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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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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连莉 《求索》2014,(7):118-122
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有着参与量刑的强烈愿望。被害人参与量刑是基于尊严权利保护、程序主体性诉求、报仇求偿心理释解以及利益表达需要等动因,被害人参与量刑具有实现修复正义功能、监督与制约功能、安抚与预防功能以及增进裁判认同等功能。  相似文献   

2.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法律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有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既没有被害人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权的实体法律规定,也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程序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也往往难以达到"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而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犯罪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是缓解被害人经济困境、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方法。应将犯罪人赔偿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将损害赔偿纳入缓刑、减刑和假释的考察标准,以及尝试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等来督促犯罪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相似文献   

3.
刑事被害人是指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刑事被害性”决定着刑事被害人有要求通过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受损权益的愿望、惩罚犯罪分子。赋予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既有利于对侦查权力和公诉权力的约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追究刑事犯罪。刑事诉讼修改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量刑程序的改革中,理论界致力于构建完全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而保证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是发挥独立量刑程序作用的关键。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量刑前报告"在我国没有得到确立,也缺乏可行性,因而控辩各方必须分别提交量刑信息,从而在量刑环节展开调查、辩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对法官裁决的影响力极大,但是其量刑信息具有局限性,所以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充分参与量刑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生一般是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我国刑法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常常被忽视。对于以犯罪人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不利于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很少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在聚众斗殴过案件中,一旦出出现有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按照刑法292条中的规定,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鉴此,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纳入聚众斗殴罪之定罪量刑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归罪惩处。  相似文献   

6.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在西方国家,被害人有过错具有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是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我国刑法没有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具体规定,造成刑罚适用上的不均衡。通过研究被害人过错责任、影响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因素以及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方法,将对定罪量刑和完善刑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各种和解方式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认定,因侵犯法益比例不同而影响量刑幅度,被害人或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量刑方式,以及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其基础性和前提性诉讼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加强对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的保护,既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被害人知情权,规定被害人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内容,完善知情权告知程序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官角色职能在既有的矛盾属性中向内收敛和向下潜深,角色职能的新变化促使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内容也往深处延伸,需要从自愿性证明、被害人权益保障和量刑建议优化三个方面着重精细化。据此,应当根据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下潜趋势,树立"自愿性"认定标准,赋予相关人实际的法律援助权利并搭建监督体系。同时,要重视被害人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提升的辩证关系,进行量刑建议的分类精准化,在实践过程中增强检察官自身法律专业能力,科学化、精准化量刑,并在与法官的相互配合中厘清二者关系,最后自觉承担"说明"义务,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界限和标准尚不明晰,司法实践中也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评判。如果将刑事被害人过错进行恰当的分类,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做一剖析,提出优化方案,并将部分刑事被害人的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对构建国家刑法、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三元结构模式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出于程序公正、权力制约的考虑,同时也是实现权利保障、和谐司法的需要。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其诉讼权利主要集中在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中被害人虽然有发表意见权,但没有程序选择权,知情权、获得法律帮助权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在程序简化的同时,也剪裁掉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必要在认罪认罚中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时还应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及有限上诉权。  相似文献   

13.
试论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必信  王树民 《前沿》2004,(11):192-194
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制度是一项关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与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 ,在我国 ,虽然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 ,但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为此 ,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有关被害人赔偿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被害人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我国被害人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孔之见 ,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4.
我国以往认罪、量刑协商实践中,存在律师参与性不足、部分认罪认罚者未能得到从宽量刑等问题。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构建检察环节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应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对值班律师量刑协商能力的培训,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对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的方式作科学设计,明确从宽量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15.
陈志兴 《前沿》2007,(9):171-175
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现在的世界比较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本文针对我们国家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法律规定,分析被害人保护的原因,针对我国现状及法律规定和原因,提出了完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之重要议题,量刑协商程序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之实质表现,主体诉讼权利的实现更是量刑协商程序之价值追求。然而,在对司法实践中其主体角色的演绎进行动态化与现实化考量后,暴露出的却是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权益失衡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对等的冲突实质。因此,在协商理念与主体理论的基础上,从量刑协商主体冲突之调试与衡平出发,规范检察机关从宽适用,发挥值班律师辩护职能,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考察被害人建议意见,重塑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傅跃建  翁小平 《公安学刊》2008,(4):32-35,97
随着被害人学以及保护被害人运动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研究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为被害人设定了许多权利,但其实际地位远不如法律的规定。为此,有必要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落实被害人地位,实现其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改变原来那种"重定罪、轻量刑"的庭审程序,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调查辩论程序,完善和强化公诉权及被害人求刑权,拓展和加强辩护权,实现量刑程序的诉讼化,使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分离,以达到规范和制约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之目的。  相似文献   

19.
刑事被害人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钱加以救济的一种方式。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这既是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需要;既是预防犯罪的需要,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从被害人权利保障角度看,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程序立法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予以完善.在起诉方式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在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应当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关系处理机制方面,应实行先民后刑;在审判组织方面,应实行"三审合一"的机制,设立综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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