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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律疏》目前流传的"唐律疏议"与"唐律疏义"两种书名及与之相关的格式表述,各有其长短与利弊。整合的办法是扬二者之所长,避二者之所短:现称"唐律疏议"者,应坚持在各律条之【疏】下用"议"表解释之主要文体,书名则应改称为"唐律疏义";现称为"唐律疏义"者,应坚持此符合其制订初衷及词义发展规律的书名,但其各律条之【疏】下则必须改"义"为"议",以全面符合立法者原创之文体表述。作者此观点已在其新书的撰写过程中付诸实施。  相似文献   

2.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鼎盛的时代,唐朝的封建经济空前繁荣,封建政治制度与法制臻于完备。在这时期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广义上说,唐律是唐朝律典的总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律书,现在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只有《永徽律》的律文和注疏统称《唐律疏议》及《唐六典》。狭义上的《唐律》一般专指《永徽律》。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大群先生毕生精研唐律,成果卓著,退休后仍笔耕不辍,推出了巨制《唐律疏义新注》。该书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甫经问世,学界即好评不断。本期特蒐集法史学界诸多名家对该书的评论,以利读者对《唐律疏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中国早期封建法律,以现在可以考见的论,当推《法经》、秦律及汉《九章律》影响最大。这三部法典奠定了整个封建法律的基本格局。那么,它们在结构及形式上有哪些特色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法经》全文早已佚失,现据《晋书·刑法志》、《唐六典》、《唐律疏议》三书的记录加以研讨。 首先我们看《法经》与商鞅所制的秦律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1.《法经》:是战国李悝撰著的初具体系的最早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2.春秋决狱:是西汉时期,引用儒家五经之一《春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断案的总称。3.《唐律疏义》:是唐永徽年间制订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刑法典,疏义又称律疏,是对于律文的统一解释,与律具有同等效力。4.《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个部门法和某些单行法规的汇编。统称《六法全书》。5.上计;是封建时代考课官吏的一种制度。地方官年初要将赋税收入的预算上报朝廷,至年终决算称为上  相似文献   

6.
商鞅变法是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对其礼法体系进行的大规模改革。在相关语境中,法乃国家之基本方略、大政方针。商鞅不可能将这种层面的"法"改革成为制度层面的"律";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形成并逐渐完善的秦法以促使百姓积极从事农战为主要目标,以刑赏为主要手段;而秦律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和规范,以赔偿或轻微刑罚为惩罚方式。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也不可能"改法为律"。汉王朝在萧何主持下借鉴秦法制定汉律之后,律成为历朝主要规范,人们习惯上也称其为法。长孙无忌等人误认为商鞅曾经改法为律,这是后世学者产生相同误解的根源。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11)
中国历代的律学家,对《唐律疏议》的评价是很高的,如清代励廷信、薛允升、以及清末的沈家本等。特别是沈氏,对之论证和赞扬则更为全面和突出。他在《寄簃文存》卷六《重刻唐律疏议序》里阐明了《唐律疏议》,至少有这样几点: 第一,论证了《唐律疏议》的问世,对司法刑审之理论与实践的特别重要性。他称赞《唐律疏议》所阐释的“律”为民命之所系,其义至精。所以主张吸取其精义,即穷其理以辩别案情真伪之端倪,公断无私心以避免主观妄判。沈氏还列举违背《唐律疏议》的律义必将出现冤假错案;司法人员假使不懂得通过调查彻底,只靠临时检举材料然办案,是根本不行的。  相似文献   

8.
李瑞轩  李冰 《法制与社会》2011,(12):298-298
本文指出通过对《唐律疏义》中关于离婚制度的总结,以主导离婚不同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三类:第一,国家强制离婚,包括因为"义绝"和其他法定原因;第二,男方因为"七出"出妻而离婚;第三,夫妻双方因性情不合,达成合意而"和离"离婚。前二者是在继承前朝婚姻法律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和离"离婚制度却是前无先例,后无效法的独特规定。从《唐律疏义》中独特的"和离"离婚制度着手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唐律疏义》之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价值到底体现在何处。  相似文献   

9.
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是传统法律与实践的结合点,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的。由于其注释对象是历代王朝颁布的主要法典,所以,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释。注释的宗旨是,在统治者设定的框架内,准确注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就此而言,传统注释律学从一开始就设定了崇尚实用的价值座标。 传统注释律学发端于商鞅改法为律,规定“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  相似文献   

11.
《法经》的真伪,是当代法制史研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在过去,有关这一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史籍中有关李悝制定《法经》的说法是否可信。日本学者仁井田陛在三十年代撰写《唐令拾遗》一书的序论中说:“目前还有一种通行的说法,认为魏文候时李悝撰定而流传下来的《法经》六篇,是首创的法典。其依据的资料是《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唐六典》注以及《通典》的记述。但是,《史记》、前后《汉书》等对此并无只言片语。”戴炎辉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也认为,“通说以为,这部《法经》六篇,系我国最古的法典,但有力学说,则以为甚有可疑。盖《史记》、前后《汉  相似文献   

12.
“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13.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一步。律学的发展是以先驱者留给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这中间的继受关系便是律学发展的真实过程。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调整急遽变动的社会关系,确认新建立的制度,为此…  相似文献   

14.
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15.
<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   

17.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18.
经济立法,在我国古代律法中没有这一专门用语,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秦代,自商鞅“改法为律”后,直至秦始皇统一六国,经济立法的内容已相当丰富。  相似文献   

19.
文章在对秦国商鞅改法为律的真实性提出肯定性意见的同时,从社会文化特别是法律样式的角度,对秦改法为律的原因进行新的探讨。作者认为,从三代的以刑统例到战国的以法统令,再到秦国的以律统刑,反映了先秦法律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秦律为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后世的法律样式均可以从秦律那里找到最初的模型。  相似文献   

20.
诗经助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助词,古称“词”。《说文》:“词,意内而言外也。”段注:“此谓摹绘物状及发声助语之文字也。”旧注常借用文辞之“辞”。如《诗·毛传》:“薄,辞也。”亦称“语助”,如郑玄《礼记·檀弓》注云:“居,读如姬姓之姬,齐鲁之间语助也。”亦称“发声”,如郑众《周礼·秋官》注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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