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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核实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人兑现承诺、投保人实现保障的过程,在人身保险中称之为理赔。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受益人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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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建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60-66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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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任大小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2)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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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人寿保险事业正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渐发展起来的。1999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已达872.1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2.20%,支付赔款及各类给付230亿元,对于补偿经济、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特点 (一)寿险市场逐步形成,寿险业务迅猛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企业被一步步推向市场,过去由国家包办的生、老、病、死等问题交由社会和个人解决,一个巨大的寿险市场逐渐浮出水面。商业寿险的发展适逢其时。1980年,全国各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仅6.42亿元,1999年达到1393亿元.保费收入以年均36%的幅度递增,寿险的增长速度还要高于这个数字。 (二)市场主体增多,业务竞争激烈。目前,我国寿险市场主要有国有独资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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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对于宽限期期满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仍未能缴纳保费,到底是合同效力中止,还是依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本文分析了宽限期期满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和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三种情形及这两种可能性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并进一步阐明了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瑕疵,法律虽然规定此类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两种可能性,但到底发生哪种可能性,保险人并没有自由选择权,而应由合同本身来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