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香港是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其律师制度是比较完善的。香港的律师制度是以英国的律师制度为模式发展而来,故而与内地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内地与香港律师制度的不同之处,旨在为内地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一、律师的性质和职责香港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在香港,律师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个人名义设立律师事务所,从事私人开业,不从属于任何政府机关和团体,完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从当事人处直接获取报酬。内地的律师则不同。198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 相似文献
2.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但随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中国加入WTO组织,以及法律服务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变化都对《律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为《律师法》修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修改的可能性。同时修改《律师法》以顺应我国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发展,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3.
4.
200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其中,对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作了规定,为大陆与香港律师界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共同发展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紧接着,11月30日,司法部陆续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对内地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 相似文献
5.
6.
7.
内地与香港律师管理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内地与香港律师专业发展计划”的安排,2005年8月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一行11人去香港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研修,经过对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律政司、立法会、委托公证人协会、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期一周的参见、参察,在香港的p.c.woo&co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工作与学习,对两地的律师管理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对于内地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为内地律师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自此,内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始步入了专业化、规模化的… 相似文献
8.
9.
(十五)加强境内外法律业务合作参与创设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香港居民回内地办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何确认,摆在重建不久的司法部议事日程。在部领导的决策下,在公证律师司的努力下,从1981年,司法部开始委托8名香港资深律师,为香港居民出具回内地处理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所需的证明。继第一次委托后,1986年又委托18名香港律师,至此,司法部共委托香港律师26名。 相似文献
10.
11.
随着法律专业的建设,内地司法行政部门正在不同的省、市试点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这个崭新的制度将会为政府的法律工作带来新的面貌。香港特区一直以来均实施“政府律师”的制度,我借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香港政府律师的角色和职能,希望香港的经验能供大家参考。香港的法律专业香港的法律专业有事务律师及大律师两大分支。在其中一支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另一支执业。成为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均必须按照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规定首先获认许为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取得专业资格。两支专业在学术资格上而… 相似文献
12.
13.
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4月18日,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部要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工作"。由于专业原因,《律师法》一直是笔者的一个关切,本文针对《律师法》的修改提出几点个人浅见,尚请方家指正。一、中国律师法的时序定位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的律师业走过了飞速发展的八年,律师队伍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没有仅仅成为"缓解城乡过剩劳动力"的一剂良药,律师已经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边缘人。相反,律师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令人向往的职业(法官、检察官辞职当律师的逆向流动就是最好的反映)。当然,现实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如有些律师成为"贿赂 相似文献
14.
《基本法》的诞生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一国两制]的政策开始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生效实施为标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被纳入了中国法律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15.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还涉及两个法律制度;内地的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两地居民在社会或经济方面的交流不断增加,尤其在香港特区回归祖国、西部大开发及中国加入世贸之後。在这情况下,纠纷自然会相应增加,“一国两制”这个构思的倡议者高瞻远瞩,在《基本法》订立条文,确保可以提供途径,作为贯通两个制度的桥梁。《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就香港特区与内地机关在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协助事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6.
张震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1):44-49
律师服务业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律师文化关乎律师业的职业生命。挖掘律师职业文化的逻辑内涵、抽象律师职业文化的精神特质、建构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职业走向、职业价值和职业命运,不可等闲视之。无论中国有关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具体涵义怎麽变迁,也不论这些立法制度定位的优劣如何,基于律师职业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服务主体与法律专业技术组织的特殊地位,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作为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认同,均突出表现着公共服务性、专业竞争性、职业驰名性、市场稀缺性和政治边缘性持质。 相似文献
17.
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德恒论坛”于2005年1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举行了隆重的开坛仪式并进行了第一次讲座。该论坛将每月举办一次,邀请中外知名法官、律师、学者,就当前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看法。未来三年内,三大诉讼法与《律师法》将会有新一轮修改,在此背景下,本论坛第一阶段的目标就是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个非官方的相互交流、推动立法完善的平台,创造一个中外专家学者交流的桥梁,提供一个展示律师界理论水平和参与立法的渠道。·论坛第一讲的题目是“中国律师的走向——《律师法》修改前瞻”。主讲人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评论人为司法部律师工作司李仁真副司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李贵方博士。主讲人王丽女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陈兴良教授关于中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七个不平衡现象的阐述全面而深刻地反映出当前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李仁真女士以一个教授专家的身份,结合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中国律师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律师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使听众更加全面、宏观地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状况。李贵方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对于“律师法》修改中的律师定位、权利,《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和律师文化等重大问题发表的体会和看法,则使与会听众对“律师法》的修改和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有了更为直观和感兴的认识。主持人陈卫东教授在总结发言时认为,从历史来看,中国律师制度的最早出现是清末外国列强在中国治外法权的产物针对陈兴良教授的七个不平衡补充提出了第八个不平衡一律师职业身份与当下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的不平衡。在三个小时的演讲和讨论中,与会专家从各自的研究和工作领域出发,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存在的问题,发言互动热烈,并提出了很多实用的建议,共同为《律师法》的修改问诊把脉。与会专家不同专业和工作背景使此次讨论非常富有建设性和实际指导价值。我们节选了王丽博士和陈兴良教授的发言录音,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对正在进行的《律师法》修改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和启示。 相似文献
18.
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但随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中国加入WTO组织,以及法律服务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变化都对《律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为《律师法》修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修改的可能性。同时修改《律师法》以顺应我国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发展,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有幸参加了1996年《律师法》立法的全过程,因此对这部法律的出台深有感触。1996版的《律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体系不合理;2、没有建立起一… 相似文献
19.
香港作为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之一,偷渡活动非常猖獗。香港法例第83章《偷渡者条例》则是目前香港打击海上偷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文章在对《偷渡者条例》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与中国内地关于偷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香港《偷渡者条例》的有关法律特点有更清楚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在2004年1月1日生效。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让‘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先於外国律师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进一步达成协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