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9 毫秒
1.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活跃态势,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案件数居于前列的罪名。对此,司法规则体系及时调整,明确传导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但效果尚不明显,亟须在构成要件和竞合处断两个方面作进一步强化。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就竞合处断而言,要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妥当划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准确界分其与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以共犯论处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活跃态势,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案件数居于前列的罪名。对此,司法规则体系及时调整,明确传导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但效果尚不明显,亟须在构成要件和竞合处断两个方面作进一步强化。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就竞合处断而言,要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妥当划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准确界分其与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以共犯论处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基于100份有效判决书,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类型、刑罚适用四个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考察判决书,发现了该罪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即“他人实施犯罪”的事实论证不充分、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嫌扩张、“帮助行为”的认定类型有嫌泛化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进而提出应对的主要策略,即明确“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明知”的推定标准、适度限缩“帮助行为”的司法解释和统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从司法适用角度来讲,该现象有悖于健康、正向、精准的犯罪打击预期态势。伴随着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司法实践对本罪适用产生了一系列难题。如何从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上实现实质入罪和实质出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基于当前网络犯罪频发的背景,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总结司法疑难问题,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细化犯罪认定方式,进而为探寻本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后续配套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打击日益猖獗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实务经验分析发现,该罪在司法适用和刑法规制上,仍存在困境。通过节选114份相关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引述个别判例裁判观点,总结造成上述困境的“致病因素”,即系“明知”过于认定主观、“帮助”情节标准差距、“上游”犯罪论证不足,上述“致病因素”最终致使该罪沦为网络犯罪的兜底处罚。要解决上述困境,应在锁定上述“致病因素”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直接措施改进该罪的司法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考虑长远措施以完善该罪的刑法规制设置。以期在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实现“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从早期的罪性之争转移至探究本罪的解释与适用,主要是"明知""情节严重"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解释与适用。本罪的"明知",仅指明确知道,在行为人否认"确知"或辩解仅"疑知"时,应结合相关认定标准,通过司法推定方式证明其"确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非法获利状况、帮助行为情况、帮助下游犯罪造成的损害以及再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关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不应对此处"犯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最终仍应根据本罪第3款规定择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新增罪名,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不能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后具有了独立化立法属性的同时,其作为帮助行为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能绝对独立地脱离于被帮助对象。司法实践中,应当同时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和依附性,通过“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强调依附性和帮助属性对本罪独立性外延的限缩,关注被帮助对象是否实际利用了帮助行为产生的作用力,不能仅基于违法数量的叠加而将帮助违法行为径直入罪,且应允许对本罪“积量构罪”推定规则的反证。  相似文献   

8.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子数据的产生,各种互联网技术和软件的大量使用比如大数据、互联网平台等,也丰富了电子数据的形式和数量。然而,我国有关电子数据的证据理论和实践应用仍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中有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认定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审查规则、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技术四个角度来分析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一般方法,并分析具体类别的电子数据的认定方式,最后创设性地提出了以引入第三方证据保全机构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9.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施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始走入公众的视野。这是立法机关遏制网络犯罪猖獗态势,保障公民生活安宁状态,助力创业创新发展的必然之举。为了实现该罪名的应有作用,有必要阐明刑法规制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原因和路径。从分析当下我国网络安全的现状入手,梳理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并结合立法参与者提供的立法理由来探寻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因。同时,通过解构现有刑法理论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体系定位,并借助同中立帮助行为的界分,与既往司法解释的关系,来廓清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路径,以期能够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0.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因网络犯罪行为较为隐秘、银行流水走向复杂等特点,对于非法资金存在综合认定方式应用障碍、刑事推定正当性有待探究、刑事推定具体规则有待明确等困境。对此,需完善非法资金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对非法资金认定可以采用刑事推定,但应当确立控方承担兜底证明责任、辩方承担产生“合理怀疑”说明义务的基础规则。帮信罪中的非法资金认定规则,包括:单向流水确定规则、综合认定时点规则、多重比对剔除规则、资金混同区分规则。通过这四项具体规则,避免数额认定的恣意性。  相似文献   

11.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伊始,学界聚讼纷纭。基于此,可在明晰帮信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将本罪界定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剖析作为本罪核心要件的“明知”和“犯罪”,得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部分、“犯罪”应被解释为“符合犯罪行为意义上的广义犯罪”之结论,实现对本罪司法适用环境的优化,提升本罪定罪量刑之效率与精准度。  相似文献   

12.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根据16个该罪判决样本的分析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程度等问题上尚有诸多问题。非法持有罪的认定应当以其三个性质为基础并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宣扬、煽动等目的,尤其应当注意法院对非法持有物品的独立审查地位及网络空间中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区别。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更加细化具体如对电子数据应当重点审查实质内容即字符数、时长,"多次持有"可以"两年内持有三次以上"作为认定标准等。设立本罪是为了预防,而持有本身并不侵害法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平衡公民自由与刑法保障社会安全的关系,避免对本罪过度反应。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三种网络犯罪,旨在规范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在法律适用中,应合理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来源与内容;应将第287条之一中的"违法犯罪"解释为"犯罪";应以行为人对于他人犯罪是否具有认识来界定中立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之间的区别。同时,应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体是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仅限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不包括"应知"。为此,就要清理同新增网络犯罪条款存在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4.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是要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分类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审查全案、认定事实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从物证、书证的审查;言词证据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审查;勘查笔录的审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这五个方面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技能进行分析,有助于证据审查技能的共同提高。  相似文献   

15.
根据依存信息技术、依存系统封闭与否等标准,电子数据有多种分类方式,不同类型电子数据以及不同条件下的同类型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认定方式方法截然不同。亟需对电子数据进行精细化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电子数据取证与认定规则层次化构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将不同种类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方法具体化。针对在封闭计算机系统与开放型计算机系统的条件下的取证规则分类进行设置;针对人工输入型与非人工输入型证据的认证规则分类进行设置;根据电子数据内容的隐私性进行分类。  相似文献   

16.
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形式应运而生,而在发生纠纷时,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如果成为证据又应当如何确定其证据力、证明力,如何进行质证、认证,适用怎样的审查判断规则,都成为证据学当中研究的新问题。而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律规范明显滞后,这是一个无法回避而又必须加以正视的现实问题。电子数据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作为证据使用,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各国对解决这一问题都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我国也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了一定的努力,对此,文章从法理基础、证据归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最终的审查判断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尽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增设迄今已三年,但该罪的司法适用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解决的疑难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该罪的罪名确定、构成特征、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等司法适用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委规范分析,以期能对该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从数据到证据--浅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电子证据的收集入手 ,将电子证据的收集分为技术性收集和法律性收集 ,对电子证据从数据走向证据的过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分析中 ,笔者将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和潜在证人对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作用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9.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摆到了理论和实践面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涉及何为“非法证据”、认定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哪些诉讼阶段可以审查证据合法性、审查效力如何认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分类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关系到能否正确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真正规范侦查行为、减少冤假错案、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0.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