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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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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与法制》2002,(3):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首次在行政复议中规定了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但该原则在各国饱受争议,由于行政复议具有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性质和功能,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否在行政复议上适用?值得思考.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与其他法律之间产生了冲突.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仅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7、56条.则首次将行政不作为以专门的法律术语形式予以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概念和性质的正确掌握,是探讨救济理论的共识性基础。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实施若干年的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条例》。从目前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评议来看,似乎是一片喝彩声,认为它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巨大突破。但我认为,任何法律文件不论它多么完美,总会存在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我们不仅要看到《行政复议法》的进步所在,还应注意到它的不足与欠缺。应该说,《行政复议法》的出台是可喜可贺的,它的进步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将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文件从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位次,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其立法质量较以的一些法律而言有明显的提高,该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票通过就充分说明了此点。在立法内容上,《行政复议法》系统总结了1991年以来的行政复议经验,完善了现行行政得议制度,使行政复议从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是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不得不出台的)变成了一种独立的监督和救济制度,较之《行政得议条例》的规定在一些根本的问题上更为进步和完善,但是,新的立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应有的“原地踏步”,有的规定与其说是进步还不如说是倒退。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6.
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南京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会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耀东主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俞兴德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陆云泉介绍了一年来,全省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基本情况,提出了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部署和安排。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复议个案决定权有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9.
张弘 《行政论坛》2000,(6):38-39
应该说,大部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是终局的,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行政案件是复议终局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即使不服也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案。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终局弊多利少,有侵犯公民诉权之嫌,应该予以取消,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查阅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第22条、27条、29条、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深人贯彻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意识越来越强,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可能引起重复复议,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下面谨作探讨。  相似文献   

11.
去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和依法行政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无论在规约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是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显露出很多不足,《行政复议法》对此作了一些重大修正和发展。为使各部门尤其是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亦使行政相对人能更好运用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亦使行政相对人能更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了解《行政复议法》较之《条件》有何继承和重大发展乃是当务之急。本文欲浅粗陋认识。  相似文献   

12.
高邮市政府于2000年9月25日召开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市人大、市政府、市有关委、办、局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善成到会并作了讲话。常务副市长倪文才就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作了回顾后指出:通过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学习,广大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单位负责同志对行政复议认识不足;  相似文献   

13.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中坚力量。因此,公安机关的廉政工作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的廉政工作,有其特殊的规定和要求。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行使过程中存在廉政风险的可能性,如果无法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势必产生严重后果,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的廉政风险主要来自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设计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务必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针对性。作为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是以保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为目的,融教育、制度和监督于一体,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据调查,不少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一般都要经过政府传达室、政府办秘书科、副主任、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政府办主任、政府主管领导6个程序进行阅处。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5日内审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的,应在7日内将其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需要转送的,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泰兴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针对案件多、范围广、难度大、课题新等行政复议工作的新特点,严格按照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坚持“五制”,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复议案件的年查质量。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规定,  相似文献   

17.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行政复议法》的有关知识:(1)行政复议的含义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行政复议法》颁布的必要性及意义;(3)《行政复议法》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20.
蒋新建 《行政与法制》2002,(6):39-39,41
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轻微伤,公安部门以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有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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