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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法益是超个人法益,因此,假冒并不存在的他人的专利,以及未获专利却谎称已获专利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从应然的角度讲,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但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无法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专利,或者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均应数罪并罚;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以选择集中型和散在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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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应结合专利法规进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不应包括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其与冒充专利有本质上的差异。假冒他人专利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我国假冒专利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仍过于狭窄,今后刑法修改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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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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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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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临近,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必将日益突出。针对刑法规制知识产权的犯罪存在的一些疏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反向假冒应纳入假冒商标罪的范畴;在非专利产品上擅自使用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用故意及商业规模来限制侵犯著作权罪的调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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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非法人体试验的国际共识、我国非法人体试验的治理现状、非法人体试验对人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医疗领域新药品研发中投机行为的惩治需要和跨国人体试验行为的入侵是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的依据。我国当前非法人体试验之刑法应对采取的参照规制模式,难以有效惩处非法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采取单独规制模式,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我国刑法应从非法人体试验罪多样化的危害行为、医学标准及其鉴定、犯罪形态、疫学上因果关系以及违法性的判断方面为重点具体展开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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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有着其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之用,但由于此前民间借贷缺乏刑法规制,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由此衍生出来的"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非法放贷行为严重危害着社会,为此有必要启用刑法加以规制。关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存在着各种抵触声音,但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站住脚。文章认为非法放贷可以入罪,但入罪之罪名为何则又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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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90-103
加强专利权保护是形势使然。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非竞争性,容易受到侵害。专利民事司法保护存在刚性不足、赔偿数额认定难等局限。专利行政执法对效率的追求造成程序监督弱化。刑法具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二次保障性”特征,遏制专利侵权优势明显。以专利权系私权、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案件审理存在技术性难题为由反对非法实施发明专利侵权入罪的主张并不成立。专利刑事立法应当从“权利救济”转向“法益救济”,重构有关专利犯罪客体,增设非法实施发明专利罪,把故意侵犯发明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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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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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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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通过附属刑法规范为技术措施规避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但因没有具体罪刑规定而尚存刑法适用上的漏洞。规避行为的类型有规避实施行为和规避准备行为两种。我国应运用刑法理论,将规避实施行为视其性质和目的而纳入刑法已有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范中规制,又应增修法律将规避准备行为纳入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新的刑法规范中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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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刑法》第 2 16条假冒专利罪的关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符合其构成要件 ,并认清其与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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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唯一罪名,如何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何把握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在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文拟就三则案例,结合专利权的性质谈谈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和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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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见死不救事件引发了社会道德危机,一些人强烈建议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目前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然而无论从人性的维度还是法律的维度看,都不应将见死不救入罪。从人性的维度看,假设人性本善,那么见死不救可以通过引导避免;假设人性本恶,见死不救入罪将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从法律的维度看,见死不救入罪违背刑法的基本的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操作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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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安全问题,需要刑法对之加以回应。现有刑法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并在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规制方面呈现被动性特点;二是现有罪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罪名,但尚不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需求。由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具有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强伦理性,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对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对现有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解释适用进行规制,但这样仅能起到事后惩罚作用,而无法实现风险的提前预防。所以最有效方式是通过立法途径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基因开发利用行为的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必要时设立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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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的”假冒专利行为——一起“专利”产品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区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曾将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侵权行为“解释”为“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从而以假冒专利罪“顺理成章”地将专利侵权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