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责任履行的顺序性”是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现有理论对补充责任“顺序性”的程序法论述并不全面。案例分析表明,侵权补充责任诉讼程序趋向简单化、任意化。为满足补充责任的“顺序性”特点,应遵循审执分离的诉讼二阶构造,区分责任的确定程序与责任的实现程序。在责任确定阶段应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原则,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起诉对象。同时,基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可适当限制权利人主观放弃起诉直接责任人而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这一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应设置具体条件,允许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作为实现补充责任“顺序性”的例外。在责任实现阶段,应严格遵循执行顺序与执行穷尽原则,并在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保障补充责任人的顺序利益。  相似文献   

2.
张海燕 《中国法学》2020,(6):183-204
补充责任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民事共同责任类型。实体法赋予补充责任的制度内容需经由特定司法程序予以实现,但实务中补充责任的实现程序存在诸多困境,比如诉讼形态不统一、判决书主文内容不规范以及补充责任承担条件的判断程序缺失等。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实体法规范的模糊不定和程序规则供给的严重不足,故有必要从实体法创设补充责任的价值功能出发,在解释论视角下建构符合补充责任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程序实现机制:在责任确定阶段,涉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形态应被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书主文应体现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为扩大诉讼制度的纷争解决功能,可在诉讼中为追偿权的实现保留空间;在责任实现阶段,应为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补充责任承担条件在不同阶段配置适当的判断程序,并应使补充责任人于担责时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此外,要确保补充责任程序实现机制建构的科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实体法应形成关于补充责任的统一规则,厘清补充责任与其他共同责任类型的边界。  相似文献   

3.
刘璐 《法律科学》2009,(5):165-168
执行担保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担保债务是已具备执行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债务,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担保。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自应践行一定的公示手续,如设定质权,则应交付动产或权利证书;如设定抵押权或部分权利质权,则应登记,否则执行担保无法达成其目的。执行担保的实现应当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补充债务的实践形态可以划分为两大理论类型:既有先诉抗辩权,也有追偿权的情况当属于完全补充债务;无先诉抗辩权或者无追偿权的情况则可归于不完全补充债务。补充债务在侵权法领域的扩张使其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了竞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补充债务一般要比不真正连带债务更加合理和经济。在大陆法系传统上由不真正连带债务单独调控的领域现在应改由两种规则分工配合:补充债务是原则,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则应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意大利民法理论上有关补充债务性质和先诉抗辩权的学说,《瑞士债法典》有关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以及德国民法上的多数人连带债务的级别或顺序理论为我们构建补充债务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朱禹臣 《法学家》2022,(5):163-176+196
作为保证关系备位性的体现,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有调整履行顺序的功能。从诉讼进程入手,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存在起诉说、诉讼说、执行说和综合说四种选项。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应以体现备位性为目标,结合实体与程序要求,还需保障实体公正和效率。起诉说阻碍债权人在先针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阶段无法充分提出证据、开展辩论,法院难以准确识别合同性质,有损实体公正。诉讼说借助附条件判决,区分主客观消灭事由,由诉讼和执行程序分别处理。执行说可以暂时阻碍执行力,却考虑到执行法院无力审查先诉抗辩权的放弃行为,如以确认之诉或执行异议的方式扭转,会增加程序成本。综合说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权利失效理论。综合而言,诉讼说对现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时兼顾实体公正,是合宜的选择。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可以成为其他法定补充之债的规则供给。  相似文献   

6.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司法解释》)2014年6月6日生效,至此,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为上述司法解释所明确。那么,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相应的应如何理解,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对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7.
李春双 《法律适用》2021,(3):127-137
基于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另案生效裁判原则上对本案执行并无排除效力.但由于确认裁判的对世性,该生效裁判对本案执行具有一定阻碍效力.同时,另案生效裁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定位为关键证据,其并不具备直接排除执行的效力.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官须依照确权——权利对比——禁止性因素排除的三步思路进行.另案生效裁在权属认定、权益衡量和...  相似文献   

8.
文章试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执行难原因剖析、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展开系统研究,提出了调整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明确强制执行机构、试点实施判决前财产调查与保全制度等,以期为刑罚执行领域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9.
王潇  罗婧 《中国公证》2012,(7):27-30
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关注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公证赔偿问题一直有多种说法。观点的众多,加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错误或不当的公证行为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索赔而得到救济。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证制度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发展,公证赔偿问题始终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11.
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对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从立法规范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而提出了解决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内容执行难的八项措施,如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多方面强制财产刑执行、强化侦查机关扣押财产的职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侵权补充责任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侵权民事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种类型、两种典型形态;侵权补充责任的边界有两条,一是定性边界,一是定量边界,厘清边界旨在避免侵权补充责任的滥用;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结构为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受害人起诉直接侵权人后,若未获赔偿或未获全部赔偿,可以向补充责任人提起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和抗辩权。  相似文献   

13.
使用人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使用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因而其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学说上对于使用人责任中的关键要件“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的发展历程来看,当侵权行为发生在交易领域的,采取行为外观说较为便宜;发生在非交易领域的,则应采取内在关联说。  相似文献   

14.
国际社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纠纷案的审判出现新动向,即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一案中,判定华为侵犯了无线星球的两件英国标准必要专利权,并主动裁决无线星球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条款,如华为不接受该合同条款,则法院颁发的禁令生效。从比较法的视角看,除了英国法院以外,世界主要国家的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不会主动为案件双方当事人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情况下裁决全球费率不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本意。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费率的确定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人商业谈判的范畴,司法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有介入的必要。域外法院裁决全球费率给我国无线通信企业的发展以及司法管辖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我国应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5.
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上的现有侵权补充责任分为不作为补充责任、受益补充责任和监护、抚养补充责任三类。不作为补充责任的赞成理由并不妥当,非但如此,该种责任违背自己责任的理念,使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失衡,因而并不合理。适用补充责任,要求补充责任人不具有一般可责性且受害人承担先究成本具有合理性,这使得监护、抚养补充责任失去其合理性。受益补充责任符合该要求,救助行为中的补充责任、个人帮工中的补充责任和紧急避险中的补充责任均是其体现。  相似文献   

16.
17.
在坚持实体性债权的程序性实现应受时间限制的前提下,只有尚不可执行债权和可执行债权均受到类似的限制,权利实现的时间限制才是完整的。我国民事实体法中诉讼时效的限制对象是尚不可执行的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时效限制的是可执行债权。执行时效的体系地位在于,其和诉讼时效一道,共同构成了债权实现的时间限制。相比我国法分别规定了程序性的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德国法直接从实体角度规定尚不可执行债权和可执行债权的消灭时效,两者并没有核心差别,只存在观察视角的不同。当我国法律人完全接受了德国民法将债权实现的时间限制规定为实体性抗辩权的做法时,执行时效将和诉讼时效一道,共同面临着规制路径由程序向实体转化的机遇。  相似文献   

18.
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是民事财产保全程序的价值所在。但是,目前我国在民事财产保全程序的立法、司法、理论研究上比较欠缺和薄弱,实践当中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功效。为进一步推进民事保全工作,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解决纠纷、促进案件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北京高院课题组对北京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期在掌握这项工作基本情况和特点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和原因,提出建议和对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  相似文献   

19.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执行领域长期以来的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清理积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非所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可以通过该机制退出执行程序。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存在严格的证明问题,但通过证据认定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通过调查发现无执行财产,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关键。并且,可以通过探讨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反思当前执行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20.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