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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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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企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合规计划的匮乏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和发展。单纯介绍和移植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迫在眉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的绝佳契机和重要突破口。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都属合作型司法模式,均因预防必要性降低而得以从宽,均是诉讼经济的产物,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刑事合规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通过建立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涉罪企业合规承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合规,重塑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的角色,推动检察职能由注重事后、消极预防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成为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推动者,丰富检察权内涵,进而推动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角色的重大变革。  相似文献   

2.
企业刑事合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体现在认罪悔罪乃至认罚上。如果没有这一点,检察机关就不能允许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美国暂缓起诉制度来看,也坚持了以认罪乃至认罚为前提这一要求。应当将企业刑事合规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进行制度设计,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本身就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重新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犯罪主体的认罪认罚从宽之适用程序,解决涉案企业重罪适用合规改革的难题。同时,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第三方监管与评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思路,就无需修改《刑法》,也遵循了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在系统性。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适应中国刑事司法现状,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兼顾。证明标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元多级"的证明标准,取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模式以及案件自身特点所确定的司法要素。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实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功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及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趋势,要求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认罪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明文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定,其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障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与逻辑、案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及认罪协议的审核几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相应参考。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推向了合意式,成为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因罪刑不能交易而缺损协议的本质内容、不含证据事实而缺乏证据能力基础,因而只能是形实兼备的单方承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反悔权,但检察机关不享有反悔权,法院不得作出重于量刑建议的裁判。针对当前认罪认罚具结书缺省的内容,需要在增加风险告知书和证据目录、补充案件的重要信息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旨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衡平。随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检察机关作为该制度的参与者和实践者,应明晰检察环节该制度的内涵和原则,积极推进检察权的立法完善,以确保适用该制度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撤销案件制度是基于维护国家重大利益、打击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犯罪行为的考量而设置的。其不仅与新形势下反腐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相契合,而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然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对于撤销案件的规定存在适用条件含糊不清、审批程序缺乏可行性以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位等缺陷,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细化认罪从宽撤案的适用条件、明确重大立功所涉罪名、赋予被害人程序救济权、完善撤案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需要在"合作"与"对抗"的理论范式中进行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从协商性司法的理论范式入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遵循独特的价值目标、新的程序正义观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在此理论基础上加以推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  相似文献   

15.
关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研究目前较为不足。事实上,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表现在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解决被害人合理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在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从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着手,着眼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举措,结合现阶段在试点地区已经初步形成的成果。构建起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化、制度化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6.
从《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法院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来对认罪认罚进行界定。在试点过程中,该制度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标准不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程序不完善等。为更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从而合理适用从宽处罚。同时通过程序设计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最后通过各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简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8.
审判中心视阈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不仅应当考虑该制度在程序分流和降低司法成本方面所发挥的提升诉讼效率应有功能,而且应当强化其服务并服从于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需要的基本理念,从而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置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宏大背景中促使二者融为一体,相得益彰。本文试就审判中心视阈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分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现阶段学术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学术空白和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等价值追求,而且侦查阶段也是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一项实体性和程序性兼具的制度,厘清此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探索和完善符合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刑事案件多元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20.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效果,使得该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实质勾连。国家治理现代化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通过量刑建议规范化达致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刑事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有弊,这决定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实施限度,即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少数特殊刑事案件宜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程序维度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收集量刑事实和充分听取量刑意见,实体维度的主要内容是构建量刑建议形成的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在“三步式”量刑方法的基础上增加适用认罪认罚情节环节,形成“四步式”量刑建议的一般方法。结合某种犯罪的法益特征,以其量刑标准为根据确定基准刑,构建此类犯罪量刑建议形成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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