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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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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被害人与被告人互动的刑事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被经常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等案件。在刑事司法中考虑被害人过错,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更加公平公正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审判实践对于被害人过错由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存有司法恣意的嫌疑。究其缘由,除了我国偏重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之外,主要还在于对被害人过错认定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困境,因此,探讨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化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飞车夺取案件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是否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犯构成的既遂、未遂标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不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区分故意、过失。  相似文献   

3.
刑法语境中的“致人重伤、死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典多处使用了“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 ,看似简单 ,实则复杂。在规范性质上 ,具体表现为结果犯中的构成要件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 ;在刑法价值上 ,既影响定罪 ,又影响量刑 ;在罪过形式上 ,又有单纯故意、单纯过失、故意与过失相混合三种类型。并且 ,刑法中的“致人死亡”不应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过错是多部刑事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其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缺乏统一的认定尺度,公检法对该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且易导致量刑失衡。应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存在的基础上,从其主观罪过、行为程度、侵害客体、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角度予以细化考量影响被害人过错的因素,并通过数理化模型来分析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作用,从而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实现罪刑相当。  相似文献   

6.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其特定的内涵,本文从互动论、谴责性降低理论和量刑理论三方面论证了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的量刑意义,同时参照域外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量刑现状对司法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从而指出将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量刑法定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属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相对的必要要件,致人死亡结果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必要条件。蒙骗行为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中承担刑责的基本行为,蒙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非直接关联性,蒙骗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或被蒙骗者的企图是其形成主观罪过的基础,蒙骗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只能是过失的心态。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中,人们往往看到的是加害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却看不到有些案件往往是因为被害人的主要过错而引发的这一客观事实。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客观、公正地对待这一因素。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因被害人主要过错而引发的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条款。  相似文献   

10.
对特异体质介入的轻伤害事案的分析,可以归结于特异体质介入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行为人是否应对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存在过失这样两个方面。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较判例一贯采取的条件说之立场,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具妥当性。此外,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肯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存在过失,也应当是合理的。最后,从我国刑法第26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刑配置来看,既有的司法实践做法不利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故而亟待改变。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着不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案件常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中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在刑法理论界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则颇具争议。应当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进路肯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需防卫意识,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具有侵害意思时并不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的观点,更进一步能够得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包括犯罪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以及犯罪过失。厘清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方向。  相似文献   

12.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3.
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巨大逻辑反差导致刑法上的定性困难。"轻微暴力"的内涵排除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定性的难点在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应注重考量被告人实施具体行为时是否对危害后果具有预见能力,探究是轻微暴力还是身体异质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或直接原因。依据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可分为:(1)被害人在行为人轻微暴力下导致的疏忽性致人死亡,(2)身体异质的被害人在行为人轻微暴力刺激或诱因下引发的死亡。可将前者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定性为意外事件。  相似文献   

14.
当前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使人们日益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然而,实际上,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无责的。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起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负有很大的责任。刑法学理论、犯罪学统计数据、国内外的立法司法例都为被害人过错应成为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了更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问题法定化。  相似文献   

15.
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之前实施的、直接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促成作用,并且具有不正当性的行为,可以从主体、行为、时间、作用、性质五个特征进行把握。以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被害人过错区分为迫发型过错、激发型过错、引发型过错、同意型过错四种类型,从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教义学在刑法理论中的深度发展,推动着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传统观点对于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量刑的根据问题,主张责任分担理论或者可谴责性降低说。这些学说不仅本身解释力有限,而且对各种被害人过错缺乏普遍适用性。将被害人过错予以类型化,区分为导致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过错和导致犯罪结果的被害人过错。前者以改造后的责任分担说来解释,后者以应保护性丧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释。为了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的需要,须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将被害人过错分别类型化为阻却构成要件、影响违法和影响责任的被害人过错。  相似文献   

17.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于医疗过失之证明,不能直接适用一般之过错侵权责任,令原告(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采用特殊之规则以减轻患者一方关于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为衡平医患双方之权益,削弱医方在医疗诉讼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对医疗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方就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未来的民法典制定应当吸收过错推定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可灵活运用多种规则来分配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近日开始试点的《人民法院奄刑指导意见(试行)》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粗略地界定为“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这并没有真正解决细化量刑、准确量刑的问题,也没有为“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一呼声带来希望.从理论的角度考虑,以刑事被害人过错程度为区分标准,应该将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分为完全责任、重走责任、较大责任、一般责任和“拟制责任”。过错责任的细致、明确划分.是人民法院恰当准确量州的基础,也是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准备和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9.
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对"民间矛盾"的理解过于泛化,这一死刑控制的政策性因素初衷虽好,但不应越过法规范与具体案件直接对接,纯粹的政策适用往往缺乏可解释性、说理性。不予限定地运用"民间矛盾"为个案中的死刑限制做背书并不合适。应当将此通过被害人过错的改造还原为一个规范性的教义学上的法律概念,在排除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不应援引这一规定作为独立的从轻依据。在有责性层面,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可以成为限制死刑的教义学依据,在于其能够影响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并且能够增加死缓甚至更轻的刑度的可接受性,进而颠覆"杀人偿命"的固有思维,对命案中的死刑限制具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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