汇法》,明确外汇监管的基本手段,整合管理法规与规章,规范法规创制程序,整合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18.
金融资源公平配置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春雷 《法学杂志》2012,33(4):147-151
金融资源观的提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目前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体之间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已经影响了社会公平。赶超战略下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偏差是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重要原因。为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需要构建包容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20.
曲笑飞 《法律科学》2013,31(1):30-38
法律的数字化是一个值得关注但至今尚未被充分关注的现象.法律与数字相结合的内在机理体现在两方面:现实存在的模糊性导致我们必须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以达致认识的精确性,而现实存在的秩序性使得通过数字化的形式来表达法律成为可能;数字的格式化特征与法律所追求的客观性不谋而合,而法律所需要的可操作性恰可借助数字的工具功能得以满足.数字化是法律形式化的主要实现途径,数字赋予了法律以科学性、客观性及正当性,法律的数字化可有效地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律对数字的过度依赖也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且将会引发功利主义的泛滥.法律的工具理性需要数字化,而人性则是无法数字化的.法律的数字化只能是有限的、相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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