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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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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第十四条明确我国实行监察官制度。构建中国监察官制度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可借鉴瑞典监察制度实践中关于监察官选任资格、组织分工、履职效能、职业保障等方面的有益经验,立足国情,从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人员综合能力建设,注重德法兼修,健全队伍组织体系,完善履职保障等多方面促进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监察官制度作为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构建科学且系统的监察官制度是反腐斗争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有助于构建反腐败职业共同体。监察官制度当前处于萌芽阶段,需要根据实践需求不断探索和完善。此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选拔标准需进一步具体化和提高、监察官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监察官的职业保障有待进一步提升、对监察官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提高监察官的选拔标准,将工作经验丰富和通过法考作为监察官的必备条件,完善监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和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提高监察官的社会地位,并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监督,以推动监察官队伍员额化和专业化。  相似文献   

3.
通过立法构建监察官制度是贯彻实施监察法的要求,也是监察官专业化的客观需要。通过监察官法确认监察官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框架,有利于推进监察官制度的法治化,促进监察官队伍高质量发展。针对中纪委监察官法(草案初稿)关于监察官范围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全员式”进入监察官序列的设计思路值得商榷。监察官属于特殊的监察人员,其范围应小于监察人员。监察人员也不同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适当放宽监察官任职的身份限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虽然不宜作为初任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之一,但是可在初任监察官考试时享有法律科目的免试或作为未来晋升时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4.
国家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在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但《监察法》未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规定律师介入的内容,对保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应当明晰律师介入调查程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设计,化解不利风险,寻求最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监察留置制度是对改革实践成果的成功固化,是对惩治腐败资源力量的有效整合,是对"两规"措施法治化的有力推进,承载着反腐败法治化的历史使命。监察留置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作应当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为根本政治原则,以法律保留、符合比例、程序正当、人权保障为法治原则,并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  相似文献   

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新时代国家监察机关提升履职效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适应改革的纪与法分开与融通的主动对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监察调查职能与人员专业素养之间的协调机制、监察监督与监督监察的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独立性,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相统属、监察官员逐步专职化、监察官员有独立弹劾权。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独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各种力量长期博弈才逐步实现的。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建设的历史表明,监察体制的独立离不开一元化体制,而一元化体制既有利、也有弊。地方行政操控监察是一项秕政,地方监察必须与地方行政相分离。监察官的独立弹劾权是一项很先进的制度安排,它是监察独立的重要标志。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存在若干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形势要求。为此,国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拟成立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这一反腐败体制将优化执政党和国家的职权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9.
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的监察制度的确立,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的留置措施作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成功取代了曾一度发挥重要作用的"两规"①措施。在进一步遏制贪腐现象,协助构建国家独立监察制度进程中,留置措施功勋卓著。然而,留置的监督、程序性制度的具体构建、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一年来各地对其具体运用仍存在差异。应从留置场所的选择、留置措施的监督、律师的介入、留置措施中非法证据排除、留置措施笼统性规定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应围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做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建议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加强民主监督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应包括:通过监察委员会平台更好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建议政协整体上不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建议在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增设民主党派成员.  相似文献   

11.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留置"成为监察法规定的新措施。现阶段对"留置"措施的评价更多基于现象的法解释范畴,对"留置"措施的解释力体系构建尚不充分,也就容易因先入为主的批判思维而形成误读。国家设立"留置"措施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根据腐败犯罪特点完善反腐败运行结构;二是在保证反腐败效度基础上维系政治秩序结构的稳定;三是在政治指令设限和单法授权格局下,调适程序法权威与反腐败权威在法律结构磨合中形成的紧张格局。这三个逻辑起点恰好与反腐败运行及其调查措施的法政治属性同构。"留置"作为国家推进法治反腐的重要措施,将在不同战略时期形成对"留置"的不同制度设计。"留置"措施不是对"两规"的机械替代,而是兼具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国家将在后期逐渐增塑其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2.
推进监察证据体系法治建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家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的现实需要。建构新时代监察证据体系法治要吸收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补充证据规范的内容,健全监察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中的全过程内部控制,加大外部的检察监督和探索引入律师的辩护监督。  相似文献   

13.
中国历史上稳中有变的传统监察制度形成了自己的发展逻辑。在当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发掘中国监察制度的传统资源对当今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正>我国作为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朝就形成了监察御史制度,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唐朝以后,监察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命,元明清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是由皇帝直接领导。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监察法规十分完善。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  相似文献   

15.
《大唐六典》御史监察制度初探刘树林自商鞅变法废分封而立县制,至秦始皇吞并六国建立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为使皇帝有效监督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御史监察之职便应运而生了。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是由史官职能演变而来。传说黄帝时就有史官仓颉...  相似文献   

16.
劳资均衡与劳权保障:劳动监察制度的内在功能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执法制度。作为保证劳动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制度是以用人单位为监察对象,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内容,以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基本框架的法治架构,其功能价值在于约束、纠正与惩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用人单位对违法劳动监察行为,应当享有申诉权和行政、司法救济权。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反腐败体系的构建是集历史因素和现实基础为一体的制度建设问题。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反腐败体系构建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辅之以国家制度和社会机制,共同搭建起综合的反腐败体制。在反腐败具体政策制定或行为选择上要以反腐败的“价值逻辑”为基准,以“对策逻辑”为辅助,达到长远规划与现实目标的结合,避免要么眼高手低、要么急功近利的反腐脱节。  相似文献   

18.
清代从监察体制、监察运行机制、监察范围以及监察官职责、监察官员的管理等方面全部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的最高阶段,清代监察法的技术性成果值得借鉴。对清代监察法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政治制度决定了监察制度与监察法之兴废;立法的目的决定了法律的执行效果;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充分有效的监督。  相似文献   

19.
古罗马监察官制度标志着罗马共和国对公民数量、财产、国家财政和工程建设、监督公民道德等方面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监察官制度对于维护罗马共和国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却无法抵制财富对公民的诱惑以及随之而来的公民美德的丧失,监察官制度最终也名存实亡了。  相似文献   

20.
改革现有的监察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层面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尚有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亟待澄清,如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之后的宪法定位,监察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监察权在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作用及定位,对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探索,宪法修改与监察体制改革合宪性的关联等。对以上理论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影响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和制度构建,对未来的监察效果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试点期间必须未雨绸缪,在厘清理论难题的基础上合理建构对应的监察制度,如承认监察权的独立属性;完善选任机制和汇报制度;适时赋予监察机关侦查权,提升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借鉴廉政公署的监督制约模式,构建独立的人民监察员制度;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修宪契机,审慎确定修宪内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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