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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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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论与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判决的终局性表示生效判决的效力.既判力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诉讼终局点的理论.民事再审是和既判力法律效果相排斥的制度,动摇了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与民事再审制度相衡平的支撑点是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相对性.  相似文献   

2.
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之一,我国在这一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同时,既判力理论又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理论,对于其客观范围的界定就是一个较困难的议题,而且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与诉讼标的理论、"争点效"、一部请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范围也随着诉讼标的理论、争点效、一部请求的不同认定而宽窄不一.  相似文献   

3.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范围上的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4.
我国不宜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构建统一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实践中,应当区分诉讼系属与裁判效力两种路径,厘清"防止矛盾判决"与"诉讼效率"两者的关系。在诉讼系属语境下,法院具备移送管辖、合并诉讼等职权,对于"一事"的识别以"纠纷事件"标准为宜。在裁判效力语境下,对"一事"的判断应当限于经过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如果相关法律关系在前诉中并未被提出,则不能阻止当事人再诉,对"一事"的识别范围以旧实体法说为宜。的"禁止间接否定既判力"并不意味着承认裁判理由存在既判力。应当从后诉请求与前诉裁判结果的关系入手,判断后诉的请求是否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5.
一般保证关系具有备位性,直接影响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现有司法解释虽对此有所涉及,却不尽完备。若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选择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主债权关系与备位债权关系不同一,保证人和债务人利益相互矛盾,彼此行为应当独立,更接近普通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以牵连关系来解释“同种类”,或扩张“法律关系”的内涵,使之成为普通共同诉讼。若先行起诉保证人,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应当”的效力来源并非其释义书所提及的先诉抗辩权,也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实体上的备位性,其导致部分事实互通,需要一并处理。若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具有参加利益,可以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若保证人未参加,在其单独被诉的后诉中,债权人应受既判力的限制,预决效力无法影响保证人,只涉及保证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备位援用。  相似文献   

6.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美国民事诉讼排除规则是既判力理论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请求排除和争点排除两方面内容.排除规则在美国民事司法中的良好运行,根源于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司法理念乃至美国的政府结构、政府职能.反观我国,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和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既判力无法发生效力.当然,美国民事诉讼排除规则也并非尽善尽美,深入理解其制度的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真正使之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8.
公益诉讼是近年来中国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既判力、起诉主体、受案范围等相关问题需要厘清。既判力理论引发的公益诉讼效力问题,以及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分别作为起诉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是现代诉讼理论的基础性概念。从历史渊源看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承继关系 ,但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刑事既判力存在的价值根基为刑事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需要 ,其运行机制因本身的功能差异而要求不同。刑事既判力不绝对排斥再审程序的启动 ,但我国的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是一国司法判决权威的表现,而既判力主观范围(即既判力人的范围),确定的判决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效,在特定情况下,其也会向案外第三人扩张,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这种适度的扩张是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1.
台湾地区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的程序作了规定,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性利益和社会公益。对于该类诉讼的性质,存在着法定诉讼担当说与团体之固有权利说的争论,诉讼标的之界定、重复起诉行为与既判力范围之认定,以及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限制等问题,因采法定诉讼担当说还是固有权利说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及其理论探讨对于我国构建团体不作为之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效益为价值依归,其确切的涵义包括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两个层面.同时,作为一项运作性原则,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判决效力范围问题,学理上存在颇多争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采参加效力说,认为本诉确定判决对诉讼参加人发生参加效力而非既判力。在纠纷一次解决的绝对化追求下,责任追究功能成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和适用的核心,导致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参加制度发生了偏离,使得判决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难以沿用辅助参加效力。对此,有必要回归到既判力原理的立场,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形态,对判决效力范围予以具体分析和检视,以求既有制度与理论的尽量自洽。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诉讼效益原则、处分原则、既判力理论、举证时限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检讨。笔者认为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它降低了诉讼效率 ;有悖于处分原则、既判力理论及举证时限制度。因此 ,需要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如下革新 :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重新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严格规定再审审查的范  相似文献   

15.
特定性原则是引渡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引渡中,特定性原则旨在规制对被引渡人的定罪及量刑,主要目的是保护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附带保护被请求国的司法主权。引渡完成后,请求国对被引渡人的定罪和量刑应恪守特定性原则,但不应陷入教条主义,只要是对被引渡人有利的变更,都不违背特定性原则。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对被引渡人有利”,应结合特定性原则设置目的和保护利益及引渡双方国内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规定来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与执行力一元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是《宪法》第1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3条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仗。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模式界定实乃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之法教义学展开。关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学术纷争使逐步配备的立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进而出现“立法有、实践乱、理论无”的局面。二元论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虽克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小于既判力之立法问题,但存在对诉讼规范的忽视并引发“乱执行”。就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实现审判程序所认定的请求权主张,而非客观既存的实体请求权。一元论在我国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规范障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可借助一元论得以证成、赋权和反思,并被归结为权利义务承受型、诉讼实施权赋予型和执行力穿透型等扩张模式。执行力穿透型扩张未经充分的理论证成,是泛化理解和认识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结果。相反,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不仅不是执行力的扩张,反而蕴含既判力相对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接受审判之权利而直接承受强制执行,这使债权人获得了新的执行依据。  相似文献   

17.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性直接关涉到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待遇”,目前对该问题的判断主要存在着“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和“联系说”两大标准,前者的优点在于具体易操作,后者的长处在于全面而无遗漏。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判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模式选择上宜仍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为基础,辅以必要的兜底条款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民事申诉和解在本质上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契约,和解协议的效力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分析。民事申诉和解与法院既判力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契约的请求力是否违背"禁止重复起诉"原理;二是如何协调民事申诉和解之诉与法院既判之诉之间的冲突。全方位构建民事申诉和解制度,明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9.
公益诉讼裁判的法律效力及其延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裁判法律效果的实现及其延伸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的难点问题,本文区分群体性、个体公益性诉讼的不同模式,分别从既判力主观扩张、预决事实拘束力、判例效力和判决执行力四个方面架构公益诉讼裁判的效力体系,充分论证公益诉讼裁判效力延伸的可能性和正当性,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操作方案.以实现公益诉讼有效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价值预设。  相似文献   

20.
口供证据规则包含证明性规则和可采性规则。证明性规则是以口供的真实性为基础,体现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可采性规则是以口供的自愿性为基础,体现刑事司法对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自人权、自由等价值观念兴起后,两大法系口供证据规则的发展呈现出一条由“证明性”到“可采性”的主线,形成了以可采性为主、证明性为辅的规则。当今中国的口供证据规则主要还是证明性规则,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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