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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条为了推动国营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贯彻奖金"不封顶"的原则,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下同),都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第三条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第四条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別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7.
一、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需用的临时工,应该首先从本单位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不够的时候,应该根据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拟定各季度需要临时工的计划,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地方劳动部门从当地其它单位的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当地调剂仍然不够的时候,才可以由劳动部门布置招用。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现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营建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改革用工制度,开辟农村劳动力参加城乡建设的途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房屋维修企业、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第三条企业所需的劳动力,除少数必需的专业技术工种和技术骨干外,应当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降低固定工的比例。企业也可以使用农村建筑队参加施工。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议字第8号(国务院命令及所公布的四个暂行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不另转发,希即遵照执行。关于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工资具体标准,省人民委员  相似文献   

12.
全国国民经济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每年不下二百万人次,19 56年达到三百余万人次,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过去由于对招工的程序、手续规定得不够严格,产生了不少弊病。例如有些单位本来有多余人员或者当地其它单位有多余人员,需用临时工的时候不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而却另从社会上招用;有些单位往往过多地  相似文献   

13.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年三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年三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一百零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今后各单位凡因生产需要必须招用临时工人时,应遵照国务院于1957年12月13日第65次会议遖过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办理。根据石油工业的情况,现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8.
1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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