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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义同志善于把握机遇,勇于开拓、艰苦创业,怀着干一番事业的远大抱负,苦心经营"天菊"品牌,打造"诚信"金字招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任天菊集团董事长以来,他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艰苦创业,诚信经营,使企业规模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滚动发展,现拥有国内先进的面粉生产线4条,日加工处理小麦1200吨,是全国大型面粉加工骨干企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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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普通面粉中添加增白剂即过氧化苯甲酰已有20多年,主禁方和反禁方两派的争论已经长达9年之久。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表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处于不确定性中。继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律已经宣布了面粉增白剂的"死刑",在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得不到切实得落实和推行下,面粉增白剂依然使用后,2011年3月1日卫生部正式发布公告,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并于5月1日起禁产禁用。相关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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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报道,某网站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网友赞同取消面粉增白剂的使用。也有网友对“拟设置一年过渡期”提出异议。有网友评论称,增白剂不是同粮食一起产生,即使对人无害也不能用,人吃的是面粉,不是增白剂,面粉不很白也没关系。该网友认为,天然食品最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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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刚从老家回到北京,据他们说,老家已经开始执行面粉不添加增白剂的规定了,只是有些人反映这眼见着颜色变黄了的馒头,“又丑又不如以前好吃”。本来嘛,面粉里不添加增白剂了,做出来的馒头肯定不像原来的那样白了。如果说“不好吃”,确也和增白剂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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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7日,某乡的面粉加工厂,制油厂经县工商管理局批准成立,同日领取了营业执照。面粉加工厂与制油厂的法定代表人由孙某一人担任。1988年12月25日,孙某以面粉加工厂的名义欲向银行营业所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生产,借款期限1年。乡粮库为面粉加工厂担保,在担保借款协议书上盖了粮库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姜某名章。但孙某在借款时,在借款担保契约的借款单位栏内写的是制油厂,并盖着制油厂财务专用章,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银行营业所见担保借款协议书与借款担保契约上的借款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请求孙某改写借款担保契约。孙某以自己是两个厂的法定代表人,用哪个厂名借款都一样为由未更改借款单位。营业所亦未严格要求,孙某以制油厂的名义借款5万元。制油厂借款期满后未还。198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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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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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面粉生产企业突陷“硼砂门”,让河北这个曾经被三聚氰胺阴影笼罩的省份震惊不已,从重拳查处,到低调处理,一起食品安全大事件,却因为事实源头认定的问题,而演变成了一桩乌龙大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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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工业园区,是阜阳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是阜阳市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公司占地130亩,建筑面积现达3万多平方米,首期投入6000多万元,拥有全省规模最大的面粉加工车间,单车间日产量可达600多吨,这在面粉加工行业中是十分少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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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实际的推理过程中常违反形式逻辑标准,出现各种偏差现象,表现出非理性,原有理论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双重加工理论能更好地解释人们实际推理和标准推理(normative reasoning)之间的不一致,认为人类存在着两个完全不同的认知系统:系统1--执行快速、平行、自动化和启发式加工;系统2--执行需要意志努力和认知资源的、控制和分析式加工.当系统1占优势时,人们会违反逻辑形式标准,出现偏差,表现出非理性;而当系统2占主导地位时,人们的推理会符合逻辑形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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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杨某某引荐结识了蓟县某面粉厂的刘某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某提供面粉并找车负责运往呼市,李为其销售,货到后由李付款并结算运费。2005年3月11日和4月20日,刘分两次给李送去面粉两车,合计面粉款110406元。李仅付给刘73311元,还欠刘35000余元。同年11月,李、杨又打电话给刘,让其送一车面粉过来并保证连同欠款全部结清,刘又给李送面粉一车,计面粉款59600元,而李和杨却将销面粉款中的3万元偿还杨某某在某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之后,李谎称销售的面粉款尚未结回,实际上是其占为己有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后李某某失去联系,致使刘被骗面粉款共计9.46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