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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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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诉源治理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动检察是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和构成要素的实践机制,其切实迎合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职能,能与时俱进地在最大程度上释放法律监督的潜在力量。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基层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为契机,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化、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是顺应数字时代新形势、贯彻落实“六个必须坚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实践,表明了数字技术在检察实践、理论、制度等不同维度层面的运用。基层检察院应当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强化数字检察理念,探索数字检察增益检察管理、助力办案监督、推进诉源治理的路径,贡献基层检察智慧。  相似文献   

3.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一般认为,其原因可能是检察建议本身质量不高,也可能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不足,还可能是检察机关内部机制不协调、外部沟通联络不足,但这些观点经不起推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之所以存在刚性不足,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自身角色定位不准,建议书存在逻辑错误;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要件缺失;检察建议没有效力终期。对此,实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刚性,一方面不要把工作重点聚焦于检察建议这一工作形式上;另一方面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问题分类、方法分类的思考方法,分别运用法律思维和政治思维,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重构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形成“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合力。但实践中存在着“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一体履职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所呈现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特征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融合履职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在现行三大诉讼分立体制以及相关理论无力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检察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创新,构建融合履职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企业犯罪数量呈增长状态,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犯罪形势更加严峻。鉴于当前民营经济本身具有的重要性与脆弱性双重属性、在刑事合规领域适用检察不起诉权的有利契机以及刑法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介入的强制性与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刑事合规评价的落实,帮助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基于检察实践的经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与其强制措施的轻缓性、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来促进刑事合规制度与相关落成制度的衔接,并推进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检察环节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体现出总体适用率偏低、适用范围较窄、量刑建议质量欠佳的初级阶段特征,价值功能尚未充分体现。通过成本—收益方法分析,目前该制度对被追诉方和检察机关的效益激励不足,因而仍存在适用乏力的现实情况。未来应当以量刑精准化与减让梯度化为目标改良量刑建议,切实保障被追诉方的知悉权与救济权,进一步发挥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功能,通过强化对量刑协商双方的激励进一步深化制度适用。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分别呈现出“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的不同特质,两项改革的同时推进引发了法检两机关认识上的分歧。分歧主要体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不同理解上。量刑建议的“权力化”“精准化”和“软约束性”等特点导致“一般应当”这一具有“协商”性质的规定与当前刑事诉讼结构不能实现整体的制度兼容。为了协调推进两项改革,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同时也要保持检察谦抑,审判机关要坚持独立裁判原则,同时也要尊重控辩合意,并加强诉讼文书的说理,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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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法治轨道上的现代化。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体现,刑事检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事检察现代化是“中国式”和“现代性”的有机融合。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应当立足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推动制度机制创新完善,适应数字化时代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以刑事检察现代化推动法治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作为“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诉源治理是目前法院实现源头解纷的方向,但实践中出现有损法官中立地位、架空立案登记制度等异化风险。用功能分析视角分析法院在诉源治理下的正功能和反功能、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发现以法院为主导的诉源治理不利于法治发展,有损法律权威。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纠纷解决功能可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替代,而其裁判功能为不可替代功能。通过加强法院与多元解纷机制的互动、实现司法工作在社会网格的嵌入、建设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运用案例指导制度等路径,实现社会纠纷的源头解决。  相似文献   

11.
从美国轻罪治理体系入手,探讨了美国轻罪治理体系中的错案问题并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指出中国轻罪治理体系中存在认罪认罚从宽价值受限、检察院与法院行权失当、律师帮助效果有限和附随后果问题未被重视等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提出从轻罪羁押制度、从宽量刑制度、法院审判质效、律师帮助效果和前科消灭制度等方面完善中国轻罪治理具体路径,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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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包容关系论、交叉关系论和并列关系论的方法论,不能为司法实务将自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自首与认罪认罚混同裁量的存在论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范文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文义基础和司法存在论(如何存在),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界定为两个并列、双向选择关系,既可以减少事关两者关系的理论之争,也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前者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内容与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功能的并列。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双方主体的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后自由地选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程序启动后,增加了认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程序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效用做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评价。  相似文献   

14.
作为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日益受到重视,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制度优势。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授权范围不明、受案范围有限,公共利益受侵害的判断标准不明,案件线索少、调查取证困难,涉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对象确定难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和未来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化路径是,拓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公共利益受侵害的判断标准和起诉对象,拓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和调查手段,加强内外机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相似文献   

15.
监督目标的同向性、监督对象的特殊性、监督优势的互补性使得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构建具备了现实基础。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应坚持权力独立行使、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等一系列原则;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打击腐败犯罪效率的最大化;应以权责明晰、运转顺畅、程序规范、权利保障为构建标准。具体到操作层面,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刑事立案的主体及时间节点;明确监察机关级别管辖的范围;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以及完善逮捕后讯问、换押、线索移送等其他技术性细节。  相似文献   

16.
检察案件管理是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新时代检察案件管理应当符合检察权本质属性,促进检察权按照积极能动、“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化”的新要求运转;要服务和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补齐目前检察案件管理的短板弱项以及促进数字检察办案。由此,新时代检察案件管理是多面向的,具有类案化、协同化和预防性特点,重要检察案件管理行为要予以法律职权化,检察业务数据管理需要升级为检察业务数据治理,需要运用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组织行为和管理职能理论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丰富思路,建构新的检察案件管理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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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从监督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到"一手托两家",促进依法行政,建议从"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监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监督的范围及对象、监督的方式及手段、监督机制的构建等方面对狭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位与界限进行探索,从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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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社会建设的背景下,社区治理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各社区成员或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在自由联合基础上的社区自治。社区治理离不开法律的作用。法律又包括软法和硬法两种具体的规范形式。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软法和硬法虽有着不同的分工,但二者应该相互支持与合作,实现有机衔接。为此,应完善软法和硬法各自的创制机制,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实现二者的交融。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增强则是实现软法与硬法在社区治理中有机衔接的根本因素。  相似文献   

20.
检察制度因应国家权力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变迁而发生深刻变革,公益诉讼成为这一变革进程的突破口和发力点。检察公益诉讼在交出亮丽成绩单的同时,也浮显出发展不均衡、协作有困难、衔接不通畅等诸多实践难题。以中国特色法律监督理论为基础,引入结构功能主义积极元素和理论特质,建构一种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对走出现实困局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反对将法律监督碎片化和泛化,倡导法律监督概念的法定性、法律监督内容的均衡性、法律监督程序的关联性和法律监督价值的完整性。基于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观的指引,可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公益诉讼均衡发展、公益诉讼秩序调控、公益诉讼价值衡量等方面依次建构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供给机制、整体推进机制、协作衔接机制和质效评估机制。通过理论优化和机制完善助推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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