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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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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应否通过刑罚的手段来遏制见危不救现象,可以从刑法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刑法学角度的论述,着重对目前世界上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刑事制度以及刑法学说史予以评述,从而得出对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一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否定态度;法经济学角度的论述,通过运用图表阐明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对犯罩概率的影响,从而得出设置"见危不救罪"将使该"罪"的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比值处于非正常状态,最终将引起"见危不救罪"急剧飙升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刑法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实际上见危不救行为刑法化从本质上看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是见危不救行为在法益观角度无法证成其可罚性,其次,见危不救刑法化使得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模糊,"见危不救罪"中犯罪人缺乏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见危不救罪"缺乏司法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见危不救能否犯罪化和见危不救如何犯罪化。从其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见危不救应该犯罪化;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角度看,见危不救能够犯罪化;见危不救的犯罪化,要从主体、对象、主观等方面严格限制其成立要件,并规定较为轻缓的刑罚。  相似文献   

4.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犯罪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从本质上看即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见危施救不属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运转的最低道德义务,故而不宜被刑法化。见危不救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亦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即使国外存在诸多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例,也不足以说明其在我国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没有设置"见危不救罪"规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但"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刑法对负有"见危应救"义务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性质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定罪处刑。对不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不作犯罪处理。对"见危不救"行为定罪处罚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外,同时要符合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救助的能力,不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6.
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见危不救立法成为当前社会热议的一个问题,对此,部分国家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但是,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法律不能成为强制人们为善的工具。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讲,见危不救立法还混淆了道德义务与作为义务,而且,见危不救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比进行见危不救立法更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国目前不适宜对见危不救立法。  相似文献   

7.
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责任应否纳入法律调整的争论,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二次性和谦抑性,其适用会对行为人的人身等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刑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对于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我们又不可放任不管,否则会愈演愈烈。因此,从“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着手,对“见危不救”的基本内容及应否入刑的争议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在我国不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的结论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8.
见危不救现象在学理上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与"普通公民"型的见危不救两个大类,包括"职务"型见危不救、"特定关系人"型见危不救、无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和有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四个小类。现行刑法对不同类型的见危不救现象的反应还存在力度不够与方式不当的不足。不能试图通过刑法来塑造所谓"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因为其缺乏刑法的人性基础,也与刑法之善的合正义性,合目的性与合正当性理念相悖;刑法在此问题上的道德救赎功能表现在,针对无重大危险的见危不救应通过设立见危不救罪来加以刑法规制,同时通过激发正当防卫的鼓励功能来发挥刑法在道德救赎上的作用;道德的救赎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刑法,而要进行整套法律体系构建的考量。  相似文献   

9.
“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要求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内涵及范围、救助的主体、救助的时间、技能和条件须明确界定。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担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特定情形下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从道德法律化的界限来说,见义勇为不属于最基本的道德,不适宜被法律化;从是否借鉴国外立法例来说,国外的见危不救罪是与相应的《见义勇为法》配合共同调整见危不救行为,而我国见义勇为制度尚未完全确立,不可盲目借鉴;法治发展状况和公民素质共同决定了见危不救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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