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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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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已于2012年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立。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涉案企业等单位主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该权益的主体扩展到单位也无实质意义。在企业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当下,加强对涉案企业刑事追责过程中相关诉讼权益的保护,与以企业为代表的单位的诉权保护立法简陋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单位明确规定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主体,并辅以配套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单位犯罪立法、保护涉案企业正当法律权益的必然选择。虽然,单位因为不具备自然人的耻感,对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进行保护的紧迫性较自然人弱些。但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在我国当前社会事实下仍有其正当性基础。我国应秉持制度功利主义权利观,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相似文献   

2.
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宇冠 《中国法学》2003,(1):130-137
本文阐述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意义 ,分析了强迫自证其罪的构成 ,提出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分为 :国家责任、实施者责任和取得证据的排除。文章分析了目前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困难 ,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作者认为 ,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能一步到位 ,而需要逐步实现 ,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林毅 《法制与社会》2013,(30):84-85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经过长期的历史性发展,在诉讼程序中衍生出丰富的具体制度规定和保障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将其设置在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制度内涵及精神作用的发挥。为全面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完善,应将其设置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其原则内涵。  相似文献   

4.
现代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三个基本方面组成,裁判方独立审判,控辩双方通过平等的对抗与辩论达到追求司法公正和程序保障,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也没有义务使对方提供进攻和防御的武器。在这种理念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也应包涵在无罪推定等保障人权之法的精神之中。因此,本文就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法理依据并结合西方法治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理论阐述及论证,来探讨应如何将该原则理性地纳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5.
张航 《法制与社会》2013,(4):110-1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6.
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后,宪法已经修改,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种形势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也应做相应调整,设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正是这种形势的迫切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强调国家专政机关对犯罪的打击功能而不甚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在立法上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  相似文献   

7.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乃是司法文明的典型表现之一,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即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进行了引入,但这尚无法昭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因此便已经确立该原则,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暗含了沉默权的一些要素,即使如实供述条款并未废止。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国情,沉默权在我国尚未达到明示确立的程度,而只能表现为中国式沉默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条款.由于我国没有完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没有规定沉默权,因而与如实陈述之间不存在冲突.完善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删除“如实陈述”条款,确立沉默权条款,并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9.
马爽 《法制与社会》2013,(21):20-21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被告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手段,起着体现刑事诉讼价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沉默权的规则,并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进行选择的态度,也能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状况和诉讼过程的文明程度。现从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解析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并通过分析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状,建议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本文在全面考察外国有关立法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为了进一步贯彻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并保障其得以实现,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规则,并对各阶段的诉讼程序予以调整和完善,从而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完备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极不完善,尤其是证人权利义务设置失衡,证人的应有权利缺乏保障,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拒证现象严重。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证人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它已得到世界众多国家以及联合国公约的认可。构建我国证人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制度对于改善我国证人作证的现状,切实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12.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responses of national courts to the ECtHR's decision in Salduz v Turkey that suspects be provided with access to a lawyer before they are first interrogated by the police. It argues that harmonious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standard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should build upon common values underpinning the procedural traditions of member states. ECtHR success in gaining acceptance for the principle of access to a lawyer during police interrogation, anchoring it in the privilege against incrimination, is contrasted with resistance towards giving the defence any active role dur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It is argued that this resistance can be overcome by an appeal to safeguards that have long dominated the trial process. As the investigation phase increasingly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standards of fairness traditionally reserved for the trial process should be applied also to this phase in order to provide suspects with an effective defence.  相似文献   

13.
易延友 《证据科学》2009,17(4):405-432
英美证据法上设立特免权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国家政策和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特免权规则不仅存在于英关法系国家,而且也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确立任何特免权规则,因此,我们应当审慎地对待特免权规则的移植问题。对于那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特免权规则,应当毫不犹豫地加以移植;对于尚无生活基础的特免权规则,暂时可不予考虑;对于相应制度具有类似功效且在实践中尚无显著问题的领域,也可以维持现状。  相似文献   

14.
英美证据法上设立特免权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国家政策和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特免权规则不仅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且也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确立任何特免权规则,因此,我们应当审慎地对待特免权规则的移植问题。对于那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特免权规则,应当毫不犹豫地加以移植;对于尚无生活基础的特免权规则,暂时可不予考虑;对于相应制度具有类似功效且在实践中尚无显著问题的领域,也可以维持现状。  相似文献   

15.
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一种亲情伦理立法,现代东西方主要国家法律都确认由亲属身份而自然获得的某些例外特权,这是一种亲属权利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在否定"亲亲相隐"的亲情伦理立法以后,却没有确立亲属权利立法原则,这种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导致诸多尴尬和悲剧,"佘祥林案"中佘母的不幸遭遇即为典型。本文阐释古代"亲亲相隐"亲情伦理立法和现代亲属权利立法的各自特点,论述法律确认亲属权利的必然性和迫切性,探讨古老"亲亲相隐"对确立我国现代亲属权利制度的正面价值及其在现代人权理念之下的创新转化。  相似文献   

16.
现代心理学把人的自我分为内在自我和外在自我两个层面,先秦儒家持一种外在自我观."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集中反映了先秦儒家关于内外自我相互交通和自我整体建构的主张.儒家学者认为自我人格整体的建构,须经历从以"诗"所表征的生命意义,走向以"礼"所表征的行为规范,最终达到以"乐"所表征的本真存在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李立景 《政法论丛》2006,3(5):37-43
历来对思想的控制无不是以对言论的控制为表征和途径的,自古罗马以来,“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法律格言,从未阻绝此后漫长历史时期统治者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刑法学家将发表言论一概解释为行为,非但无法保障思想自由,可能与其初衷正相反;借鉴美国判例中“言论——行为”两分法,将具有表达意义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解释为言论,不仅是对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的呼应,而且对思想自由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   

18.
从实体自我到关系自我——后现代心理学视野下的自我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主流心理学在考察"自我"时,假设了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作为精神实体而存在的"我",它是个体存在的核心,统领着我们的一切.后现代心理学对这种实体自我观进行了猛烈批判,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真实的实体自我.后现代心理学从社会建构主义出发,将自我视为关系的创造物,是我们在与他人的关系中通过语言建构而成.它将自我理解为关系性的、多元的、变化的、去中心的.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人们自我意识观的变化要经历策略操作者、混杂人格和关系自我这三个不同的阶段.后现代心理学自我观的提出对我们理解自身、解决自身的心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20.
广义自身心理学认为,精神分析治疗的实质和目的在于创设一种情境,使病人能够继续其童年期因自身对象没有适当发挥作用而停滞的自身发展过程,弥补自身结构中的缺陷,形成成熟的自身——自身对象关系。精神分析治疗过程包括防御分析、移情的展开以及在自身与自身对象之间开启神入通道这三个步骤。精神分析通过形成新的心理结构进行治疗,理解和解释构成精神分析治疗的基本单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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