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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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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影响该罪刑事政策选择的因素包括刑法的谦抑性、金融管制的缓和趋向及选择性司法的负作用。未来我国对该罪的刑事政策取向为:重新确立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确定性并制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立法上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部分案件的判决出现很大的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大化导致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界定。  相似文献   

3.
通过研读2019年南京市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刑罚、行为对象规模、争议焦点等等方面的特征。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存在规范性、资金用途定性、涉案金额认定等困惑。树立精确性裁判理念是解决判决书规范问题的根本。避免正常生产经营的融资行为入罪化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抽象法益观具体化,戒忌结果导向法则。"不特定对象与金额"的判断的重心应由被告人层面转向被害人视角,以投资人认知水平和经验为基准。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增加,而其中有不少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其中,首先应该确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同时,通过介绍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出满足条件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5.
我国金融融资较高的准入条件,迫使众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融资渠道,从而走向民间融资道路。但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促使金融融资案件频发,尤其动辄入罪的高风险使民间企业生存空间越发窄小。针对我国刑法条文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威慑,有必要在理论路径中对诸多疑难点解释清晰,真正区分出民间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8.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制的“常客”,显然,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扩大化地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正是其自身缺陷的产物,而这一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经济生活的进行.因此,应当从“以从事非法的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的角度认定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建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该罪法条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三款。  相似文献   

11.
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范围,无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法体现刑法将集资诈骗罪类型化的规范保护目的,也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可行之道。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社会公众")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对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严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缘由在于:非法吸存或变相吸存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容易滋生其他严重犯罪;损害了社会的诚信机制。但这样的严打降低了本罪的入罪标准;导致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使本罪成了新的"口袋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准确界定"公众存款"、"非法吸存"、"变相吸存"的含义;需要将本罪的目的限定为吸存用于信贷。  相似文献   

13.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1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法律条文表述简单、犯罪客体认定混乱、客观行为特征非法性规定笼统、利诱性认定有失准确、公开性认定虚化以及社会性外延模糊等状况,导致司法认定范围不断扩张,致使正常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存在刑法规制的风险。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该罪犯罪客体应限定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对客观行为要件特征要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认定,以此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金融机构或工作人员向客户开具的存款凭证形式上的真实有效性及主观上真实存款意思的存在是客户资金成为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的前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犯罪的区别不在于客户资金是否具有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性质,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并将其归个人使用的,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应适用重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民营经济的现实融资困境与民间资本增值渠道不畅通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市场金融制度不完善的一大重要体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的"井喷式"增长则是这对矛盾激化后的直观反映。从该现象发生的原因、刑法的干预限度以及刑罚的实际效果可以看出,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范围实属必要。提升民众投资理性,以类型化的行为方式实现该罪的刑法理性,具有方向上的正确性和实践操作上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北京地区高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行为模式和犯罪成因上都具有独特性,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本罪的司法认定。从认识层面看,非法吸存入罪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措施,以放贷为目的吸存、以吸存为业、不顾风险吸存用于实业的行为均应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从实践层面看,打击非法吸存犯罪存在取证、定性和追赃上的难题,需要社会与司法形成合力,加强综合治理。放松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打击不仅无助于解决民间融资的困境,反而可能进一步恶化民间融资的秩序。  相似文献   

19.
为分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不法集资行为带来的饱受争议且与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不明这一系列问题,进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采用实证、归纳总结、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展开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各种问题,拟定用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取而代之,详细具体地描述了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举措不仅将非法集资行为与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分开,而且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犯罪所组成的罪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大罪名。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入罪,可根据是否具有"吸款"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意图以及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三段式梯阶。对非法集资犯罪应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立法、良性的宣传和规范的管理,来铲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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