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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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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失控说、失控 控制说、损失说等。上述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取得说是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3.
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4.
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5.
李新 《法制与社会》2010,(18):91-91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盗窃未遂案件非常多,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产生了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如不以数额巨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应定罪处罚,而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盗窃未遂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  相似文献   

8.
黄卉  陈瑾 《法制与社会》2013,(15):294-295
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魏东  蒋春林 《政法论丛》2007,2(4):48-53
法律的正当理性在于保护人的尊严、自由以及个人与社会生活中的实质性价值,引导社会生活和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接触说标准,在根本立场上是非理性主义、重刑主义的表现,无论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正常性行为方式和性文化的健康发展,还是从充分体现刑法立法的科学合理性、刑法的谦抑性等立场来说都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应当在法理上、立法与司法实务上统一强奸犯罪(其中当然包括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插入说标准,反对并废除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接触说标准。  相似文献   

11.
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立足于罪刑法定并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犯罪既遂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预想的最终实害(客观)结果或者足以造成该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标志。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状态"与危险犯、未遂犯之危险状态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2.
犯罪结果发生说的犯罪既遂标准应得到维护,关键是正确理解作为既遂标志的结果。既遂的"犯罪结果"是体现法益遭受侵害的实害结果,所谓犯罪既遂,就是行为发生了体现法益遭受侵害的实害结果。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财产的,要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来定性;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数额采“参与数额说”。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职务侵占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在海峡两岸的刑法典中均独立于侵占罪加以规定。大陆刑法典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对应于台湾地区的业务侵占罪,而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业务侵占罪和公务侵占罪向来是分别予以规定的。台湾地区刑法典中的业务侵占罪与大陆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相比,其主体范围更为宽泛,主观目的更为合理,客观特征、客体特征及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两岸对于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以及处罚均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15.
盗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16.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17.
绑架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实现目的说、复合行为说以及单一行为说。笔者赞同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上控制了他人的,就应当认为构成要件已齐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三种代表性学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均存在就事论事的倾向,未能从刑法目的这一根本出发点提出并论证标准问题。犯罪的本质为侵犯合法权益,刑法的目的则是保护合法权益。因此,犯罪既遂理应以“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为根本标准。唯此,才能有效地维护既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同时也给刑事司法提供一种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辨析思路。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18日11时20分许,贺某某与吴某某(已于2012年6月22日死亡)共谋盗窃后,由贺某某驾驶吴某某所有的长安车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以下简称焦化厂)工棚内盗出价值1196元的水泵1个放入长安车里。同日11时30分许,二人又驾车  相似文献   

20.
对商业受贿犯罪[1]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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