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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精神病鉴定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卫东  程雷 《法学研究》2012,(1):163-178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曝光的若干典型个案凸显精神病鉴定的混乱状况。实证调研发现,精神病鉴定自身的特征——对象的复杂性、过程的回溯性、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手段的有限性与结论的主观性,影响到其客观性与可信度。目前精神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启动难、鉴定过程中医学与法学学科错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欠缺、强制医疗制度带有行政化特征以及鉴定体制改革引发的问题。应当在坚持职权主义启动模式的基础上,对部分死刑案件增设强制启动机制,增设申请启动鉴定的上诉途径,细化启动考量标准;司法精神病专家与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应当重新分工;应当增设被鉴定人由于鉴定导致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法定强制措施以及在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下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造并通过社会化途径加强执行能力;在鉴定管理体制上,应当取消现有鉴定主体限于医院的规定,恢复等级化的体系设置并建立鉴定人准入与培养机制。  相似文献   

2.
韩帅 《法治与社会》2012,(11):48-49
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某些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需要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支持。现就我国现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启动机制,现行启动机制存在何种弊端,以及如何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展开探讨。一、我国现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法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  相似文献   

3.
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定启动权本质上是举证权,而不是准司法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具有单向的控方主导型的特点,有违程序公正理念,削弱了当事人的举证权,与大陆法的"鉴定权主义"和英美法的"鉴定人主义"制度均存在差距,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赋予辩方有条件的鉴定启动权和救济权的方法对鉴定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张艳 《法制与社会》2014,(14):199+203
司法精神病鉴定针对人类最为复杂的精神世界进行剖析,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启动设置不合理、鉴定主体混乱、鉴定意见不确定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通过比较中外制度、作法,从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合理设置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管理、统一精神病鉴定标准等角度提出相应对策,为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改革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5.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6.
韩旭 《法治研究》2009,(2):17-25
刑事鉴定启动权是刑事鉴定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被国家职权机关完全垄断.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申请权也无法得到保障。这种鉴定启动模式使辩方的取证权受到严重抑制,不仅无法形成控辫平等对抗的取证格局.而且对侦控方的鉴定活动辩方也无权参与和监督。学者们提出的“当事人启动制”和“法官启动制”的改革方案.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我国目前都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的改革应当以被追诉人取证权的保障为核心,实行“分步走”的战略,采取“渐进性”改革和“重构性”安排相结合的方法.旨在强化辩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增强其获取鉴定结论这一科学证据的能力。“渐进性”改革就是把赋予辩方初次鉴定申请权、建立强制鉴定制度以及引入专家辅助人作为改革的近期目标:“重构性”安排是以构建控辩双方启动鉴定程序为主、法官启动鉴定程序为辅的启动模式作为改革的长远目标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郭华 《法学家》2012,(2):121-136,179
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出复杂性。与其他医学学科相比,精神病医学的发展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发展,甚至影响了鉴定程序启动的正常展开。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及其程序启动的失当又导致实践中出现精神病鉴定的乱象。从司法鉴定实践中可以发现,精神病鉴定本身的可靠程度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与鉴定启动、鉴定结果选择等具有内在的互动性。尽管精神病鉴定制度无力解决精神病医学不发达的根本性问题,但科学的精神病鉴定制度对精神病鉴定技术、鉴定能力与鉴定质量的提高有较大的助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司法精神病鉴定长期以来倍受人们关注。借鉴两大法系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配置进行了探析,完善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配置。  相似文献   

9.
法医精神病鉴定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持续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论法医精神病鉴定启动与否均会陷入被质疑的困境。这既存在制度安排的问题,也存在鉴定本身的问题,还存在凭直觉判断的问题,更存在理论误导的问题。这些问题叠加在一起衍生了较为复杂的中国性问题。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需要合理配置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力(利),科学对待法医精神病鉴定本质,尊重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医学认定,正确使用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在正当程序中维护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科学性。对于非制度问题需要正确的理论诠释,避免因实践难题与理论缺陷交织触发一些不具有实质意义的纷争和枉顾科学的呼吁。  相似文献   

10.
王亚男 《政法学刊》2013,30(4):108-111
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归属问题一直颇具争议,针对目前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考察与借鉴,不难发现,当事人启动模式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不适宜推行,会遇到某些难以逾越的现实障碍,其可行路径是在现有公检法机关启动的模式基础上稍加完善,适当限制公检法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由公检法机关主导,当事人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这种鉴定权配置方式导致刑事司法公正性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权威性缺失的困境。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格格不入。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应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目标,赋予辩方司法鉴定启动权、保留侦控机关自行启动鉴定权、限制法官的鉴定启动权以及建立鉴定处分的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形成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相契合的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方式。  相似文献   

