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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正当防卫二元论的观点具有借鉴性,在对其修正的基础上,将法秩序维护、利益保护分别归属于正当防卫的功能论、正当化根据论,前者对应于正当防卫认定的客观条件,即排除公力救济优先的同时,确定防卫起因的可允许范围;后者对应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条件,即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限度、防卫对象等条件的判定。同时,正当防卫的功能论、正当化根据论及其对应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认定具有位阶性,在排除公力救济优先、可允许的正当防卫之内,应当原则地、不设附加条件地承认行为的防卫性,纠正司法实践中片面否定防卫性质、将正当防卫降格为被害人过错的不当操作;在肯定行为防卫性的基础上,进行第二个阶层的判定,即正当化条件尤其是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根据防卫风险分配、利益衡量的分类、分级化进行统一判断,剔除公力救济优先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条件的过度否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2.
新《刑法》第二十条重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放宽了防卫限度,增设了无限防卫权,与1979年的《刑法》相比,进一步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但在具体适用正当防卫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正确认定防卫意图,准确判断防卫限度,严格把握无限防卫权。  相似文献   

3.
新刑法实施以来 ,仍然存在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或者不法侵害的界限。究其原因 ,除了有的源于司法不公之外 ,主要是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存在不同的认识。如何统一认识呢 ?一、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即界定正当防卫所制止的不法侵害 ,必须分析不法侵害的特征和正当防卫的性质、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二、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应按照新刑法放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防卫者采取宽容态度 ;公正地评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不是无限的 ,而是有限的。公民行使特殊防卫权 ,必须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 ,才不受防卫强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明确和放宽了(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其二是增设了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上述修订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诸问题的新思考。本文试图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随着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上面临的新困境与新问题,正当防卫制度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研究之热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标准问题又为其中的重点。防卫制度之适用以防卫者防卫行为的限度标准为核心,因此,从正当防卫制度防卫限度的适用标准入手,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限度问题作综述性研究,分析防卫限度标准问题研究之概况,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问题,从而对后续学者们研究正当防卫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正当防卫新型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针对新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定,对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两个新问题,即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问题进行了研讨.作者认为,在新刑法典规定下,传统的判断正当防卫之限度条件的通说--"相当说"仍应当得到坚持,"必需说"仍不足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对刑法典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妥切的概括应是特殊防卫,谓之为"无限防卫权"或者"特殊防卫权"则均有失确当.文章还对特殊防卫起因条件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认识分歧较大、较难把握的词句的内涵作了深入阐释.  相似文献   

7.
"涞源反杀案"中涞源县司法机关将被侵害人进行了预先准备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处理决定表明,防卫准备并没有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防卫人或被侵害人针对不法侵害人发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威胁,预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防卫准备工作,并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依靠防卫准备进行了防卫,成功保护了被侵害人的法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同样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不能据此认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8.
虽然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仅能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在治安案件中,受害人为抵御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同样可以认定正当防卫。同理,在互殴型治安案件中,为自保而被迫还击的一方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亦可认定正当防卫。一概排除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不仅无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也有害于正当防卫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考察2014年——2018年防卫过当裁判案例,发现我国防卫过当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于欠缺规范评价理念而未经具体判断,以持械防卫且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认定防卫过当的倾向非常明显。防卫限度的认定应分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并进行合并判断,行为限度的判断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为衡量标准,"必要限度"是指防卫措施是客观保护法益非有不可的,强调保护法益"必需性","明显"是指易于感知的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小强度,"重大损害"应界定为重伤或死亡,且为防卫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过程中特殊且重要的问题。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应确立正确的立场,选择合适的路径。法的确证同个人与超个人法益的保全结合说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充分考虑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全面地论证了未成年人正当防卫具有更加充分的正当性依据,故应据此确立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立场与标准。司法机关在选择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路径时,既应强化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标准从宽的司法理念,又应设定未成年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判断的多元衡量标准,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层次分别设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11.
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依法规范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既是正当防卫制度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体现,同时也能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被拐妇女合法权利。在拐卖妇女犯罪中认定正当防卫行为应准确把握以下因素:非法拘禁行为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能成为防卫对象;防卫限度的判断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以及进一步造成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认定防卫过当时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不法侵害的周期长度。  相似文献   

