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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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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4,(22):283-285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首次将灭绝种族罪规定为一项国际犯罪,但是在其生效以来的40年间,国际社会一直缺乏对灭绝种族罪的惩治实践,直到1995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阿卡耶苏案作出审判,才开启了国际刑事机构审判灭绝种族罪的先河。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将灭绝种族罪列为各项国际犯罪之首,以体现其严重性。本文试图对灭绝种族罪的受保护团体以及不受保护的团体进行讨论,以期为国际刑事司法中灭绝种族的定罪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2.
为加强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作,惩治国际社会的严重犯罪,1998年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了联合国外交会议,并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会议最后文件>,据此,联合国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判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国际机构,表明了国际社会决心改变以往对国际罪行采取间接管辖的做法,标志着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做到和一国的主权及司法管辖权的并行和相容?因此,本文将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1998年 7月 1 7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该《规约》2 0 0 2年 7月 1日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在当日正式成立。该法院专门审判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审理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体现了国际社会防止和惩治战争罪恶和有组织反人权罪行的决心 ,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加入并批准《规约》。中国尚未加入《规约》。对中国未加入《规约》态度的重新审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加入《…  相似文献   

4.
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相似文献   

5.
周永坤 《法学》2007,(9):35-42
近年来,种种工奴与性奴罪案频发,山西黑砖窑的恶性奴工罪案将奴役罪行及奴工的苦难昭示于天下,激起人神共愤。但是,黑砖窑案的判决却没有对任何一人按照现行刑法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量刑,且实际量刑明显失衡。这表明现行刑法存在明显缺陷:立法者专设的法条无法达到立法目的,而司法者在黑砖窑案中实际适用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法条的做法在法理上又说不通。在国际社会,奴役罪是惩治此类罪行的专设法条,设立奴役罪以严惩此类严重反人类罪行也是国际人权法的要求。此类罪行的多发表明设立此一法条是保障人权、建设现代社会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刑法典中的国际刑法规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在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方面一向重视和努力,但还存在不少缺陷。本文提出应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在总则方面,应当理顺并明确中国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坚持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限定“政治犯”的范围,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在分则方面,中国刑法典需要增设酷刑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种族歧视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相似文献   

7.
侵略一词早在古希腊时代已经出现,然而,侵略罪的提出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侵略行为无疑是一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是国际法明确规定的应予惩治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犯罪行为。本文结合最新的《罗马规约》修正案,从侵略罪定义历史演进过程及其管辖权展开论述,进而探析我国在侵略罪问题上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邵小波 《法学杂志》2003,24(1):61-63
一、香港与内地洗钱罪立法概览香港《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于 1 989年 9月 1日制定实施 ,将洗钱罪包括在毒品罪中。《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目前香港政府惩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法律之一 ,分别以 1 994年第 651号法律公告及1 995年第 1 57号法律公告通过公布。制定法上的有组织犯罪包括 1 2个条例中所规定的罪行。洗钱罪在《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 ,亦称协助他人保留贩毒得益罪 ,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则称为协助他人保留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罪。洗钱罪伴随着日益猖獗的国际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犯罪而产生并发…  相似文献   

9.
卢建平  郭健 《河北法学》2007,25(7):39-42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这种认识对象与内容的相通,正是国际犯罪概念和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活动及其机构产生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四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罗马规约》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用规约规定与《犯罪要件》细释相结合的方式,为在国际刑法领域实现法治化作出了有益的创新,开辟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10.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并明确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的责任的补充。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国家不能或怠于提供保护。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属于威胁人类安全的事项,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提供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框架下的“保护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和保护人类的安全,但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要防止以此为借口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与联合国现行的集体安全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现行国际法并没有对武力攻击民航飞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有直接的规定。武力攻击民航飞机主要包括政府武装和反政府武装武力攻击民航飞机两种情形。反政府武装武力攻击民航飞机构成国际恐怖主义罪行。政府武装战时武力攻击民航飞机构成国家及相关个人的共同战争罪行;政府武装平时故意武力攻击民航飞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行为,应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安理会及时定性并予以惩治。国际社会应促进防止和惩治武力攻击民航飞机的国际罪行的国际立法,扩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加强对武力攻击民航飞机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和战争罪行的惩治。  相似文献   

12.
王新 《河北法学》2011,29(4):16-22
危害人类罪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暴力罪行,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早在19世纪末,一些规范战争的国际公约已具有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萌芽内容。作为独立的罪名,危害人类罪首次是在《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得以规定,并开启了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在此后的《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均将危害人类罪列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而且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和有所发展。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以专门条款继续拓展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13.
"9·11"事件以来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的行为主体、犯罪形态等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新兴国际航空罪行严重挑战了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现行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为应对危害航空安全的新兴罪行,国际社会应尽快推进《北京公约》等新国际条约的生效,加强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罪行的国际合作。同时各国也应在促进国际航空安保法律规制完善的同时,加强国内立法,建立起制止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国际罪行的国际、国内法治机制。  相似文献   

14.
国际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对波黑诉南联盟案作出了终局判决,判决塞尔维亚无罪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就国家种族灭绝罪问题作出判决,由此也引发一系列国际法问题。灭绝种族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和威胁人权的国际犯罪行为。国家应成为灭绝种族罪的适格主体,并为其灭种行为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对国家灭种行为应实行双重责任制,即同时追究国家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相似文献   

16.
论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及我国立法的发展完善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王秀梅 《中国法学》2002,(3):130-142
恐怖主义 (terrorism)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恐怖主义罪行的惩治问题也愈加成为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发展 ,恐怖主义犯罪的规模不断扩大 ,地域也逐渐走出国界、区域 ,而逐渐显现出其国际性、跨国性、有组织性、多样性及危害结果严重等特征 ,同时映衬出国际社会原有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措施的匮乏。如何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各国刑事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也是目前学界亟待深入研讨的问题。本文拟从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本质、惩治措施等方面分析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基础理论及法律对策 ,并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阐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模式。  相似文献   

17.
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喻贵英 《法律科学》2006,24(4):121-131
2002年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它标志着一个历史性时刻的到来——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犯罪人不再能够逃脱国际刑事责任。然而,作为国际社会的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却也因此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了强烈反对,一切可以想到和做到的阻挠措施均已被采取。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旨在维护其自身利益和世界霸权地位,其理由和举措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和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18.
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管辖权的规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呈元 《人民检察》2005,(17):62-64
一、概述根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实施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同时,按照《规约》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国际刑事法院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生的,包括在缔约国注册的飞机和船舶上发生的以及由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上述国际犯罪都有权管辖。由于第12条实施的客观效果将使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所犯的有关罪行被置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之下,因此,一些国家的政府对此表示反对,并采取各种措施尽力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  相似文献   

19.
大量证据显示国际刑事审判的展开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在国际刑法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和原则并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诸如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定义,以及合法性原则、补充性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原则等。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在国际刑法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联合国、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70年前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催生了纽伦堡与东京国际审判。取缔战争是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重要使命;用法律来清算国际罪行,在人类历史上则是第一次。国家是否具有发动战争的权利?侵略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惩治?这在科技先进且摧毁力巨大的现代社会,其实是关乎人类文明能否继续存在的关键问题。东京国际法庭经过审理,最后郑重宣布: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惩治侵略行为已成为一条国际法准则。东京审判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它是中国、日本乃至全人类的一份宝贵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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