12.
王楠 《法制与社会》2013,(10):120-121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对于被怀疑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有必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而精神病鉴定对于刑事案件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关乎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问题。本文通过在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工作发现,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对于精神病鉴定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则,可操作性很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需要处理的案件量和办案压力较大,一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存在问题,因此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一些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与否的问题上不能很好地把握,或者在启动精神病鉴定的动机上存在问题,这些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出现。本文通过对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立法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刑事侦查阶段改进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王迎龙 《证据科学》2016,(4):459-470
司法精神病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与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我国目前的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属于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复杂性,而科学、合理的诉讼证明程序可以抵消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消极因素.我国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应当吸收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权力配置上逐渐限缩职权机关的权力,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在证明责任上由辩护方承担推进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与精神病辩护二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4.
江涌 《时代法学》2014,(3):73-82
强制医疗的制度体系在精神病鉴定、保护性约束、法律监督、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鉴定启动权的官方垄断、鉴定人责任不够明确、鉴定人中立性存疑、鉴定羁押制度缺失等问题;临时约束性保护措施存在"临时措施"名不副实、缺乏程序正义的公正外观、滥用措施缺乏法律责任、适用标准相对较低等问题;法律监督缺乏针对性的制度与合理的奖惩机制;辩护权保障不足,法律援助生成较晚;法院审理程序与普通案件审理程序有重大差异;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缺乏有效执行的保障。困境成因是多元的、复杂的,既有主观上认识能力、价值取向、部门利益等因素,也有客观上精神病复杂性、资源稀缺、法治环境欠佳等限制。国家只有真正重视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提供制度的物质基础,投入大量资源才有条件健全各项制度,从而保障强制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5.
贺小军 《证据科学》2016,(1):96-108
随着精神病学的进步与繁荣,精神病鉴定成为连接精神病学与刑事司法的重要纽带,刑事司法的精神病学化特质开始显现.然而,精神病鉴定的悖论是司法正义面临危机与构建绝对他者的危险.域外纾解悖论的路径有:设定较为合理的鉴定内容,采用科学的鉴定标准,明确启动鉴定的规制程序,设置较为科学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及建立重大案件鉴定后的处置风险预警制度等.考察我国的精神病鉴定制度,可以发现,鉴定范围显得逼仄,鉴定标准不明确、不统一,鉴定程序的启动设计不合理,鉴定意见审查机制不健全,重大案件鉴定过程及其后续处理受制于案外因素的影响等.通过参考域外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可完善我国的精神病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6.
精神病事件的悲剧在我国频频发生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其根源之一是相当部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人未能进行精神病鉴定,因而未能确定其应当按照精神病进行医治以及落实其监护问题。人们之所以缺乏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意识和行为,立法的缺失与缺陷是其主要原因。为此,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确立精神病鉴定制度,并将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作为其重要内容,对精神病鉴定的适用范围、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委托或申请精神病的程序要求以及鉴定费用等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证明责任与强制鉴定:“精神病”的鉴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精神病的刑事责任问题在英美法国家经历由非此即彼的有无向中间环节的妥协,诞生了限制刑事责任;同时精神病证明责任的分配也由控方绝对责任向相对责任缓冲,并逐渐演变为辩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控方承担说服责任配置方式。我国应当在借鉴精神病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的基础上,构建强制鉴定制度,以此来促进精神病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流向,保证精神病证明责任的程序正当。  相似文献   

18.
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文以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辩方权益的保护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别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定、鉴定过程的监督和鉴定结论的质证等方面分析和探讨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保障辩护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郭华 《中国司法》2009,(12):89-92
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背景概览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衍生于鉴定纠纷解决的实践,尤其是“重复鉴定”过多过滥等无序问题的纠缠。它是借助于“集体专家”的力量来解决不同职能部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之间在专门性问题上争论不休的鉴定纠纷的机制之一。在我国现代司法鉴定领域,这一机制最早可追溯至1984年上海市成立的“上海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  相似文献   

20.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的鉴定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革.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制度集中体现于: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赋予民诉当事人以鉴定申请权,统一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可享有特殊保护权,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和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受质权”得以有效地实现,取消为某些鉴定指定鉴定部门的做法等.但是,新鉴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即:刑事诉讼中,未赋予被告方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鉴定人直接成为被选择或被指定的对象;鉴定人的收费权特别是出庭作证收费权被忽视,且鉴定费被等同于出庭作证费;未明确鉴定人与证人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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