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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宁政办发[2014]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控制财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贵州政报》2022,(7):44-49
<正>黔府办函〔2022〕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3.
《贵州政报》2023,(1):62-66
<正>黔数〔2022〕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运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川财规[2021]6号各市(州)和扩权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有序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6.
正黔府办发[2020]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6月2日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7.
《湖北政报》2022,(22):8-11
<正>鄂财债规〔2022〕4号各相关金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保护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湖北省财政厅对《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债发〔2019〕3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8.
<正>鲁政办字〔2022〕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生态环境要素保障,  相似文献   

9.
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  相似文献   

10.
<正>黔府办函[201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1.
《贵州政报》2023,(2):23-30
<正>黔府发〔2022〕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更好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  相似文献   

12.
<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丁雄军(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张平(省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晏婉萍(省财政厅副厅长)龚雁(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相似文献   

13.
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14.
《贵州政报》2023,(3):14-18
<正>黔府发〔202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月12日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参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贵州政报》2016,(4):45-49,78
正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正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8月14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正>青政办〔2017〕2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关于《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17日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  相似文献   

18.
<正>杭政办函[2014]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8月5日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  相似文献   

19.
正黔府办函[2015]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20.
正黔府办函[202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3月18日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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