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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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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彤 《中国司法》2001,5(4):58-61
笔者通过实地和书面的调查,考察我国目前减刑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供立法及司法部门参考。 一、减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我国减刑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字迹潦草难辨,个别案件材料不全。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但…  相似文献   

2.
李海滢 《行政与法》2004,(4):112-114
减刑制度的范围是指减刑适用于哪些刑罚,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决已经确定的刑罚,哪些可以适用减刑。依据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减刑制度的范围应包括一般减刑和特殊减刑两类。其中自由刑的减刑是我国减刑制度的主体,称作一般减刑,而死缓、资格刑、财产刑的减刑称为特殊减刑。另外,在研究减刑制度的范围时,缓刑犯和假释犯的减刑也是应予注意的问题,它们对于科学界定减刑制度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因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条件相对宽松,出现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得部分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监管工作。分析南昌地区监狱减刑问题可以发现,从保障刑罚执行公正、维护监管安全的视角,应从严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奖扣分、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等,促使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相匹配。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5.
时延安 《法学》2012,(5):132-138
《刑法》第50条第2款有关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应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中的主观部分以及其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是否限制减刑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将限制减刑的适用置于定罪量刑阶段所依据理由缺少说服力。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程序设计,应置于死缓变更程序中予以一并解决;通过完善死缓变更程序,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如何适用限制减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减刑制度中,对减刑的条件以及减刑的具体操作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减刑作用的正常发挥。建议废除“应当减刑制”,只规定“可以减刑制”,给刑罚执行机关和减刑的裁量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设立减刑期后置制度,完善减刑的激励机制;理顺减刑条件和减刑力度之间的关系;设立可以变更的死刑缓刑考验期,弥补法律的漏洞;对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它在改选罪犯中所起的作用。减刑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多数罪犯的改选积极性,稳定了罪犯的改造情绪。但是,减刑在实际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狱法制体系、完善减刑制度的个别化原则、废除减刑比例规定、确立全国统一的减刑标准等多项措施来确保减刑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减刑标准的建构与其功能定位之间尚存在不契合之处,减刑标准的制定仍以矫正罪犯为主要内容,未将犯罪预防和罪犯的再社会化纳入核心考量,导致罪犯改造效果欠佳,减刑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研究减刑制度的功能定位,并据此建立减刑考察的标准体系,乃是现代刑罚理念下减刑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目前形势下我国减刑制度变革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强 《法学杂志》2012,33(1):44-49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0.
薛荣  杨茜 《法制与社会》2011,(30):82-8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被司法程序遗忘的角落——对减刑程序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减刑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其是对终审判决的修改,应归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运作。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存在诸多缺陷。完善减刑程序,就必须使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建构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模式为目标,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对减刑程序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应当适用减刑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减刑适用根本条件的基本元素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适用减刑的根本性条件系统有三个基本元素组成,即悔改表现、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对每一个基本元素的内容及具体运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辨析了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并提出如何对非监禁刑如死缓犯、缓刑犯适用减刑的条件问题.  相似文献   

14.
周军  严肃 《法制与社会》2010,(21):38-39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减刑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若干制度设计构想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在限制减刑的同时,犯罪化、刑罚化的取向明显,监禁人口增加和场所周转率下降将陷监禁刑的执行于极度的被动;鉴于当下现制依重于减刑已不适应行刑需要,废除减刑代之以假释又不能解燃眉之急,应对之策是:一方面在节制减刑基础上,清晰适用对象和条件;另一方面为加大假释力度,设置过渡场所和尝试电子监控技术,或能走出监禁刑执行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是根据再犯可能性考察,没必要执行全部原判刑罚,根据“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的理论,①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避免刑罚浪费的一种制度.随着当前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减刑制度已有的弊端逐渐显现,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为我们完善减刑制度,实现制度价值最大化提供了契机.本文对我国减刑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力求提出完善减刑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我国监狱体制的变革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并直接影响着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本文从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发现制度缺陷,进而提出相关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5,(6):129-139
我国减刑、假释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为此目的而构建的减刑、假释制度不仅实践操作与目的错位,而且还导致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现实问题。西方国家最初设立减刑、假释制度,并不是为了教育、矫正犯罪人,后来教育刑论者试图以教育、矫正作为减刑、假释目的,最终却走向失败。晚近以来,重返社会思想因关注未来,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逐渐受到重视,不少国家以重返社会思想为指导,改革调整其减刑、假释制度,扩大渐进释放范围。我国减刑、假释的目的当转向重返社会,并构建以自动给予的减刑为基础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9.
法国信用减刑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减刑是法国减刑制度中最基本的减刑种类,根据这种减刑,任何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刑罚交付执行之时,即自动获得减刑,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有不良表现或者又再犯罪的,则撤回相应的信用减刑.为了保证减刑的公正性,减刑过程引入司法化程序.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信用减刑,先减刑后有条件撤回,这对完善我国减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姜瀛 《行政与法》2016,(4):110-116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激励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服刑人员重拾自我,为其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发明创造来获得减刑的利益驱动却催生出了"专利减刑产业链"。治理发明创造减刑之乱象,应推动发明创造减刑程序的公开化与审查的实质化,发挥刑罚机制的威慑作用,对"专利减刑产业链"上的相关人员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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