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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阳恩钱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13-15
父母责任的效力是责任实施要素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父亲与母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与负担关系.其中,父亲与母亲应作为整体但却不负连带责任,责任的负担以拥有监护权并事实上能行使监护权为限,允许父母一方以已尽监护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对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有过失的父母应与之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进行内部求偿;在父母与第三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应严格按自己责任原则,未成年子女无需承担父母的共同过失.父母也无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过失. 相似文献
2.
欧阳恩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49-50,18
父母责任的效力是责任实施要素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父亲与母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与负担关系.其中,父亲与母亲应作为整体但却不负连带责任,责任的负担以拥有监护权并事实上能行使监护权为限,允许父母一方以已尽监护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对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有过失的父母应与之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进行内部求偿;在父母与第三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应严格按自己责任原则,未成年子女无需承担父母的共同过失,父母也无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过失. 相似文献
3.
李明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3):118-120
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中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保护的力度不大,有些立法甚至没有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为了实现离婚后监护问题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4.
牛春燕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5):143-149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两种不同立法例的典型代表。前者将违法性与过错明确区分,后者只规定了过错要件;前者以权利为侵权法体系的核心,后者以义务的构建为侵权法的重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种立法例在法律适用中都各有利弊,应相互吸收以完善制度的构建。我国将来制定侵权行为法时,应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以及现实的国情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5.
李建洲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均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相应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在监护能力、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监督、监护事务的有关程序等监护制度的基础和必备内容方面都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本文仅针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财产监护职责上的立法缺失,借鉴其他各国或者地区在财产监护方面的经验及其做法,在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职责、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职责、明确规定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财产监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韩冰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4):102-105
目前我国婚姻法缺乏有关离婚时子女监护问题的完整、系统规定,现行法的诸多内容残留着"父母本位"痕迹,不符合21世纪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借《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我国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7.
陈群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76-79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规定,在坚持离婚后父母共同监护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将监护视为父母的权利的先天不足和规定不够详细、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等具体问题,需要从根本性质进行改造,从具体制度上加以完善。本文拟从父母监护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主要方面提出若干主张。 相似文献
8.
郭瑞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4):109-112
澳门开埠400余年,中西文化相互交融,共同促成了澳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两大理念:“权利平等”、“国家亲权”。这两大理念贯穿于澳门《民法典》、《家庭政策纲要法》等法律法规法令中,并推动形成了澳门独特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主体与内容。借鉴澳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经验,对推动和促进我国内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李明建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2):92-94
婚姻的解体,必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尽可能保护其利益少受或不受侵害.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实现其利益最佳原则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理论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立法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6,(5):41-48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因其特殊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而备受关注,但在该义务的主体、阶段、内容等问题上却陷入了混乱。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公民亦可称之为受教育者,父母、社会、国家均只是受教育者受教育义务的承担主体。受教育义务阶段不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而是伴随受教育者终身,其性质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更非宪法义务。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父母负有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律义务,但该义务的实现以国家的义务履行为前提。在保障子女接受全国性一般水准的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应尊重家长的教育权。 相似文献
11.
欧阳恩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4):24-31
父母责任的构造 ,指父母责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以主观性价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由权 ,与客观性价值———损害填补与预防损害 ,两者的统一 ,以及合理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构成价值要素 ,将责任严格建立在父母违反事实存在的监督义务基础之上 ,在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他人损害时 ,父母作为整体就自己的过失负责。我国现行立法、《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等理论学说强调对损害的填补 ,着眼于父母子女关系而采严格责任原则 ,其合理性值得反思 ,逻辑上也存在矛盾 ,父母责任制度势必要求整体重构。 相似文献
12.
李玛丽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6(2):130-132
历来基于家庭教育的内容人们总能达成较一致的看法,而教育的结果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家庭教育方法。文中从以身垂范、时时督促和明示读书法等三个方面充分挖掘《曾国藩家书》中蕴含的宝贵家庭教育方法,以给现代家庭教育带来有益的启示。亦求在如今各种托管班盛行的风气中,能使为人父母者意识到最好的托管就是家庭,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相似文献
13.
调查发现,小学生家庭教育对其校外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一,家庭教育方面:父母亲对小学生子女的教育方式有所不同;父母对子女的期望不同,子女所受到家庭束缚的程度也会不同;面对子女和工作,父母绝大部分奉行子女优先原则。第二,校外生活方面:小学生的校外生活还是以学习为主,娱乐时间相对较少。第三,家庭教育对其校外生活的影响方面:父母教育方式对小学生校外生活类型有显著影响;父母期望不同,小学生的校外学习方式也会不同;母亲教育方式对小学生校外生活满意度有显著影响。 相似文献
14.
王广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1):140-155
《民法典》已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原则情况下,应当重视法律内续造,从民法与特别法衔接以及法律条文内在含义的体系解释视角使《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监护履责施加必要监督的含义更加清晰。按照人身监护的功能主义解释立场,探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委托照护、临时监护可能具有的监督含义,以分程度的多元化监护监督措施改善单一依赖监护权撤销的功能不足。从未成年人优先价值位阶、法定代理内外部关系、发展性亲子关系等不同侧面完善“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不完全法条的解释,以规制财产处分效力间接形成监护监督效果。通过阐释强制报告、家事关系调查和督促、支持起诉的程序机能,进一步释放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王成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34-40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许婧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2):96-101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调研情况看,造成目前抚养费纠纷不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当事人的职业和收入状况,深层次的原因既有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方面的缺陷,又有思维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夫妻离婚后矛盾积聚并恶化产生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法院应对审理好抚养费纠纷案件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17.
吴云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8):27-29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继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的继子女,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可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解除。 相似文献
18.
李素菊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5(3):11-15
首都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现状,从家庭教育看,亲子联系频繁、父母对子女有着极高的期望值,子女尊重和采纳父母意见,同时又有着自主意识,但在亲子情感交流上存在着问题;从学校教育看,小学生热爱祖国、立志成才,遵纪守法、互相帮助,学校发挥了教育主渠道的作用;从社会环境看,小学生知荣辱、讲公德,成长环境也不断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19.
何少峰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8,(1):23-25
"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在客观上表明,父母无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之责.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文章分析了当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强化父母对孩子的法定监护职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尤其是明确受托监护人的条件、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20.
张振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1,(3):65-68
在高房价的重压下,受中国父母为子女"成家立业"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试婚、合同夫妻、借婚姻敛财等现象逐渐增多,传统婚姻家庭结构遭受极大冲击,引发了大量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纠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对部分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实际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