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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戳认证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征:侵权证明较多,权属证明较少;单一认证较多,辅助证明较少;被告默认较多,反驳较少;法庭支持较多,否定较少。时间戳认证是一柄双刃剑,在为知识产权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保护工具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深层原因,在于科学证明观与诉讼证明观混同、电子证据和证据电子化混同、权属认证与侵权认证混同。因此,有必要参考域外经验,根据中国实际从时间戳的认证事项、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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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现实案例为基础,运用实证案例与理论知识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论证了程序价值及实体价值平衡的法理基础,并在此价值视野下阐述了如何确定民事证据证明能力以及债务的合法转移,指出其关键在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并进一步论证了在此前提下如何确定民事债务的合法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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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免予质证,法官可直接认定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但诸多公证案例表明,现行公证证明的法理并不明确,证明标准并不统一,同一事实的证明有很大差异。公证员作为公设证明人依法专门从事证明工作,其有权和有时间审核要证明的事实,其认识事实是自己的感知,故公证员只能证明自己感知的事实。主管部门可以在辩明公证证明法理的基础上,统一公证工作证明事实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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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以来,证明责任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客观证明责任强调案件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固定于一方当事人。负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由此需率先举证,从而为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确立了逻辑起点。此后,当事人各方的证据数量交替上升、证明力此消彼长,法官心证亦随之在"为真"、"为假"、"真伪不明"间波动,案件事实基于证明责任的反复转移得以逐步明晰,证明责任的转移机制得以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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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六、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根据刑事诉讼主要通过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口供本位和物证本位两种证明方式.口供本位证明方式也就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注意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证明活动的核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不重视搜集其他证据,并主要根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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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6所监狱、300个案件的样本作出考察后,发现作为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与一般审理程序存在很大差异:证据本身形式单一、关联松散,而且盛行法定证据主义;证据的出示、质证程序、认证的主体等问题也表现出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只有解决一系列"诉讼化"的基本问题,实现事实争议的现实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减刑假释的权利性以及审判中心地位等,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才具备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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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方式等,但对于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未予明确,指导实务操作的是两高三部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是否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均要适用这一标准值得商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的分析应以概念的厘定和认识论的澄清为逻辑起点,我国检察机关在证明证据合法性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适用"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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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制定,使得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贯通,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衔接,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所扩大。在监察机关的内部,由监督调查室统一行使对于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但三类案件的证据(明)标准存在差异。为了不让监察证据"零门槛"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确立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二元调查程序,将监督调查室的内部进行进一步划分,从而使其分别履行调查职能:首先,监察机关在立案时应进行有效地筛选和审查;其次,违纪、职务违法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时,应及时与职务犯罪调查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必要时应进行转移;最后,职务犯罪调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调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但要注意避免形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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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规制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形成之后独立实施的违法取证行为。与权益损害型非法证据的排除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在我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国家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绝对排除立法模式。国家无法或者尚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相对排除规则,即在“潜在证明利益”与“遏制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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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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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属性争议的产生原因一是证据观不同或对特定证据观缺乏合理运用,二是对与证据紧密相关的概念缺乏必要区分.通过借鉴理想状态的基本原理,以证据和证明材料的关系为基本研究对象,区分了证据、证明材料、定案的根据、定案证据等概念,提出“自在证据”、“不适格的证据”、“被忽视的证据”、“理想证据”等新概念,并运用图表将这些概念的相互关系予以表达,为证据属性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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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4):108-119
犯罪现场环境是相对于狭义犯罪现场的外部条件,不仅是一个延展空间,更是内外在要素与联系的拓展。犯罪现场环境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及社会活动的基础。狭义的犯罪现场环境是指发生犯罪行为的场所以外的地理空间环境。广义的犯罪现场环境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事、物、时、空、信息在具体犯罪行为以外的客观存在。研究犯罪现场环境可以从地理空间环境、时间环境、心理环境、物质环境、数据空间环境等维度来系统构建。犯罪现场环境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相关性的跨界关系。研究犯罪现场环境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及外部条件来分析侦查方向和范围,不仅对于个案发现侦查线索和破案证据具有指引意义,有助于犯罪现场分析与重建,也能够从类案或整体上映射犯罪自然和社会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