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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当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唯一证据并且对受到侵害的债权具有保护价值时,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欠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普通欠条和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并不相同。盗窃普通欠条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的,构成盗窃罪。抢劫普通欠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劫罪。抢夺、骗取普通欠条或捡到欠条后撕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骗取作为债权唯一证明的欠条,构成抢夺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潘思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5):20-23
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吞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具有较多争议。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客观方面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卡内资金不属于行为人占有,故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没有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相似文献
3.
戴燕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94-96
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是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碰到的现象,而我国法律对此种民事行为又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导致了诉讼时效没有起算的结论,不但有悖法理,而且与当前国际立法潮流甚为不符,甚至与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亦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4.
田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4-37
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论争.不法原因委托人在委托财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对不法原因委托物仍然具有所有权;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仍然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处罚的必要性上来讲,受托人侵吞受托物的行为也值得处罚.因此,将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5.
证明力一直是民事诉讼证明中的核心问题,欠条是借贷纠纷中经常用到的书证,然而其并非总是以完美无瑕的形式出现。在社会活动中瑕疵欠条情形各异,存在载体不完整、字迹不清晰等情形,使其证明力受到限制。由于现行立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瑕疵欠条证明力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也寥寥无几。导致法院对于瑕疵欠条证明力的认定不一致较为普遍,因此对瑕疵欠条证明力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利萍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42-44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财物。此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运用刑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7.
王飞跃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49-54
刑法中"凶器"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以防止造成人身伤亡,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罪刑均衡。凶器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凶器"的假象不属于凶器;凶器作为物,既包括无生命的器具,也应包括有生命的物如毒蛇;凶器必须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凶器是因为其本身的性能而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的。我国有关凶器的刑法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9.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单独予以定罪。此外,本文还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考量,以期阐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0.
朱振华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5):75-78
本文在对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性质和共同体之外欧盟其他领域合作的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证了欧盟体制上的复杂性:超国家性质与政府间性质的结合体。随后进一步从联邦和邦联的角度分析了欧盟的性质,并得出结论:欧盟既不属于联邦,又不属于邦联,而是联邦与邦联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属于一种新型的国家集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