12.
<正>当防卫案件在现实中有其复杂性,防卫行为并不是瞬间完成的,如昆山砍杀案,是一个过程,对此类防卫行为进行定性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来进行。昆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对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该解释在刑事政策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法律上是值得讨论的。该案件研究的基础是于海明的防卫行为,但刘海龙的侵害行为同样是本案的关键,不能以简单的理由认定于海明的防卫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进而轻易地认定其防卫行为是一个整体。该案件的防卫行为是分阶段的,侵害行为也是分阶段的,不同阶段防卫行为对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有影响的。因此,应当分阶段分析于海明的行为,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3.
论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表面上它产生与正当防卫相似的防卫效果,但实质上它是一种不能完全排除其犯罪性质的行为。基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偶然防卫可分为故意偶然防卫和过失偶然防卫。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应在考虑行为本身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基础上,根据偶然防卫行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4.
防卫过当并不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和根据,如果确定防卫行为由于限度超过而成立防卫过当,则当然排除正当防卫的存在。防卫过当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实质定罪功能,其定罪导向意义在于,为成立防卫过当的基础行为认定为犯罪提供一个方向性引导。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排除、定罪导向和量刑参照三项基本功能在逻辑和司法适用上呈层级递进关系。对防卫过当功能层次的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把合法行为排除在先行行为之外,不仅无法圆满解决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情形,而且也不当地将合法行为和先行行为两者割裂开来。认定合法行为是否产生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义务,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判断基础,行为人是否具有义务履行能力作为现实依据,法益所处的危险程度以及对于行为人的依赖程度作为判断的实质标准。通过这三个因素的综合运用,不仅能够准确地区分合法行为与先行行为的界限,还可以有效地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行为规制机能。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着多种观点 ,但实质内容都是大同小异 ,都未能充分、深刻地阐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应包括两个方面 ,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条件指防卫意图 ,客观方面的条件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和防卫必要性 (不得已 ) ,即两个方面六个要件。  相似文献   

17.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大相径庭。在英美法系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采用主观标准,以行为人为视角,以"真诚而合理"为纽带构建体系。英美法系主观化标准的引入有利于弥补大陆法系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以防卫限度为例,行为过当说、结果过当说、二重标准说各有不足,究其原因,大陆法系在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上均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因而机械生硬。除此以外,客观标准在对假想防卫主观心态、未成年人防卫限度等问题的解决上捉襟见肘,引入英美法系主观判断标准颇有裨益。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求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即包含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防卫意识。然而,对防卫意识中意志因素,即防卫目的的要求,其本质是一种对动机的立法,也是一种道德立法。为了实现正当防卫的法确证功能及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法律只须要求从客观上看来,行为人认识到了不法侵害,实施了在允许限度的防卫行为,便足以成立正当防卫。对防卫动机过高的要求,一方面,存在难以探测行为人内心的弊端;另一方面,违背了正当防卫实现其法益保护的功能,不利于公民防卫权的实现。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不法侵害行为,便可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求。至于防卫动机,则只是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时,作为一个量刑要素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警察暴力行为通常被称为"警察防卫",理论界对其主要存在正当防卫说、特殊防卫说和职权行为说三种观点。警察暴力与警察防卫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所区分的,有必要重新定义警察防卫的概念。警察暴力行为可分为防卫型暴力行为、控制型暴力行为和制止型暴力行为。在不同情形下,警察暴力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警察在自身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暴力行为具有《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性质;警察依法以控制相对人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职权行为的性质;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暴力行为具有正当防卫与职权行为双重性质。  相似文献   

20.
论财产防卫     
财产防卫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防卫制度类型之一,也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财物的毁损或侵占行为;财产防卫的时间条件以非法占有行为结束为限;财产防卫的限度条件结合财物的价值和不法侵害的方式和强度来确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中如不含有对人身的暴力侵害,有必要设置警告程序。抢劫罪的防卫具有财产防卫和人身防卫双重性质;对入室盗窃行为可以使用致残或致命的暴力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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