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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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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提诉权)是指由国家法律确立的,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知、不能、不愿、不敢起诉的情况下,或依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代为起诉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  相似文献   

2.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3,74(2):11-16
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对民行抗诉案件的执行也应实行监督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对特定的四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抗诉...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职权。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能否履行好这一职责,对于保证国家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还没有广泛、深入地开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为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责,依据法律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公文。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各项诉讼行为的重要书面凭证,  相似文献   

6.
一、民事检察权的含义:民事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职能和权限,主要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来实现的,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实行全面监督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开启先河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各国政府积极奉行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政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只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范围内。资本主义进入帝国…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加强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加强与完善熊菁华刘克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指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及对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除了具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危害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外,还负有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责任。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活动需要进行规范,而检察机关民检部门如何介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9.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附带地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这种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的,所以称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它是以行政诉讼为前提的。二、它受行政诉讼的制约。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不能在行政诉讼前或行政诉讼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和行政诉讼同时进行(审理和判决),也可以推后进行,但不能提前进行。三、当事人提出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因此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一直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够统一。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存在的价值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由于民事争议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并由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附带解决的,所以叫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没…  相似文献   

11.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维 《法律科学》2008,(3):19-28
救济权是基本的法律术语,但是与人们对救济权这一名词的高度熟悉和救济权在法律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对照的是,对救济权的专门研究很少,甚至迄今为止,关于救济权的为数不多的概念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或带有浓重的部门法色彩的。基于救济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其依基本法理作出阐释,以明晰其确切所指和作为一种人权的基本属性,从而为救济权保护的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给出基本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3.
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4.
朱姝  刘平 《现代法学》2004,26(1):61-65
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刚 《知识产权》2002,12(5):26-29
商标是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作用主要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产源。外观设计则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而且必须依赖于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作为载体,其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从性质及所起的作用来看两者似乎并不相干。但是在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构成上两者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要素。因此在我国,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源的区别性,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所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那么,当由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17.
王宏军 《知识产权》2007,17(5):9-15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和知识产权皆具有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前者被称为支配权,后者被称为排他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存在着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首先是对某一有体物全面的支配权,然后才是排他权;而知识产权则首先应被视为排他权,然后才是对某一智力成果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具有有限性,但该有限支配却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相似文献   

18.
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国家“单向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模式中,鉴定的申请权与决定权之间地位与相互关系构成一个特殊的子系统。在诉讼地位上,司法机关鉴定决定权力优于当事人鉴定申请权利;在相互关系上,鉴定申请权是鉴定决定权的前提;鉴定决定权受制于鉴定申请权。我国现行法律在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上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必须作立法上的完善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尚有纷争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实务却飞速发展,理论界把握知识产权本质视角的单一性是造成此背反现象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本质具有多维度性,应包括“产权前提”、“市场力量”和“政府之手”等不同维度。要全面认知知识产权,就必须抛弃法学规范性的单向度思维,代之以多维度的思考与理解。  相似文献   

20.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2007,25(1):100-107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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