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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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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6,(12):58-59
我3年前进入县城打工,经过几年打拼,终于在城里有了一块立足之地,妻儿也搬到了县城,但是我们还是农业户口。当我准备将责任田、责任山转包给他人时,村委会却告知,我已迁居县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责任山应收归村里,不能由我转包他人,而应由村里重新分配。请问:定居城里的农民工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相似文献   

2.
刘洁 《中国审判》2010,(4):92-93
案情 赵瑞(女)为平山县平山镇李家庄村村民,其独生女李琴与原告程某结婚后,于1983年将户口迁至原告所在的平山镇王平村。1999年初,赵瑞与被告李家庄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0.86亩,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似文献   

3.
沈烨 《人民调解》2013,(2):43-44
【纠纷背景】2005年4月,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的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地人祝某,同时流转土地3.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为:李某愿将本人经营的集体土地3.3亩长期流转给祝某耕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祝某负责国家规定的土地税费,李某以后不再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及流转的土地交付祝某居住、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还帮助祝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2年上半年,沙洋县征用该村土地,祝某  相似文献   

4.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放置在时间之流中考量,先后经历了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和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正在成型。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土地所有对应,目的是改造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服务于公共目标,即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的城市化和粮食安全;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防御国家权力。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不冲击宪法文本中的公有制条款。  相似文献   

5.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村民刘某与本村村委会于1999年5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期限30年,至2029年5月1日。由于经济原因,刘某想转包给住在朝阳区太阳宫乡某村村民信甲。双方和村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公证以保护权益,遂于2002年4月27日来到公证处,对转包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中写明:刘某把原先承包的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转包给信甲,由信甲每年交承包费给刘某所在的村委会,承包期限到2029年5月1日,原刘某的承包协议作为本转包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事隔四年,刘某却认为,原先自己与村委会签的承包协议应归自己保存。并且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不愿再转包给信某。而其实此时信甲已死亡,其妻和儿子信乙想要“继承转包权”。但是由于其居住地距承包地太远,且不方便经营,所以想再转包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相似文献   

7.
“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8.
于飞 《法学杂志》2020,(2):69-77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0.
在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验过程中,陕西高陵县立足县情,把握机遇,积极探索土地产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形成了富有特色的"高陵模式"。本文以"高陵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切入点,通过对其流转的现状分析,发现其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其流转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12.
陆剑 《法学》2014,(3):95-103
"二轮"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实践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侵蚀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对人地矛盾的缓解路径被堵塞、失地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未定等异化现象。在"三轮"土地承包中,应以尊重并强化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实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均衡为基础理念;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由集体成员自主选择土地经营模式与地租收取方式,充实发包权和收回权,保障农民集体的处分权能;通过预留机动地和承包土地的小幅调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均分配置,有条件地展开"地租制"试验;失地农民应在承包土地或取得土地补偿费之间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越  沈冬军 《河北法学》2011,29(4):45-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配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进行反思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制度选择的理论前提之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发展权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期限与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权利属性与土地征收等方面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8,(5):25-34
关于在立法中以什么样的权利名称和结构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设想,众说纷纭,大体有六种较具代表性的方案。为了增进有效沟通,形成统一的制度构建基础,各方亟需达成共识。厘定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方案,首先需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保留,接着厘清承包权是否本就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规定在现行立法中,在此基础上进而确定经营权如何生成与表达的问题。秉持务实精神和折中思维,在法律上以所有权、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四权并立落实三权分置政策是顺势而为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5.
16.
《北方法学》2018,(5):16-24
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加凸显,这有助于促进农地自由流转,彰显其经济价值,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可以设定抵押的农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扣押时尚未分离的农作物,以及土地被征收时抵押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只限于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而抵押权人则不受身份的限制。从公示及安全的价值考量,农地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对于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法律所作的规定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相似文献   

17.
18.
事出原由从儿子满周岁开始,王某和丈夫刘某便每月以儿子的名义存入300元,作为“教育基金”,以备儿子将来读大学时使用。现在儿子11岁了,王某和丈夫因感情破裂而  相似文献   

19.
2011年3月29日上午,吉林省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申请法律援助。经过询问得知,这位老人名叫刘喜贤,现年73岁,家住吉林省德惠市惠发街长青村一社,是市郊的一位农民。1984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他家分得责任田5.5亩,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1985年该社下乡知识青年牟井田抽回城里,其分得的2.7亩责任田处于无人耕种的状况。  相似文献   

20.
袁震 《政法论丛》2010,(4):52-56
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存在既影响了农民对农地物权属性的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也导致了集体地权与农民地权之间的冲突,并间接导致农民个人地权之间的冲突。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废除使得农地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彻底显现,为农地物权的完善与良性运作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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