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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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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行为的基础或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且无法防止的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已经不可能,或者显失公平,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当事人极为关注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应通过正确适用清事变更原则,使合同纠纷得以公正解决,从而发挥情事变更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清事变更原则,是以排除合同关系因清事变更所致的不公平结果为目的,其法律效力分为第…  相似文献   

2.
梁华 《中国律师》2011,(1):65-67
仲裁的本质是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行解决其纠纷,它适应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仲裁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一致,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仲裁协议书面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和突破。  相似文献   

3.
一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生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种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合意.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目前,尽管各国立法对仲裁协议的生效问题还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仲裁协议要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则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条件:(一)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即主要是仲裁地法或属人法,具有订立仲裁协议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交付仲裁之争议的当事人.即仲裁  相似文献   

4.
仲裁与民事(经济)诉讼王彩虹,吕方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同民事及经济诉讼(以下简称诉讼)都是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并且通过协商的办法无法解决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6.
简析海峡两岸仲裁法律制度的异同张民锋,刘进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双方自愿选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服从仲裁人所下之判断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经济纠纷,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中华...  相似文献   

7.
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石小申所谓仲裁协议制度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必须以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世界各国对仲级机关管辖权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一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机关以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约定的仲裁协议作为合...  相似文献   

8.
甘露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0,(20):269-269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被允许合意订立争端解决条款,具有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涉外合同可能会由于违反当事人一方所属国(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该国法院认定为无效。此时,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是否继续有效,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在原则上认为被认定无效的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具有独立性,应该被全完或变通地适用。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当事人愿意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已取得了当事人的广泛接受,但与诉讼相比,就其本身的法律性质而言,在某些情况下依然只是一种较次要的手段,尤其是在争议涉及到多方当事人时,其法律权威性受到了一定限制。通常,仲裁条款包含在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中,只规定在双方间产生的某些争议须通过仲裁解决,而实践中常常存在着与此类争议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如代理人、供方、从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人,由于他们极少、甚至根本未打算参加仲裁程序,因此,对双方当事人的裁决生效后自然对他们没有拘束  相似文献   

10.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作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通常有两种存在形式,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即是一种特别的合同。既然是特别合同就必然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本文分别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角度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提出效力待定的仲裁协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13.
小议外贸代理中仲裁条款落空风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有鉴于以仲裁方式解决进出口合同中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便捷性和可执行性,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约定将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解决。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在原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外贸代理制度下,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公司与作为委托人的国内客户之间的代理合同,一般采用国内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外贸公司与作为第三方的外商之间的外贸合同一般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三个当事人以两份合同相互连接,但解…  相似文献   

14.
刘峥 《中国审判》2010,(10):91-91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且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重新协调,  相似文献   

15.
1995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我国仲裁机构陆续重新组建,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日渐增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本文试就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作些论述,期望它对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多少有一些参考价值。仲裁协议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它是合同的一种,具备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但它又具有一般合同所不具备的一些特征:第一,仲裁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  相似文献   

16.
一、技术合同仲裁与执行的关系 技术合同仲裁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方式,对技术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公断,在权利义务方面作出裁决的活动。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下面仅就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1.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或仲或审原则.在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案时,要坚决贯彻或仲或审原则.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其合同中明确表示发生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即订有仲裁条款的,如果当事人就其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就不应审理.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和终结并不影响原仲裁条款的效力,其处理纠纷的方式仍按原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如果原涉外经济合同变更或终结,对于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原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仍由仲裁机构解决,原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可以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18.
试论合同当事人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仲裁?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在发生争议前或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地把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作出裁决。 所谓仲裁协议系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用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机构多是权威性的民间团体,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某种仲裁机构仲裁并有一方的书面申请时,该机构才能接受提请的仲裁。没有这个先决条件,仲裁就不能成立;只能到法院诉讼了。向法院诉  相似文献   

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表述均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在第一种方式的空白处写明“北京”而未具体选择第一二种方式的情形,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下面的裁定肯定了这种争议解决条款是在“或裁或审”中作出了明确的选择,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体现了法院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支持仲裁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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