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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联宪法的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日颁布了《苏联人民代表地位法》,并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九日校订,该法规共有三十九条条文,现将其中关于人民代表在苏维埃和选区活动中基本保证的具体规范摘译如下: 一、代表在苏维埃中的活动代表参加苏维埃会议代表们在苏维埃会议上,根据集体的、自由的和实事求是的讨论,来审议和解决苏维埃权限内的最重要的问题。代表必须出席每次苏维埃会议并积极参加工作。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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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列宁晚年关于国家机关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改革的一些重要思想。列宁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从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就十分重视改进和完善苏维埃政权机关工作。特别是在其晚年,对苏维埃国家机关改进和完善问题作了许多重要的论述,它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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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2)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男,三十三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籍,捕前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雅库茨克市马热斯基街十九号二宅,原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雅库特自治共和国雅库茨克市民航局联合飞行队副驾驶员。 辩护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吴莲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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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创建的规模较大的根据地之一。1930年6月下旬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权在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中,经历了部分"坍台"、重建、再"坍台"、再重建的曲折过程。1934年11月,中共鄂豫皖省委率红二十五军实行战略转移,鄂豫皖边区苏维埃干部随行,鄂豫皖边区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基本终止。在存在的四年多时间里,鄂豫皖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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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1月,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工农苏维埃政权。但是,当时的国际环境对苏维埃政权的生存和巩固构成极大的威胁。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两制"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倡导所有国家间平等相处、共同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创设良好国际环境,它成为苏维埃俄国制定外交政策的理论基础,而且指导俄国进行地缘战略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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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犯罪客体理论:过程、特点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随着苏联的解体,苏维埃犯罪客体理论已经终结,成为历史.从这一点上看,苏维埃犯罪客体理论具有鲜明的时空性特征.从时间上讲,它始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20世纪20年代,终结于苏联解体;从空间上看,它存在于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苏联,因此,独立后的俄罗斯的犯罪客体理论虽与苏维埃犯罪客体理论有着承继关系,但前者已不属于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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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苏联学者的观点,建国七十多年来,苏联民主法制经历了初创时期、横遭践踏时期、停滞发展时期,而现在正处于复兴时期。复兴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使人民真正参加国家管理,改善国家生活领域内各项制度,增强其吸引力。这是苏联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这种改革主要表现为对传统的国家观念的更新。首先,完善社会主义时期的苏维埃国家被认为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这是正确的。正因如此,国家本身应服从人民利益、社会利益,因为人民在创造社会主义生活方式过程中为了自己利益利用国家,而不是人民为国家所利用,苏维埃国家应成为苏维埃社会忠实公仆。其次,苏维埃国家在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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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罪推定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民主和人道主义原则无罪推定是苏维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通常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联系在一起。不过,经常是被列为苏维埃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独立的原则。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一点在1977年苏联宪法通过以后变得更加明显。该宪法第160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非经法院依法判决,无论任何人都不得被认为是有罪的人,并受刑罚处罚。”由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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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2):139-149
一百年前俄国"十月革命"的结果是建立了与资本主义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并在废除一切旧法之后建立了新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加入,最后形成以苏联法为核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苏维埃社会主义法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为意识形态理论,并指导社会实践;共产党作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为国家根本法所确认,党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财产公有制使得传统私法的意义大为降低,公法作用增强。社会主义法的这些基本特征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体现。苏联法经过了无产阶级的法、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和全民法三个时代,并随着苏联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突然解体而消亡。其深刻的教训在于: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公正,而非特权的确认;法律不仅仅具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还应具体落实法律文本中的规定;法律文本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导致了苏联的解体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的消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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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3)
苏联是世界上进行自然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从一九一七年苏维埃政权建立至今,七十多年来,苏联颁布了大量的自然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自然保护法已经成为苏联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保护立法体系也已初步形成。本文拟就苏联自然保护立法的产生、发展及立法体系作一简要评价。一、苏联自然保护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苏联自然保护立法始于苏维埃国家成立的初期。在列宁的直接领导和亲自参加下,苏维埃政权刚一建立就制定和通过了一批旨在保护土地、地下资源、森林、自然保护区、疗养区和自然遗迹的法律文件。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即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土地法令》。《土地法令》乃是苏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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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借鉴和仿效了前苏联检察制度的模式与经验,但仍主要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制度创新。党的群众观点和路线,形塑了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组织规则、工作内容和方法、职能设定,铸就了其根本的、内在的和鲜明的人民性品格,使其成为"人民检察"制度的源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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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苏联的第三部社会主义宪法。十月革命后,曾先后颁布了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这两部宪法肯定了苏联人民废除沙俄专制制度,消灭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巩固了俄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宣布一切权力属于苏维埃,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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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学会苏区革命法制调查组 《法学杂志》1982,(3)
中华苏维埃革命法制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伴随着苏维埃政权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它以崭新的面貌开创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元。它根本不同于过去任何剥削阶级专政的法制,也有别于十月革命后的苏联法制。它在性质上属于新民主主义范畴的工农民主专政的革命法制。纪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