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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7 毫秒
1.
P2P网贷平台由于监管缺位,伴随而来的各种风险导致部分借贷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偏离了原本价值。因此,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刑事合规刻不容缓。以激励的方式减免平台的刑事责任促进平台积极实施刑事合规,通过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扩张、企业缓刑的适用、审前分流协议的引入进行我国刑事合规前期构建,再根据P2P网贷平台的特点进行刑事合规构建方案的完善。实施刑事合规可以有效加强网贷平台的管理和监督,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是对原有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根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中介服务型、担保型、债权转让型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多由我国金融体制缺陷而引发,因而需要刑法介入。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在保持谦抑性特征的同时,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仪系统和推广银行主导的"强存管"模式等方式,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  相似文献   

3.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引入我国后,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其法律风险也不断体现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不健全。文章重点分析P2P网贷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以期降低投资人风险,并对P2P网贷平台的规范运营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贡献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表现出极大的涉刑风险,整个行业相当一部分网贷平台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网络借贷存在的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此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络借贷中的扩张适用为主线,分析得出P2P网贷涉刑风险泛化的诱因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吸罪保护法益和P2P模型在价值追求上存有矛盾;二是P2P模型特点与非吸罪认定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P2P网贷行政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倾向。这些诱因必然导致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被金融垄断主义阻断及网络借贷合法性存疑。进而提出二元化治理路径:在模型维度根本转变的基础上,将P2P网贷定位为证券产品,规避涉刑基础;在刑法维度转变的基础上,对非吸罪加以法益保护思维及相应的重新界定其入罪标准,以期减少P2P涉刑风险,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P2P行业自2007年首次出现,经历了迅猛发展、野蛮生长、"爆雷"频发的几个发展时期,至今已经逐渐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但是,现实生活中,网络借贷法律纠纷仍然频频出现,其中网络借贷双方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在满足网贷平台提交信息要求的同时,也不侵犯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目前我国在隐私信息提供与P2P网络借贷业务需求之间的寻求平衡的思路主要在于:网贷平台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最大范围的风险告知;在客观上我们要为平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实现网贷平台与公安系统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记录系统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6.
监管缺位是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P2P网贷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及具有中介地位的平台三方,网贷平台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专营类犯罪;借款人与出借人利用平台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为更有效地规制P2P网贷,必须明确网贷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确立银监会的监管主体身份、加快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7.
P2P网贷平台拓展了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但因监管缺失和能量过度释放不断衍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进入整顿细化阶段,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穿透式"分类监管,对网贷平台跨界混业经营的无序状况给予有效规范。分析目前"穿透式"监管下问题网贷平台违法违规运作样态,梳理归纳问题网贷平台的数据特征,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数据化排查方法。  相似文献   

8.
"校园贷"类P2P平台与传统借贷和信用卡相比,具有门槛低、零首付、额度大、放款迅速和快捷方便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风险,并会进一步衍生暴力逼债、高利贷、非法经营、交易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切实加强"校园贷"类P2P平台监管,明确P2P平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全面排查风险,强化宣传防范和分析预警,开展专项打击,督促"校园贷"类P2P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守法经营,堵塞监管漏洞,推进"校园贷"P2P金融服务平台规范运作。  相似文献   

9.
"校园贷"类P2P平台与传统借贷和信用卡相比,具有门槛低、零首付、额度大、放款迅速和快捷方便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风险,并会进一步衍生暴力逼债、高利贷、非法经营、交易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切实加强"校园贷"类P2P平台监管,明确P2P平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全面排查风险,强化宣传防范和分析预警,开展专项打击,督促"校园贷"类P2P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守法经营,堵塞监管漏洞,推进"校园贷"P2P金融服务平台规范运作。  相似文献   

10.
目前P2P网贷行业因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刚刚起步、经营实体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极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而且打击此类犯罪也存在打击协调难、收集固定证据难等情况。但对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此类违法犯罪平台运营特点,通过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点和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它情况等途径开展侦查活动往往能取得理想效果。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P2P网贷平台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发生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其引发的风险以及监管问题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借贷的乱象。为有效打击与防范P2P网络借贷型经济犯罪,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量化理念,围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征信体系建设、刑事司法处罚等多维度地开展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自发改革、创新的产物,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既具备金融领域的固有风险,也具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而生成的新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应该坚持"非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的调整位阶,以保护金融创新为监管的出发点。对于致力于信用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应该对其资金池引入第三方托管,不应一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缔。金融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垄断性保护失去了其正当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应该以公众财产权益这一法益为指导。  相似文献   

14.
文章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83份P2P网贷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平台异化模式的定性分析和平台负债情况的定量分析以及与刑事责任程度的交叉分析,文章认为,平台异化是P2P网贷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性因素,负债规模、存款人人数和无法清偿的数额等三个因素都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影响。而且相比之下,无法清偿的数额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程度最为显著。实际上对P2P网贷平台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网贷平台无法清偿举债数额巨大,即因债致罪。这种因债致罪的司法行为逻辑,可以从司法者作为“清场者”的功能定位和对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来解释其合理性,但是从多元价值权衡和刑事民事分离的角度分析,其又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5.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创新的产物,在我国发展迅速,较好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及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民间投资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机会较多。目前P2P网贷已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其犯罪手段多样,犯罪活动蔓延传播速度快,给社会、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及我国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预防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发生,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从犯罪学角度出发,深入分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在法律、监管、行业自律等多个维度构建切实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为了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秩序,并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P2P网贷平台业及其健康运营打下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已迫在眉睫。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排查人员不但要深入了解违法违规运营平台通常表现出的特点,而且还要根据这些特点,通过调查平台的总部设置地或注册地、运营资质及经营范围、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他情况等途径进行排查。  相似文献   

17.
为了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秩序,并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P2P网贷平台业及其健康运营打下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已迫在眉睫。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排查人员不但要深入了解违法违规运营平台通常表现出的特点,而且还要根据这些特点,通过调查平台的总部设置地或注册地、运营资质及经营范围、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他情况等途径进行排查。  相似文献   

18.
P2P网贷与债权众筹等同论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的债权众筹相等同的做法,犯了混淆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债权众筹的概念的逻辑错误,误导了我国监管者介入P2P网贷的时机和策略,扭曲了P2P网贷风控制度供给与风险防范需求,引发了被监管者在《证券法》中的身份界定难题。《JOBS法案》中关于债权众筹的监管规则对我国P2P网贷来说不具有可移植性,证券监管体制也不适合我国P2P网贷的监管。为了避免等同论继续起不良作用,应抛弃该理论。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融资基本方式决定其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权属及收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支付平台参与理财项目是否规避资质要求非法经营;P2P网贷乱象丛生,设置资金池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网贷平台"去担保化"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众筹融资模式遭遇法律规定限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应秉持宽容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支持创新、鼓励发展。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借贷双方信用危机加重,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与日俱增,及时抑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以保障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已迫在眉睫。P2P网络借贷中恶意逃废债行为呈现出行为人基数大、规模化等特征,同时,也面临着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控薄弱、征信体系接入不完善、相关法律缺位、执行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及时优化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刑法规制、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提高P2P与征信系统契合度,以此保证在源头上遏制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并能及时惩处现行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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