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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就为保证行为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略抒浅见。 一、关于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是由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合同债权人担保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由此可见,保证人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充任合同一方的保证人呢?一般来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合同债务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合同债权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不承担其代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其代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也不享有其代签合同的主体资格,完全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只要合同代理人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就可以成为被代理人或者合同另一方的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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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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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5)
笔者在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常常被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引发的矛盾所困扰,对此略陈一孔之见,以期引起经贸界同仁和法律界同仁的关注。一、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归属于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对该合同直接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根据代理的理论,在代理关系中必然涉及两个合同、三种关系。两个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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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何种身份出现,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人明确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并以被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这种情况在民事代理中最为常见;(2)代理人仅表明是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明确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说明代理何人;(3)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第一种情况,是不会发生争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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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 ,经济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与工程分包行为表面上有不少相似之处 ,易于为当事人所混淆 ,导致代理人和分包商的民事责任不明确 ,承担具体责任形式不当。所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正确认识和辨清代理人和工程分包商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代理人和分包商的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代理人和分包商有以下一些不同点 :(一)意义不同代理人 ,是指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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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 6 5条第 3款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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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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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代理制度在我国还很不完善,有关代理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某些经济法规中。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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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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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是相互联系的三个不同的概念.委托,是一方提出的要求他方办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活动表现的是代理人的意志,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它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确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活动.它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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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涉外代理,是指具有涉及外国因素的代理。涉外代理的基本构成情况是:(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者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三)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去实施代理权。涉外代理与国内代理的特征是不同的。与国内代理制度相比较,涉外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一)涉外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被代理人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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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名代理,指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或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表意行为,而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一般而言,隐名代理是与显名代理相对应,其属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主要分类。在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中,如德国、日本等民法典均强调代理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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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代理人因存在授权错误而撤销授权行为时,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存在强保护模式、弱保护模式及其变体.在解释论上,我国应采取叠加保护模式.被代理人撤销授权行为后,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可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损害赔偿,可区分代理人是否知道被代理人存在授权错误:当代理人不知时,由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代理人明知或应知被代理人存在错误时,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肯定善意相对人对于法律效果的选择的可能性.当相对人存在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171条第4款,通过权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过错以实现对损害的分担.当相对人明知时,原则上不予保护,但代理人亦属明知的情形除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