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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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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燕 《人民调解》2020,(3):55-56
"矫正一人,感动一家,稳定一片",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胜利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近年来,胜利司法所始终坚持在社区矫正一线用心用情、精准发力,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提升了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一线监管"实打实",做社区矫正工作的"用心人"胜利司法所定期入户走访社区矫正对象.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社区矫正是组织社区的力量 ,对符合在非监禁条件下接受矫正的罪犯实施刑罚的活动。社区矫正的试点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矫正质量 ,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谨慎操作。试点工作一定要重心下沉 ,解决好街道怎么办、居 (村 )民委员会怎么做等实际问题。对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成果采取谨慎乐观的态度较为可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建 ,社区矫正工作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关系的处理 ,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对社会的“逆向感染” ,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等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亟待在试点工作深化阶段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目前官方与学界对社区矫正的实施状况主要进行了正面评价,但据实证调查,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权利存在被忽略甚至被侵害的现象.这根源于身份意识存在于社区矫正中,我们有必要了解、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中的人权状况,体现民主.同时进一步完善心理矫正,形成个性化矫正方案;鼓励矫正对象参与劳动;对社区矫正实施“双监督”,以促进矫正对象人格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浙江省杭州市采荷街道司法所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七字诀”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细“教”。矫正对象报到时.每人发放一本《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使矫正对象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二是常“访”。对矫正对象平时多走访.对家庭出现矛盾纠纷的经常访.对生活有困难的重点访.对患有疾病的特别访,  相似文献   

5.
2012年3月社区矫正制度被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至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和确认。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全面正式进入社区矫正时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摒弃社区矫正试行过程中实际参与者的职能定位和思维,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者的职能,通过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体系在我国的构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并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落实。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狱以刑罚执行机关的身份定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着对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本文在分析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基础上。就监狱机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切实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提高刑罚执行效能,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7.
周艳 《法制与社会》2012,(4):198-199,205
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在行为和心理方面都有别于普通公民和在监服刑罪犯.本文分析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以及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的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策略.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目前被认为是一种刑罚的替代方式,有助于帮助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保障人权。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在我国法律中已有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其再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现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犯罪学界的普遍关注,其根本原因也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关键问题。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发生可以提升教育和矫正的效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及时、顺利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9.
黄明 《中国司法》2009,(11):13-14
一、全面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底数和动态表现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公安机关加强“五种人”管理工作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为契机,把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纳入到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相似文献   

10.
吴宗宪 《中国司法》2011,(11):66-70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方面的工作。这些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被统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中具体包括不同种类的工作人员,例如,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司法助理员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给他们确立恰当名称,对他们实行科学管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本文探讨司法助理员的恰当名称和科学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11.
李明 《政法学刊》2008,25(1):98-102
广州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展开,根据试点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人员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矫正措施的单一、矫正对象的狭窄以及矫正方案的粗糙等。正确分析当前试点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与机遇,通过扩大矫正对象范围、丰富矫正手段、细化矫正工作可以有效的完善和发展广州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12.
今年以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相关政策、法律、规章规定的框架内大胆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对全县14个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情况全面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全县430名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得到有效监管.防止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零.确保社区矫正各环节实现了无缝对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写入刑法。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与我国2003年试点施行以来的社区矫正相比较,在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与对象上存在不同,现行的社区矫正在适用中,还存在管理机构、矫正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协调与规范问题。  相似文献   

14.
周萍 《人民调解》2006,(6):25-26
“丁呤呤……”,一阵清脆的电话铃声打破了泰兴市泰兴镇司法所办公室的宁静。“我是鼓楼社区的殷某啊,是来向矫正办做思想汇报的……”。这一幕标志着泰兴市425名社区矫正对象已顺利交接完毕,并转入了正常的矫正监督管理。实践中,泰兴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走出了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人性化矫正监管”的路子,推进了泰兴市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并使之折射出一道亮丽的文明之光!  相似文献   

15.
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是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他们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心理特点,摸清个性,实施因人施“矫”,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截止目前,该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名,现已有4名期满解除矫正,无1人重新犯罪。近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检查后,对他们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16.
鲁兰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4):135-137
在社会上矫正违法、犯罪者已经是国际社会得到证明的效果较好的通行做法,社会内的矫正(治)对象应当包括违法者和犯罪者。我国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限制在刑罚执行的范畴,即适用对象仅仅是服刑罪犯等,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虽不无道理,但从全局考虑,我国的社区矫正体制不能受制于部门的局部改革需要,应当增大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含量。  相似文献   

17.
全国6个省(市)先后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逾4年多,随着社区矫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社区矫正一词也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这种行刑方式符合国际国内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在社区矫正对象中,青少年犯罪的比重越来越大,不仅成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重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相似文献   

18.
叶小波 《法制与社会》2012,(31):120-122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种或者刑法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内容与模式在还是受到了刑法基本属性和刑法的适用的目的等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及适用的条件存在的一定的漏洞与缺陷。我国现行规定的几类人员中: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暂与监外执行人员并不宜开展社区矫正。主观恶性、暴力犯罪、累犯等因素不应该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更文明、更科学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外已广泛适用。甚至,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文明与否的标志。然而,社区矫正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刚引进不久的“舶来品”,对其理论研究还很少。实践中,我国的社区矫正更是问题重重,困惑叠生,使得在很多方面流于形式。本文拟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加以分析研究,以期能找出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出路。  相似文献   

20.
对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已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加快我国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尽快与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相衔接,更有利于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过渡,使其尽早融入社会,获得新生。但是当前开展该项工作,仍面临诸多新情况,有待于我们研究、解决。 (一)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项内容的规定近乎空白,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的不适应。如从现在看来,社区矫正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罪犯的社区矫正不应仅限于进行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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